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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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职业资格制度

建造师职业资格制度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 程施工管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2
2Z201012 建造师的执业范围(P1)
建 造
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 项目经理



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

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
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
4、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建设部及其授权的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或其授权的机构
经注册的建造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由原注册管理机构注销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因过错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 事故或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
4、脱离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关工 作岗位连续2年(含2年)以上的;
E、人事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答案)
2、建造师在工作中, 必须严格遵守( )。
A、法律 B、行政 C、行业管理规范 D、职业道德

(答案)
E、执业纪
3、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 A、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B、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C、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德。
建造师执业划分:一级为 14个专业,二级为10个专 业。建造师应在相应的岗 位上执业。同时鼓励和提 倡注册建造师“一师多 岗”,从事国家规定的其 他业务。
5
关于注册问题
注册管 理机构
一级 二级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 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 书;
2、无犯罪记录;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注册建造师及相关单位。

第三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具备法定职业资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职业道德,并接受注册建造师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注册建造师应当熟悉相关建筑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技术标准,并具备相应工程技术管理能力。

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公正的原则,维护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二章注册建造师的职责第六条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参与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管理工作,负责工程质量的控制和监督。

第七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审查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和变更方案,并提出合理的建议。

第八条注册建造师应当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指导施工人员进行工程施工。

第九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参与工程质量检测和验收工作,并对工程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制定工程进度计划,并监督施工进度的落实。

第三章注册建造师的权利第十一条注册建造师享有依法参与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和管理的权利。

第十二条注册建造师有权对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和变更方案提出合理修改建议。

第十三条注册建造师有权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指导施工人员进行工程施工。

第十四条注册建造师有权参与工程质量检测和验收工作,并对工程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章注册建造师的义务第十五条注册建造师应当认真履行工程设计、施工和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的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注册建造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从事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注册建造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有舞弊、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注册建造师应当不断提高自身职业素养和技术水平,接受培训和学习,保持专业知识的更新。

第五章注册建造师的违规与违法行为处理第十九条注册建造师如果违反相关管理规定,例如泄露工程设计、施工方案;贪污受贿;弄虚作假等,将接受相应的处理措施。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主要包括资格条件、资格考试、资格认定和管理等内容。

申请人需要具备相应的学历、工作经验和专业技术水平,并通过国家举办的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有利于规范建筑行业的从业人员,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工程管理等领域的专业水平和质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2年12月5日人事部、建设部人发〔2002〕111号) (2)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2年12月5日人事部、建设部人发〔2002〕111号) (2)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设部人发〔2002〕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二年十二月五日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

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 和AssociateConstructor。

第五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1Z302030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执业资格制度是指对具有一定专业学历和资历并从事特定专业技术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考试和注册确定其执业的技术资格,获得相应文件签字权的一种制度。

1Z302031 建设工程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准入管理《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这是因为,建设工程的技术要求比较复杂,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人身安全及公共财产安全,责任极为重大。

因此,对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建立起必要的个人执业资格制度;只有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方可在其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没有取得个人执业资格的人员,不能执行相应的建设工程业务。

我国对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比较早,较好地从整体上把住了单位的建设市场准入关,但对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即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的个人执业资格的准入制度起步较晚,导致出现了一些高资质的单位承接建设工程,却由低水平人员甚至非专业技术人员来完成的现象,不仅影响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还影响到投资效益的发挥。

因此,实行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制度,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相关活动的准人与清出,有利于避免上述种种问题,并明确专业技术人员的责、权、利,保证建设工程确实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主持完成设计、施工、监理等任务。

世界上发达国家大多对从事涉及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建设工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了严格的执业资格制度,如美国、英国、日本、加拿大等。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起源于英国,迄今已有近160年的历史。

许多发达国家不仅早已建立这项制度,1997年还成立了建造师的国际组织──国际建造师协会。

我国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制度,有利于促进与国际接轨,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并可以同有关国家谈判执业资格对等互认,使我国的专业技术人员更好地进入国际建设市场。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 引言建筑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建筑工程的质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的建设,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保障公众的利益,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该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2. 简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限制建筑工程的从业人员,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建造师的资格要求- 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建造师的职责和义务- 建造师的考试和培训- 建造师资格的认定和管理3. 建造师的资格要求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成为一名合格的建造师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格要求。

具体要求如下:1. 学历要求:申请人必须具有相关建筑工程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

2. 从业经验要求:申请人必须具有一定的建筑工程实践经验,通常为五年以上。

3. 职称要求: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中级或高级职称。

4. 品行要求:申请人不得有违法违纪行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

4. 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建造师执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检验、监理等环节。

2. 建筑材料、设备、质量等的检测和评估。

3. 建筑工程的资金、合同、招投标等管理工作。

4. 建筑工程的技术问题咨询和解决。

5. 建造师的职责和义务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应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1.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开展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2. 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工程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3. 组织实施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管理和质量控制。

4. 遵守保密制度,确保工程信息的安全。

5. 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6. 建造师的考试和培训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申请成为建造师需要通过资格考试。

考试主要包括理论和实践两部分内容。

理论考试主要测试申请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实践考试主要考察申请人在实际工作中解决问题和应对挑战的能力。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2年12月5日人事部、建设部人发〔2002〕111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2年12月5日人事部、建设部人发〔2002〕111号)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设部人发〔2002〕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二年十二月五日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

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第五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是指对建造师的执业资格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

建造师是在建筑工程领域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士,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旨在提高建造师的专业水平和责任意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一、建造师的基本条件根据《建设工程法》和《建筑业管理条例》的要求,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基本条件包括专业知识、职业道德和执业经验。

专业知识要求建造师具备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造价等方面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职业道德要求建造师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伦理素养,忠诚于职业职责以及客户利益。

执业经验要求建造师具备一定的实践工作经验,能够独立负责建筑工程项目的管理和实施。

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根据《建设工程法》和《建筑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是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考试内容包括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造价等方面的综合知识和技能。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笔试主要考察理论知识,面试主要考察实践操作能力和综合素质。

考试实施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和科学。

三、建造师执业注册管理建造师取得执业资格后,需要进行执业注册管理。

执业注册是对建造师的能力和资格进行备案和登记的程序,具有一定的监督和管理功能。

建造师执业注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负责对建造师的专业能力和信誉进行评估和审核。

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要求,如有违规行为,可以对执业资格进行警告、暂停或者撤销等处理措施。

四、建造师继续教育为了适应建筑工程新技术的发展和行业的变化,建造师应当进行继续教育。

建造师继续教育是指建造师通过参加培训、学习和交流等方式不断提升和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建造师继续教育应当符合建筑工程领域的发展需求,并通过相关机构的认证和审核。

建造师在一定时限内完成规定的学时和培训要求后,可以继续保持执业资格。

五、建造师执业责任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因此建造师承担着重要的职业责任。

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改⾰开放以来,在我国建设领域已建⽴了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程师、注册监理⼯程师、注册造价⼯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程师、注册规划师等执业资格制度。

2002年12⽉5⽇,⼈事部、建设部于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规定〉的通知》(⼈发[2002]111号),印发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规定》。

⽂件下发,标志我国建⽴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作正式启动。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起源于英国,迄今已有150余年历史。

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建⽴该项制度,具有执业资格的建造师已有了国际性的组织-国际建造师协会,已有11个国家成为了该协会会员。

我国施⼯企业有10万多个,从业⼈员3500多万,建⽴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常必要。

这个制度的建⽴,必将促进我们在建筑施⼯领域与世界同⾏的合作与交流,必将促进我国⼯程管理⼈员素质和管理⽔平的提⾼,改装促进我们进⼀步开拓国际建筑市场,更好的实施⾛出去的战略⽅针。

建设部对这项⼯作⾮常重视,正在组织多⽅⾯的⼒量,紧锣密⿎地开展⼯作。

⼀、我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个基本问题1、建造师的执业定位建造师是以建设⼯程项⽬管理为主业的执业注册⼈员。

注册建造师应是以专业技术为依托,懂管理、懂技术、懂经济、懂法规,综合素质较⾼的复合型⼈员,既要有⼀定的理论⽔平,更要有丰富的⼯程管理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

建造师注册后,既可以受聘担任建设⼯程施⼯的项⽬经理,也可以受聘从事其他施⼯管理⼯作(如质量监督、⼯程管理咨询以及法律、⾏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2.建造师的级别与专业建造师分为⼀级建造师和⼆级建造师。

建造师分级管理,可以使整个建造师队伍中有⼀批具有较⾼的素质和管理⽔平的⼈员,便于开展国际互认,也使整个建造师队伍适合我国建设⼯程项⽬量⼤⾯⼴,规模差异悬殊,各地经济、⽂化和社会发展⽔平差异较⼤,不同项⽬对管理⼈员要求不同的特点。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一、考试和注册1.建造师考试的组织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建造师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2.建造师考试的内容和要求,主要包括技术知识、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考核内容。

3.建造师考试的方式和形式,主要包括笔试、面试、实践操作等方式。

4.建造师考试的时间和地点,主要由考试管理机构统一安排。

二、执业注册1.建造师执业注册的条件,主要包括相应的学历要求、工作经验要求和技术能力要求。

2.建造师执业注册的程序,主要包括提交申请材料、资格审核、提交考试成绩等程序。

3.建造师执业注册的权力和义务,主要包括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的权利和责任。

三、建造师执业培训1.建造师执业培训的内容和要求,主要包括相关技术知识、管理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方面的培训内容。

2.建造师执业培训的方式和形式,主要包括面授培训、在线培训、研讨会等形式。

3.建造师执业培训的组织和管理,主要由相关职业组织或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培训工作。

四、建造师执业管理1.建造师执业行为规范,主要包括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等方面的规定。

2.建造师执业失信行为处理,主要包括建造师执业失信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3.建造师执业监督和考核,主要由相关职业组织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造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以上仅为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制度的实施和完善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的补充和细化。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推行将有助于规范建造师行业的发展,提高建造师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行业的从业行为,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提升建筑师的执业水平,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建筑师执业资格申报、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筑师执业资格是指在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等工作中,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个人经过考核合格后取得的资格。

第四条建筑师执业资格包括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分别规定相应的资格要求和权益。

第五条建筑师执业资格的申报和考核由国家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机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建筑师执业资格一经核发,无论是否变更工作单位,均有效,在规定期限内须进行继续教育。

第七条建筑师执业资格具有法定的专业性和独立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执业人员的权益。

第二章建筑师执业资格的申报和考核第八条建筑师执业资格的申报和考核包括初级资格考试和高级资格考试。

第九条建筑师执业初级资格考试是对从事建筑设计、施工等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人员进行考核,合格后获得二级建造师资格。

第十条建筑师执业高级资格考试是对从事一级建造师工作不少于三年并具有二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进行考核,合格后获得一级建造师资格。

第十一条建筑师执业资格的申报时间、考试科目、考核方式由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第十二条建筑师执业资格的申报和考核费用标准由国家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于相关渠道。

第十三条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试题、评卷标准和合格分数线由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在考前公布,保证公平公正。

第三章建筑师执业资格的管理第十四条建筑师执业资格核发的机构应建立联网数据库,记录注册建筑师的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查询的方便性。

第十五条建筑师执业资格核发的机构应定期对持证建筑师进行年审,通过年审的建筑师继续保持有效资格。

第十六条建筑师执业资格核发的机构有权对涉嫌违规执业的建筑师进行调查,并按照相应程序采取处罚措施。

第十七条建筑师执业资格管理制度应适应建筑行业的发展需求,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提升管理和监督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法律责任与追究
对于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法 律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监管不力、违规操作等行为,将追究相关单位和 人员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05
实施细则与案例分析
实施细则与操作办法
资格要求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方 可从事建筑工程活动。
执业注册
通过考试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人 员可申请注册,取得建造师资 格证书。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 定
2023-11-08
目录
• 引言 •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概述 • 建造师注册与执业管理 • 监督管理与处罚规定 • 实施细则与案例分析 • 总结与展望
01
引言
背景与目的
背景
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为了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和保证工程质量,建 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势在必行。
促进建筑行业创新发展
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不断探索新的 工艺、技术和方法,推动了建筑行业
的创新发展。
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通过实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规范 了建筑市场的招投标和施工管理,减 少了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建造师负责工程项目的全程监控和管 理,强化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力度 。
展望
加强执业监管
建造师作用
负责全面统筹项目进度、质量、成本等方面 的工作,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案例分析
本案例展示了建造师在大型工程项目管理中 的重要性和作用。
案例二:某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处理
安全事故概述
某市一建筑施工现场发生高处坠落事 故,造成严重人员伤亡。
事故原因
涉及施工方案不合理、安全措施不完 善、现场监管不到位等多方面因素。

建造师执业条件规定

建造师执业条件规定

建造师执业条件规定建造师是指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施工工程管理、监理等专业技术工作,具备相应资质和执业能力的专业人员。

为了规范建造师的执业行为,并提供更加优质的工程服务,国家对建造师的执业条件进行了规定。

本文将围绕建造师执业条件的规定进行探讨。

一、学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申请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背景。

目前,国家对建造师的学历要求分为两个层次:1. 本科学历:拥有本科学历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建造师资格考试。

本科学历一般要求专业与建筑、工程相关,并且相关专业的教育机构需要经过国家认可。

2. 高级学历:除了本科学历外,拥有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也可以申请建造师资格考试。

高级学历具备更深入的专业知识,可以在工程建设中提供更高水平的技术指导。

二、工作经验要求除了学历要求外,建造师的执业条件还包括相应的工作经验要求。

在建筑工程领域,实践经验对于提供全面的工程管理至关重要。

因此,国家对建造师的工作经验有一定的要求:1. 核心技术工作经验:申请人需要在核心技术工作岗位上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一般来说,核心技术工作经验要求至少3年以上。

2. 监理工作经验:申请人还需要在工程建设监理方面有一定的实践经验,以提供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有效监控。

三、专业知识要求建造师的执业条件还要求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建筑工程知识:建造师应具备扎实的建筑工程基础知识,包括土木工程、结构工程、建筑材料等。

2. 相关法律法规:建造师需要了解相关的建筑法律法规,以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合规性。

3. 工程管理知识:建造师应该具备一定的工程管理知识,包括项目管理、成本控制、进度管理等。

四、资质要求在满足学历、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的基础上,建造师还需要获得相应的资质认证,以证明其执业能力。

目前,国家对建造师资质认证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参加考试:申请人需要通过国家建造师资格考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和实际应用。

建造师执业资格暂行规定

建造师执业资格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二年十二月九日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

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第五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二年十二月九日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

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第五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造师执业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开展建筑工程相关经营活动的个人和企业单位。

第三条建造师执业活动应当遵循“安全第一、保质保量、合理经济、文明施工”的原则。

第四条建造师执业应当尊重职业道德,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坚决抵制贪污腐败行为,确保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

第五条建造师执业应当具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职业道德素养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不断提升专业技能。

第二章建造师执业资格第六条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条件为:(一)年满二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本身体条件和职业技能要求;(二)具有相应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专科学历,具有获得本专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工程师等注册资格的学历,获得高级工程师或副高级工程师职称,并取得国家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专科学历获得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等相关专业学位;(三)通过国家建设部门组织的建造师考试并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

第七条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自取得之日起算。

第八条进行建造师执业注册的单位应当确保申请人具有符合条件的资格证书,并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注册。

第九条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个人和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要求,否则将被吊销执业资格。

第三章建造师执业承诺第十条进行建筑工程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等建筑行业经营活动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提交建造师执业承诺书,以保证其在建筑行业从业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坚持安全第一、保证工程质量,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建造师执业承诺书包括以下内容:(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严格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二)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监理、造价等工作,确保建筑工程安全、质量、使用性能符合国家要求;(三)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参与恶意竞争和不正当商业行为,保障客户利益;(四)尊重环境、保护生态、推广节能环保技术,弘扬文明施工和循环经济理念;(五)加强学习和技能提升,不断提升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不得发生侵权行为和不幸事件,保证建筑工程安全完好。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二年十二月九日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

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第五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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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作者:
-----------------------日期: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人发[2002]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

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第五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

其中,专业知识与能力部分的考试,按照建设工程的专业要求进行,具体专业划分
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十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二)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三)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四)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五)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第十一条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
组织考试的制度。

第十三条建设部负责拟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按照国家确定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规定,在本地区组织实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五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三章注册
第十六条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

第十七条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无犯罪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注册。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发放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发辖区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并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人事部和各级地方人事部门对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再次注册者,除应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经注册的建造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注册管理机构注销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过错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脱离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2年)以上的。

(五)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筑业企业执业的。

(六)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第二十三条建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注销情况。

第四章职责
第二十四条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适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六条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一)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二)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一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
(一)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二)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三)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较强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四)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第二十八条二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
(一)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

(二)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第二十九条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第三十条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实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对长期在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岗位上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与丰富实践经验,并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办法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考核认定办法由人事部、建设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建造师的专业划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确定和具体执业要求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并分别报人事部、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申请注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人事部和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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