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1.02•【字号】鄂建[2012]60号•【施行日期】2012.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12]6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能力,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厅制定了《湖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厅人事处联系。
附件:《湖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日湖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能力,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0〕192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二级注册建造师通过继续教育,及时更新业务知识,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不断提高二级注册建造师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三条二级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各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协助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督促本地区二级注册建造师到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审定具备符合条件的培训单位作为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培训机构名单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布,培训机构具体实施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对培训机构进行考核、评估和监督管理。
湖北二级建造师注册流程
湖北二级建造师注册流程湖北省是中国中部的一个省份,也是建筑行业的重要区域之一。
在湖北省从事建筑施工管理工作需要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本文将介绍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的流程和要求。
一、报名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品行端正;3.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同等学历;4.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两年以上。
二、考试科目和内容二级建造师考试分为两个级别,分别是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
每个级别的考试科目和内容略有不同,具体如下:1.建筑工程科目:(1)工程经济与管理;(2)工程测量与制图;(3)工程材料;(4)工程施工组织与管理;(5)建筑工程质量管理;(6)建筑工程安全管理。
2.市政公用工程科目:(1)工程经济与管理;(2)工程测量与制图;(3)工程材料;(4)工程施工组织与管理;(5)市政公用工程设计;(6)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管理。
三、报名时间和方式1.报名时间:每年的3月份和9月份。
具体时间以当年发布的公告为准。
2.报名方式:通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进行网上报名。
报名成功后需缴纳相应的考试费用。
四、考试时间和地点1.考试时间:每年的5月份和11月份。
具体时间以当年发布的公告为准。
2.考试地点:在湖北省内各地市设立考点。
考生需提前查询所在地区的考点信息并按时参加考试。
五、考试成绩查询和证书颁发1.考试成绩查询:考试结束后,考生可以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上查询成绩。
成绩合格者可以申请证书颁发。
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
鄂人职管[2005]24号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建设局(建委),中央在鄂单位,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将《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建设厅二00五年八月二十四日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省统一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共同负责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五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全省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的制度,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共同组织实施,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省建设厅负责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二级建造师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省人事厅负责审定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试报名、资格审查、阅卷等考务工作,会同省建设厅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八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房屋建筑、公路、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10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湖北二级建造师考后审核
湖北二级建造师考后审核嘿,朋友,最近有好多二级建造师的小伙伴都在问,湖北二级建造师的考后审核到底是咋回事?是不是像许多其他考试一样,考完了就完事儿,发个证书就行了?嘿嘿,别急,今天就给大家详细唠一唠。
要说湖北的二建考后审核,其实啊,它可不是考试完就能“躺赢”的事儿。
很多人可能心里有点疑惑,为什么要搞这套审核流程?有必要吗?答案是——必须的!考完之后,所有的材料必须都得审核过一遍,确认你是合法合规的,才能顺利拿到证书。
想拿到建造师资格证,不光要考过试,所有的手续都得走得妥妥的。
先说说这“考后审核”是啥意思,简单来说,就是你通过了考试,成绩合格了,接下来还得提供一些材料,证明自己确实符合相关要求,才算真正通过这个考试。
你以为光凭一纸试卷成绩就能一劳永逸?那可不行,审查这些材料,确保没有弄虚作假,保证你是真的符合要求的。
比如你在报考的时候填的学历、工作年限,都是不是靠谱的?咱们要严把这些关。
要是被发现有虚假信息,那后果就不太好,大家心里明白就行。
说起材料审核,有些同学可能会觉得,考前准备已经够麻烦了,考后再来一次审核,是不是又要忙活一阵子?哎哟,别着急,审核也不是什么大难题,倒是得提前准备好,避免临时抱佛脚。
你考试之前肯定已经提交了报名材料,那这些资料大部分也是需要审核的。
比如你的身份证、毕业证、工作证明,还有你的报名表等资料,都得一一核对。
有些小伙伴可能会有疑问,万一哪份材料丢了,咋办?嘿嘿,这个问题还真不难解决,你可以先准备一份复印件,不管啥情况都能应对得了。
对了,记得检查一下学历、工龄这些硬性要求,能弄得齐全最好,别到时候被卡在细节上。
那好,审核的流程其实也不复杂。
一般来说,湖北省的审核大多数时候会在考试成绩公布后的一段时间内进行。
你得密切关注湖北人事考试网上的通知,知道了具体的时间,准备好资料,按时去参加审核。
这个审核一般是在一些指定的地点进行,大家按照指定时间去就行了。
如果你报名的是线上审核,那就更省事,上传资料,填个表,基本上就没啥事了。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2年12月5日人事部、建设部人发〔2002〕111号) (2)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设部人发〔2002〕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二年十二月五日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
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 和AssociateConstructor。
第五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9.20•【字号】鄂建[2007]80号•【施行日期】2007.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07]8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有关企业单位: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湖北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鄂建[2007] 4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北省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关于建造师注册具体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电话:************传真:************二○○七年九月二十日湖北省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注册管理体制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和《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湖北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
第三条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一)一级建造师注册由个人提出申请、企业集中申报,经企业注册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查和汇总后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其中,涉及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等专业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查,经审查后,有关部门将申报材料及审查意见返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1.24•【字号】鄂建文〔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有关单位及个人: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批效率,现就进一步优化我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二级建造师注册实行承诺制。
申请人和其聘用单位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取消二级建造师注册市州审核环节。
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注册系统提出注册申请,其聘用单位确认后,直接上报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二级建造师应妥善保管本人的湖北政务服务网及有关注册系统登录帐号,因本人保管不善造成帐号信息泄露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申请人、聘用单位的申请和承诺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申请初始注册或重新注册的人员自注册成功之日起90天内不得再次申请重新注册。
全省各级主管部门事后对申请人和聘用单位的承诺情况进行核查,对核查为提供虚假承诺,不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湖北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鄂建〔2007〕48号)等规定的注册条件的人员,直接公告撤销其注册许可,被撤销注册的人员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因撤销注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和其聘用单位承担。
本通知自2022年2月8日起实施。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1月24日。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2年12月5日人事部、建设部人发〔2002〕111号)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设部人发〔2002〕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二年十二月五日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
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第五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
二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二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二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注册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七条:“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并可以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6.21•【字号】鄂人社发〔2018〕30号•【施行日期】2018.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3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7〕60号)精神,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进一步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现就我省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通知如下: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测绘师、注册会计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13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见附件),两者享有同等效力。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卫生技术、经济、统计、会计(审计)、通信、计算机软件、出版、翻译、船舶等9项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业资格按现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和职称制度有关规定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三、国务院清理规范职业资格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业资格仍然有效,对应工程系列质量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
四、用人单位是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主体,对于符合上述对应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有序开展聘任工作。
其他未对应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现行国家政策执行。
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和评委会做好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工作,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3]38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3]3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10]192号)和《关于印发〈湖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12]6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3年5月起,在我省开展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管理全省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由湖北省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具体实施。
二、培训单位经住建部和省住建厅已审核认定公布的培训单位。
三、培训专业一级:建筑工程、机电工程。
其他专业学员可参加受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委托的各专业牵头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
二级: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机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矿业工程。
四、培训对象注册有效期已满三年的或今年内将到期的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建造师)及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逾期三年未申请注册的人员均需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五、培训内容和学时每个专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内容为公共课程和专业课程。
注册建造师在注册有效期(三年)内须完成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学习,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
注册两个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学习,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公共课程不重复培训。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领取2013年第九批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领取2013年第九批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3.11.21
•【字号】
•【施行日期】2013.1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领取2013年第九批二级建造师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有关单位:
经省住建厅批准,我省2013年第九批二级建造师许敬茂等454人准予注册。
现将领取建造师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造师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按资料报送渠道统一领取(各地市、州企业在市、州领取,中央驻鄂及省直单位在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2号建设大厦12楼1207室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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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领取建造师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时,请携带注册人员近期一寸免冠彩照一张、单位行政介绍信或法人委托函、经办人身份证。
三、集中领取时间:2013年11月21日---2013年12月3日。
附:2013年第九批二级建造师准予注册人员名单
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2013年第九批二级建造师准予注册人员名单。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的通知
鄂建[2003]45号
5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勘察操作人员职业资格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建[2003]70号
6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建[2005]57号
35
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建[2005]82号
36
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备案和报告制度的通知
鄂建文[2005]172号
37
关于印发《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人职管[2005]24号
38
关于实行湖北省建设行业企业关键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78
关于印发《湖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鄂建设规[2009]6号
79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建设规[2009]7号
80
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鄂建设规[2009]4号
81
关于印发《湖北省节水型企业(单位)申报与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附件1: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号
1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岩土工程勘察产品质量界定标准》和《湖北省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归档管理规定》的通知
鄂建[2000]050号
2
《湖北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鄂建[2000]227号
3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确定我省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设计地震分组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6.21•【字号】鄂建[2007]48号•【施行日期】2007.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2007]4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建筑业企业:现将《湖北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湖北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注册建造师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两个等级,其专业类别按建设部和人事部有关规定执行。
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实施统一管理;省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全省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
鄂人职管[2005]24号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建设局(建委),中央在鄂单位,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将《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建设厅二00五年八月二十四日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湖北省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省统一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四条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共同负责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五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全省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的制度,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共同组织实施,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省建设厅负责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二级建造师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省人事厅负责审定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试报名、资格审查、阅卷等考务工作,会同省建设厅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八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房屋建筑、公路、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10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第九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的,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湖北省一、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湖北省一、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8.28•【字号】鄂建文[2012]70号•【施行日期】2012.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湖北省一、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通知(鄂建文[2012]7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为保证我省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建市施函(2012)17号通知精神,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审核通过的我省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以及备案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予以公布。
附件:1、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名单2、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名单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附件1: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名单建筑工程专业:华中科技大学土木工程与力学学院武汉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武汉科技大学机电工程专业:湖北省建工技术学校附件2: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名单建筑工程专业:华中科技大学土木工程与力学学院武汉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建设学院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武汉建筑工程学校武汉建筑技术学校湖北京伦职业培训学院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武汉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武汉建筑技术学校湖北京伦职业培训学院机电工程专业: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武汉建筑技术学校湖北京伦职业培训学院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武汉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湖北京伦职业培训学院公路工程: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建设学院。
湖北二级建造师资格认定初始注册流程
湖北二级建造师资格认定初始注册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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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8.16•【字号】鄂建办〔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建办〔2021〕1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2018〕67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标〔2020〕2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文〔2019〕33号)等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我省土木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专业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凡取得我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且受聘于我省(含中央驻鄂)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并与聘用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符合《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
二、注册种类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
初始注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职业资格证书批准之日起4年内申请初始注册。
逾期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注销注册或注册证书失效后,需继续执业的,按照初始注册程序申请。
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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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人职管[2005]24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建设局(建委),中央在鄂单位,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将《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建设厅
二00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省统一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共同负责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五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全省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的制度,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共同组织实施,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省建设厅负责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二级建造师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省人事厅负责审定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试报名、资格审查、阅卷等考务工作,会同省建设厅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八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房屋建筑、公路、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10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第九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的,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取得建筑施工二级以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相应科目: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的考试。
(二)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个科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已取得某一个专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选择另一个《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
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合格证明。
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十二条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十三条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及相关材料(符合免试条件的须提供市州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证明),经市州以上人事职改部门和人事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
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在鄂单位和省管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四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点设在市州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第十五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应考人员自愿参加培训的原则。
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人事厅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注册
第十七条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二级建造师名义执业。
第十八条湖北省建设厅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无犯罪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
(四)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五)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第二十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聘用单位按属地原则送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统一报省建设厅进行注册登记。
中央在鄂单位和省管单位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由聘用单位审核后,直接报省建设厅进行注册登记。
第二十一条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省建设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并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省人事厅和各市、州、县人事部门对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再次注册者,除应符合本办法第
十九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二十四条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者,应由原聘用单位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由新聘用单位申请重新注册。
第二十五条经注册的二级建造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注册管理机构注销注册,并在规定期限内不得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过错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脱离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岗位连续两年(含两年)以上的。
(五)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建筑企业执业的。
(六)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第二十六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行备案和公布制度,每年年底由省建设厅将全省当年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情况向建设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职责
第二十七条二级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二级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九条二级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一)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二)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条二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
(一)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
(二)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
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第三十一条二级建造师必须接受定期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管理,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后组织实施。
二级建造师具体执业要求由省建设厅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报名参加我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申请注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