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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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1.02•【字号】鄂建[2012]60号•【施行日期】2012.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12]6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能力,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厅制定了《湖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厅人事处联系。

附件:《湖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日湖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能力,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0〕192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二级注册建造师通过继续教育,及时更新业务知识,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不断提高二级注册建造师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三条二级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各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协助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督促本地区二级注册建造师到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审定具备符合条件的培训单位作为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培训机构名单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布,培训机构具体实施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对培训机构进行考核、评估和监督管理。

湖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湖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湖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湖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是由湖北省建设厅颁发的一种职业资格证书,是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的证书
之一。

该证书是对持有人在建筑工程领域所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和
职业素养的认可和肯定,具有较高的职业价值和社会认可度。

持有湖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可以在建筑工程领域从事设计、
施工、监理等相关工作,具有较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可以为建
筑工程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的保障。

同时,持有该证书的人员还可以
在职业发展方面获得更多的机会和空间,提高自身的职业竞争力和市
场价值。

要获得湖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相应的学历或者工作经验。

根据湖北省建设厅的规定,申请人需要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
经验。

2.通过相应的考试。

申请人需要参加湖北省建设厅组织的二级建造师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3.符合相关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要求。

申请人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严格遵守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

在申请湖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时,需要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申请人还需要缴纳相应的考试费用和证书费用。

总之,湖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是建筑工程领域从事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的证书之一,具有较高的职业价值和社会认可度。

持有该证书的人员可以在职业发展方面获得更多的机会和空间,提高自身的职业竞争力和市场价值。

湖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湖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湖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一、什么是湖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湖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是经过湖北省建设厅批准并经中国建筑学会注册的建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具有承担二级建造师职责和权益的资格。

二、湖北二级建造师证书的申请条件要获得湖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申请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年满18周岁; 3. 具有国家承认的相关学历的中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4. 具有从事与建筑工程相适应的岗位工作时间,其中具有二级建造师职务资格证书相关工作经历不得少于3年; 5. 通过湖北省建设厅组织的湖北二级建造师考试。

三、湖北二级建造师证书的申请流程申请湖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流程如下: 1. 登录湖北省建设厅官方网站,下载并填写《湖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2. 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等; 3. 缴纳相关申请费用;4. 提交申请材料到湖北省建设厅;5. 等待审核,审核通过后可以参加湖北二级建造师考试; 6. 通过考试后,领取湖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四、湖北二级建造师证书的职责和权益持有湖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享受以下职责和权益: 1. 可以担任建设工程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并负责工程的施工组织、技术控制和质量管理等工作;2. 可以参与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与管理等工作;3. 可以编制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等文件; 4. 可以参与工程项目的投标和招标工作;5. 可以参与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

五、湖北二级建造师证书的职业发展前景持有湖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在建筑行业中具有更广阔的发展前景。

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可以提升自身技术水平和职业能力,进一步晋升为一级建造师或者从事相关管理工作。

六、湖北二级建造师证书的有效期和续期湖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证书到期后,持证人可以参加湖北省建设厅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并通过考试,延长证书的有效期。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3年第九批二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的公告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3年第九批二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的公告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3年第九批二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10.31•【字号】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34号•【施行日期】201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3年第九批二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的公告(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34号)根据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湖北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和《湖北省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经审核,申请注册二级建造师的代树芳等468人符合二级建造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附件:代树芳等468名符合二级建造师注册条件的人员名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10月31日附件:代树芳等468名符合二级建造师注册条件的人员名单初始注册(454人):武汉市(234人)代树芳邓小龙廖强杨潇雅向青张轩张慧田菲陶细辉彭浩李星黄光耀庞玉涛杜志涛贾珺宋焕舒常凝宗希格竺万发田心张晖范敏陈先军曾刚刘专张文浩潘锐蒋立刚毛利勇梅支耀雷加诚张凯万鲁王胜平黄天江陈小莲江军刘庆王度为郭炜张换魏张文忠刘凯刘万超镇毅王锋何瑞张立博罗星费桥涂晨星南云军毛光宇许哲陈健付元杨朔吴帆贾继亮崔大青刘成勇肖鹏飞彭真波刘华辛诚王兴柯云邓聪聪冯东国郑发雄易苗高晓珑张磊罗峰叶超兰涛史金山严伟娟孙茂军叶超王佳王毅飚琚艳华殷云霞曹少鹏陈建住王哲张敏夏念彭恒梁锡管维龙黄德涛江霞周伟康慧杨进陈扣杰雷梦莹黄钟鑫童雄刘关锋邓攀高东伟肖晶袁缘师朝军谢武军谢艳辉王思华胡新万唐丹余杨袁桂姣刘新强席干峰蔡常青罗广奇胡际锋李念黄汪斌张隋怡李慧贺大为胡珊玲张明亮昌辉宋秀奎张曙红李冬续杨晖蒋毓翔南静徐巍陶杰朱杰刘立邓爽薛棋渭李孟一骆群玲姚露梅李璇肖文兵刘毅闵琪刘征李雷户红丽危伟郑凯柯江波陈小利蒋正华王洪渊胡峰杨洋彭俊葛振梅玲吴金凤吴琼谭江山袁妍王威魏珺熊赛花蒋祖龙王鹏飞刘阳代国斌肖咏平伍壮黄中明彭春娥王雪莲徐晶张振军胡冒童智黄坤乐永祥袁月杨耀张晨志丁砚波周敏陶伟芳黄力任磊胡骏付志强王英张光良陈浩肖捷滕建超周斌毛少钧韦立理闫志锟蓝铁富周修书韦文安陈进耀吴慧玲黄洪湖张岭王法治许瑶芳戴贤斌张吉宋建国陈世文廖景涛梅发刚谢垒吕子文汪浩贾保正谭木清罗学东游敏朱义刚吴强代巍张雷胡震黄开强李俊杰王满丽曹慧娟卢志鹏陈丕靖黄石市(20人)黄仕海袁致文周佳万勇郑险峰黄伟吴长伟柯军费成吕志军谢芳王亮邢子文张真伟饶伟石正文林光银王俊娜梁滇国陈进良宜昌市(2人)陈支清余卫襄阳市(41人)刘克东徐恒金王雪梅张辉孔嘉燚周建军彭林石振付晓辉胡玲王卫屈子阳何家忠何尚春陈兴冯善军肖飞李鸿昌涂梦薇刘海军肖文举赵闯夏小飞杭年鹏杨世强陈治平申宜刚赵松坡冯阳阳高俊巩德文聂龙蔡羽周坤高小保田桂花周辉佘发敏李枝明鲁文文杨艳丽鄂州市(4人)王秋容万少安许敬茂李志民荆门市(9人)刘利敏李涛涛艾海洋李加飞蒋拓张玄丽刘敏陈飞飞张本卓孝感市(15人)张红军刘伦胡明星钱建军盛登峰项远华颜殿文孙杰昌杨亚平严永强蒋光照喻新军涂金华邓小明杨红峰荆州市(12人)刘新建方辉刘冬梅曾坤胡震震马宜南王弘宋鹏王向前谢春阶孔来稳郑宁黄冈市(23人)雷坤汪志刚李超汪敏高珍珍程佳雄袁建叶秋芬邵向存彭聪周层黄伟杨雪娇陈进李志刚张威 XXX 刘宏德梅玉龙易松陵文家浪杨涛易建兵咸宁市(16人)沈小兵杨茂峰周时依杨洋阚和英刘启军吴发明李勇郑明生朱平阳黄卫张俊焕朱仲华刘东红李文军胡雄随州市(4人)陈自斌黄楠毛波陈家权恩施州(35人)徐厚坤范军张光飞朱鑫叶威向时艾李伟吴瑜樊牧邱方亮阮芳波侯磊郭秀娟徐敬祥于茂发罗善峰吴文君唐亮亮江贵富黄祥荣周万兵陆江洪克新李宗武黄陈程胡净乔有仓尹甫翠石强朱莹洪星徐露XXX 谭永恒谭绍琼仙桃市(3人)陈先桥魏新乐唐寅潜江市(7人)桂明周全何启芳尹巧巧汤仁凤欧阳家龙李华菊神农架林区(1人)马俊中央驻鄂(4人)熊大兴王霞黄俊汤卫华省属企业(24人)张勤陈泉程露芸梁立山程仕瑞卢军饶治李侠柳伟肖伟亮关雪龙赵冬冬彭家伟范明兴贺新平朱伟军付文俊展巍巍易琴芳江寅邢晓毅吴丰波王淑容周志勇增项注册(14人):咸宁市(7人)刘太生李德文李洁吴文胜金辉汪海周承文黄冈市(2人)何申舰胡修玲潜江市(1人)何同军恩施州(1人)刘辉煌天门市(1人)周炜才省属企业(2人)吴创初尚汉忠。

湖北二级建造师考后审核

湖北二级建造师考后审核

湖北二级建造师考后审核嘿,朋友,最近有好多二级建造师的小伙伴都在问,湖北二级建造师的考后审核到底是咋回事?是不是像许多其他考试一样,考完了就完事儿,发个证书就行了?嘿嘿,别急,今天就给大家详细唠一唠。

要说湖北的二建考后审核,其实啊,它可不是考试完就能“躺赢”的事儿。

很多人可能心里有点疑惑,为什么要搞这套审核流程?有必要吗?答案是——必须的!考完之后,所有的材料必须都得审核过一遍,确认你是合法合规的,才能顺利拿到证书。

想拿到建造师资格证,不光要考过试,所有的手续都得走得妥妥的。

先说说这“考后审核”是啥意思,简单来说,就是你通过了考试,成绩合格了,接下来还得提供一些材料,证明自己确实符合相关要求,才算真正通过这个考试。

你以为光凭一纸试卷成绩就能一劳永逸?那可不行,审查这些材料,确保没有弄虚作假,保证你是真的符合要求的。

比如你在报考的时候填的学历、工作年限,都是不是靠谱的?咱们要严把这些关。

要是被发现有虚假信息,那后果就不太好,大家心里明白就行。

说起材料审核,有些同学可能会觉得,考前准备已经够麻烦了,考后再来一次审核,是不是又要忙活一阵子?哎哟,别着急,审核也不是什么大难题,倒是得提前准备好,避免临时抱佛脚。

你考试之前肯定已经提交了报名材料,那这些资料大部分也是需要审核的。

比如你的身份证、毕业证、工作证明,还有你的报名表等资料,都得一一核对。

有些小伙伴可能会有疑问,万一哪份材料丢了,咋办?嘿嘿,这个问题还真不难解决,你可以先准备一份复印件,不管啥情况都能应对得了。

对了,记得检查一下学历、工龄这些硬性要求,能弄得齐全最好,别到时候被卡在细节上。

那好,审核的流程其实也不复杂。

一般来说,湖北省的审核大多数时候会在考试成绩公布后的一段时间内进行。

你得密切关注湖北人事考试网上的通知,知道了具体的时间,准备好资料,按时去参加审核。

这个审核一般是在一些指定的地点进行,大家按照指定时间去就行了。

如果你报名的是线上审核,那就更省事,上传资料,填个表,基本上就没啥事了。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启用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启用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启用二级建造师
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5.26
•【字号】鄂建办〔2020〕23号
•【施行日期】2020.05.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启用二级建造师电子注
册证书的通知
鄂建办〔2020〕2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审批服务,减轻申请人负担,提高管理效能,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我省启用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二级建造师全面启用电子注册证书,不再发放纸质注册证书、注册证书防伪贴。

二、原纸质注册证书可继续使用至2020年7月31日,2020年8月1日起原纸质注册证书自行失效,不再回收。

持有原纸质注册证书人员应按本通知第三条所
述方式下载使用电子注册证书。

三、电子注册证书由建造师本人登陆湖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管理系统个人版查询打印,打印输出的电子注册证书采用PDF文件格式,电子注册证书可通过“鄂建通”微信小程序扫描二维码验证或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查询。

四、原纸质注册证书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停止办理,直接在湖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管理系统个人版下载打印电子注册证书。

五、二级注册建造师管理系统企业名称变更事项不再提交纸质材料,由企业登录湖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管理系统企业版,上传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企业名称工商变更通知书等在线办理。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0年5月26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9.20•【字号】鄂建[2007]80号•【施行日期】2007.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07]8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有关企业单位: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湖北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鄂建[2007] 4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北省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关于建造师注册具体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电话:************传真:************二○○七年九月二十日湖北省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注册管理体制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和《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湖北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

第三条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一)一级建造师注册由个人提出申请、企业集中申报,经企业注册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查和汇总后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其中,涉及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等专业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查,经审查后,有关部门将申报材料及审查意见返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1.24•【字号】鄂建文〔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有关单位及个人: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批效率,现就进一步优化我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二级建造师注册实行承诺制。

申请人和其聘用单位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取消二级建造师注册市州审核环节。

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注册系统提出注册申请,其聘用单位确认后,直接上报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二级建造师应妥善保管本人的湖北政务服务网及有关注册系统登录帐号,因本人保管不善造成帐号信息泄露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申请人、聘用单位的申请和承诺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申请初始注册或重新注册的人员自注册成功之日起90天内不得再次申请重新注册。

全省各级主管部门事后对申请人和聘用单位的承诺情况进行核查,对核查为提供虚假承诺,不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湖北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鄂建〔2007〕48号)等规定的注册条件的人员,直接公告撤销其注册许可,被撤销注册的人员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因撤销注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和其聘用单位承担。

本通知自2022年2月8日起实施。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1月24日。

湖北省第八批二级建造师注册成功公示

湖北省第八批二级建造师注册成功公示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首页 >> 公示公告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71号 2011-11-17 0:00:00关于2011年第八批二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的公告根据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湖北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和《湖北省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经审核,申请注册二级建造师的黄忠明等403人符合二级建造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附件:黄忠明等403名符合二级建造师注册条件的人员名单.doc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附件:黄忠明等403名符合二级建造师注册条件的人员名单初始注册(390人):武汉市(123人)黄忠明张冰峰潘文刚马俊刘少波官圣灵李亚飞金星夏德斌艾启军吴开颜张程韩海涛袁巍陈柳颜玮张斌江旭蒲冠生毕泰钲彭涛李建和秦超王松方琳刘志勇龚相松熊育敏汪红捷梁勇林土锦熊志国周学华张峰高海军张谷兰宋辉骆卫安周琴周雷杨智程刘宝姚新勤曹俊罗兵左宜春鲁春林邓凯张中涛胡长君曹创创徐祥于小林彭春雷刘小伟田辉汪成肖庆华周猛龚博王义明程帅陈治明浩罗涛苏冬云邓洪超冷海李美华邓伟伟黄胜利陈超王威周梁张剑陈鹏姚家勇徐晓燕杨海波乔良陆波张涛涛纪成成涂家林占学功徐启婷吴志海王成坤余波彭定普胡飞鹏廖加净吕松郭伟熊明朱红萍陈军安姜波李凯旭闫海胜张玉玲占亚南朱欢左胡伟容涛曾华张之娇刘汉涛张池何仁伟盛荣王榕谈宇波杭浩忠谢立战瑛李泽文蔡明照朱大军王辉方强张文胜欧阳军荣黄石市(27人)吴莉周云华高志强田波肖文选程时喜李福凯魏绍江潘和敏夏锐石春刘群刚徐增强高效根殷俊付小毛黄平胡修君张伟生王善君柯海健袁小牛徐文怀陈德张明杜维耀万裕军十堰市(40人)任明喜赵明刘杰李建毅王磊毛建中王顺林曹承军徐德文杜建波袁学芳李莹杰陈志瑜石海印付强秦建平向永志吕刚邓俊林黎聪彭振燕方爱民周金星郭金敏傅明史伟伍徐华邹华荣连慧陈建祥林福星吴予贞余桃曾峰金超邹波李猛何燕卢启敏刘兵宜昌市(1人)黄旭珍襄阳市(24人)周君曹力赵治安杨宗奎戴玉郎亢红艳张学兵厉春斌甘武宏杨诺峰李庆壮方伟于正丽周成丁伟王辉段振华全默男方明郭婕李建李强郭锋锋黄健鄂州市(2人)包力谢根胜荆门市(10人)万婷潘立平程少华陈钰川卢盛辉郝福礼汪昌龙李伟袁潮慧郑慧明孝感市(7人)余克俊施友明安得金吴丹薇何锋王凯邹舟荆州市(20人)张腾夏国锋阮友品舒永智杨雄贵符立新黄大江陈晶李小敏张志刚王强王华熊文庭揭先阶万小平万卫华李东明张敏张凤杰代中文黄冈市(33人)王永吉彭敏黄忠武陈伟闵志军叶金元刘伟曾献良何新平汪红波黄欣曾令中陈茜查明清姚安平胡聪周东芳周少平李圣明裴金蓉张伟邱世雷宋远东胡国寅陈连志张忠谋黄理芳范斌殷凯陈业西程鑫陈连芳李志祥咸宁市(17人)黄贵斌邹勇李平阶张晓和江舟龚朝霞程丰邓有怡李元华张友明陈细利柯有志孟森松李雄辉黄戈雅程一夫祝晶随州市(15人)杨文左国春瞿兰兰程世江张德荣殷亮喜左德朝瞿伟肖增红苏敦明殷运祥郭显林章慧罗宝林许明山天门市(7人)肖维鄢学聪丁鲁生张小觅夏银祥史华罗保国潜江市(2人)涂盛松孙其芳中央驻鄂(6人)李胜雷从社陈非杨东帆张宏山黄拯省属企业(56人)陈辉宇袁竞贺君曹可王斌蒋娟张晓伟王洪敏刘铅钊刘源陈会林胡励耘王刚冯建东梅德辉梅芳梅享清张磊聂恩驰王存伟胡其波黄尚平耿建祥朱涛雷金芳陈雄王志亮田松王达王涛周东汉方宁辉马新波方海燕付用聪曾亮曹利松余振兴郝美枝宋健黄静张飞曾俊陈诗鸿丁理王志勇蒙鹏程赵贞伟肖婷婷王亚亮宋志勇袁国民刘天银王同荣曾军刘娟增项注册(13人)武汉市(4人)齐大伟柯明涂朝阳罗鸣黄石市(1人)张志坚宜昌市(2人)李卫红陈鸿略荆门市(1人)邓学海孝感市(1人)宋秀于黄冈市(2人)季金荣赵前仙桃市(1人)许咏省属企业(1人)朱清彪。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鄂建文[2001]357号
4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的通知
鄂建[2003]45号
5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勘察操作人员职业资格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建[2003]70号
6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建[1999]078号
6
关于印发《湖北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建[1999]019号
7
湖北省建设厅、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的通知
鄂建[2000]055号
8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设计单位技术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12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勘察劳务资质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建[2002]36号
13
关于加强重点镇城建监察工作的通知
鄂建[2003]86号
14
关于湖北省重点镇规划编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建文[2003]144
15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企业推行生产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鄂建[2003]24号
鄂建[2008]11号
59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建[2008]126号
60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建[2008]125号
61
关于印发《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建[2008]144号
62
关于印发《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6.21•【字号】鄂人社发〔2018〕30号•【施行日期】2018.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3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7〕60号)精神,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进一步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现就我省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通知如下: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测绘师、注册会计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13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见附件),两者享有同等效力。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卫生技术、经济、统计、会计(审计)、通信、计算机软件、出版、翻译、船舶等9项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业资格按现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和职称制度有关规定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三、国务院清理规范职业资格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业资格仍然有效,对应工程系列质量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

四、用人单位是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主体,对于符合上述对应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有序开展聘任工作。

其他未对应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现行国家政策执行。

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和评委会做好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工作,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3]38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3]38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3]3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10]192号)和《关于印发〈湖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12]6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3年5月起,在我省开展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管理全省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由湖北省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具体实施。

二、培训单位经住建部和省住建厅已审核认定公布的培训单位。

三、培训专业一级:建筑工程、机电工程。

其他专业学员可参加受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委托的各专业牵头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

二级: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机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矿业工程。

四、培训对象注册有效期已满三年的或今年内将到期的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建造师)及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逾期三年未申请注册的人员均需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五、培训内容和学时每个专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内容为公共课程和专业课程。

注册建造师在注册有效期(三年)内须完成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学习,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

注册两个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学习,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公共课程不重复培训。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领取2013年第九批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领取2013年第九批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领取2013年第九批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3.11.21
•【字号】
•【施行日期】2013.1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领取2013年第九批二级建造师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有关单位:
经省住建厅批准,我省2013年第九批二级建造师许敬茂等454人准予注册。

现将领取建造师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造师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按资料报送渠道统一领取(各地市、州企业在市、州领取,中央驻鄂及省直单位在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2号建设大厦12楼1207室领取)

二、领取建造师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时,请携带注册人员近期一寸免冠彩照一张、单位行政介绍信或法人委托函、经办人身份证。

三、集中领取时间:2013年11月21日---2013年12月3日。

附:2013年第九批二级建造师准予注册人员名单
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2013年第九批二级建造师准予注册人员名单。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建筑业企业建造师和项目经理基本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建筑业企业建造师和项目经理基本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建筑业企业建造师和项目经理基本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3.30•【字号】鄂建文[2007]64号•【施行日期】2007.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建筑业企业建造师和项目经理基本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7]6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有关建筑业企业:为掌握建筑业企业中已经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持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人员的基本情况,建立和完善建造师和项目经理数据库,确保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平稳过渡。

根据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建造师和项目经理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07]128号),现就做好我省建筑业企业中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持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人员的基本情况调查工作通知如下:一、调查的范围我省建筑业企业中,凡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持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不含省建筑业协会和省市政协会备案用印的项目经理聘用证书)且已通过2006年项目经理资质复查、目前仍在建筑业企业从业的人员。

二、调查程序(一)各建筑业企业凭企业资质身份认证锁登陆中国建造师网()《建筑业企业建造师和项目经理调查信息上报系统》,按照网上《建造师、项目经理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1)规定的内容和《填表说明》(附件2)的要求逐项进行认真填写,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经对填报内容核实无误后,于2007年5月10日前,按报送程序进行网上报送。

网上报送成功后,打印网页内容,形成书面报表一式2份,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交有关证书及证明材料,内容包括: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职称证、任职文件、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2、近3年承担过的大型或中、小型工程的业绩合同及竣工验收等证明材料(大、中型工程标准的界定详见附件3、4,中型工程以下为小型工程);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湖北二级建造师资格认定初始注册流程

湖北二级建造师资格认定初始注册流程

湖北二级建造师资格认定初始注册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湖北二级建造师资格认定初始注册流程详解湖北二级建造师是建筑业的重要专业人才,其资格认定和初始注册对于执业活动至关重要。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6.21•【字号】鄂建[2007]48号•【施行日期】2007.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2007]4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建筑业企业:现将《湖北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湖北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注册建造师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两个等级,其专业类别按建设部和人事部有关规定执行。

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实施统一管理;省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全省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

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

鄂人职管[2005]24号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建设局(建委),中央在鄂单位,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将《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建设厅二00五年八月二十四日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湖北省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省统一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四条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共同负责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五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全省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的制度,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共同组织实施,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省建设厅负责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二级建造师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省人事厅负责审定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试报名、资格审查、阅卷等考务工作,会同省建设厅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八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房屋建筑、公路、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10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第九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的,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湖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湖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湖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湖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编号由一位汉字和12位数字组成,共有13位。

具体规则如下:
1. 编号首位汉字表示现注册省份简称,湖北省的简称为“鄂”。

2. 第2位表示注册建造师级别,二级为2。

3. 第3、4位表示初始注册时受聘企业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划代码,湖北省的行政区划代码为“42”。

4. 第5、6位表示取得资格证书年份,如2005年取得资格证书的,表示为“05”。

5. 第7、8位表示初始注册年份,如2007年初始注册的,表示为“07”。

6. 第9~13位表示初始注册时,申请人在注册申请地省级注册流水号,如第1个表示为“00001”。

因此,一个完整的湖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编号示例为:“鄂242050700001”。

请注意,这只是一个示例,并非真实有效的编号。

此外,也有资料提到二级建造师证书编号由13位组成,前2位为注册省份编号,中间2位为注册编号,后7位为流水号。

但根据更详细和具体的规则描述,以及湖北省的简称和行政区划代码,上述的13位编号规则应该更准确。

还有另一种说法称二级建造师证书编号由15位数字组成,前7位代表证书颁发所在地,第8位代表证书颁发年份的末尾两位,后7位为个人识别编码。

但请注意,这种说法可能与其他类型的证书编号规则
相混淆,并不适用于湖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因此,请以上述13位编号规则为准。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湖北省一、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湖北省一、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湖北省一、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8.28•【字号】鄂建文[2012]70号•【施行日期】2012.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湖北省一、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通知(鄂建文[2012]7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为保证我省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建市施函(2012)17号通知精神,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审核通过的我省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以及备案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予以公布。

附件:1、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名单2、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名单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附件1: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名单建筑工程专业:华中科技大学土木工程与力学学院武汉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武汉科技大学机电工程专业:湖北省建工技术学校附件2: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名单建筑工程专业:华中科技大学土木工程与力学学院武汉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建设学院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武汉建筑工程学校武汉建筑技术学校湖北京伦职业培训学院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武汉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武汉建筑技术学校湖北京伦职业培训学院机电工程专业: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武汉建筑技术学校湖北京伦职业培训学院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武汉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湖北京伦职业培训学院公路工程: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建设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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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人职管[2005]24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建设局(建委),中央在鄂单位,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将《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事厅
湖北省建设厅
二00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省统一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共同负责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五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全省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的制度,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共同组织实施,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省建设厅负责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二级建造师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省人事厅负责审定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试报名、资格审查、阅卷等考务工作,会同省建设厅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八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房屋建筑、公路、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10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第九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的,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取得建筑施工二级以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相应科目: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的考试。

(二)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个科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已取得某一个专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选择另一个《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

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合格证明。

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十二条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十三条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及相关材料(符合免试条件的须提供市州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证明),经市州以上人事职改部门和人事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

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在鄂单位和省管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四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点设在市州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第十五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应考人员自愿参加培训的原则。

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人事厅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注册
第十七条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二级建造师名义执业。

第十八条湖北省建设厅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无犯罪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
(四)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五)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第二十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聘用单位按属地原则送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统一报省建设厅进行注册登记。

中央在鄂单位和省管单位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由聘用单位审核后,直接报省建设厅进行注册登记。

第二十一条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省建设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并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省人事厅和各市、州、县人事部门对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再次注册者,除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二十四条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者,应由原聘用单位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由新聘用单位申请重新注册。

第二十五条经注册的二级建造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注册管理机构注销注册,并在规定期限内不得注册:(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过错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脱离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岗位连续两年(含两年)以上的。

(五)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建筑企业执业的。

(六)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第二十六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行备案和公布制度,每年年底由省建设厅将全省当年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情况向建设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职责
第二十七条二级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二级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九条二级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一)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二)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条二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
(一)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

(二)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第三十一条二级建造师必须接受定期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管理,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后组织实施。

二级建造师具体执业要求由省建设厅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报名参加我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申请注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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