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播中的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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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互联网中的言论自由

摘要: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基本权利。互联网由于其平等性、开放性、自主性的特点成为实现言论自由的重要平台和渠道。互联网上的信息全球化传播跨越了时空限制,文化限制,打造了一个开放的言论平台。互联网给言论主体带来了更大的的自主性。网民通过网络直接接触信息,绕过传统的“把关人”,对信息进行取舍,通过个人网站、博客主动发布言论,充分使用言论自由的权利。

关键词:言论自由、大众传播、互联网、网络传播

一、言论自由的定义与规制

言论自由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与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是指人们以语言、文字、音像、电子、艺术或其他形式表达意见、寻求信息、接受观念、传播思想的自由。它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很大程度上,人类社会政治制度的变革、经济组织的演进、科学技术的提高,都离不开言论的自由传播和广泛交流。人类社会前进的每一步都与言论自由密不可分。因此,人们通常把言论自由称为“第一权利”、“人类最重要的、潜力巨大的、活动的资源”。从某种意义上说,言论自由的保障程度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言论自由作为人权的基本组成部分,被视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基本权利。《世界宪法全书》登载的111个国家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有102个国家宪法或宪法性文件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或表达方面的权利和自由。我国《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国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从民主角度出发,言论自由是民主的前提。民主制度允许人们通过公共辩论选择他们所希望的生活方式,而言论自由就是孕育著名布伦南大法官所说的“不受禁止的、强健的、以及完全开放的”辩论的子宫。从自由主义角度出发,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任何政府都不应该随意禁止,因为追求自由的权利是天赋的。约翰•密尔顿在其论著《论言论自由》中首先提出言论自由的主张,认为言论自由是“一切伟大智慧的乳母。”托马斯•杰斐逊认为:一个共和政府必须尊重人民的言论自由,并且从法律上加以保障,人民只有通过言论自由才能监督政府。言论自由是我们极为珍视的权利,按照《宪法》的规定,每一个公民都有利用互联网的权利和自由,中国政府支持互联网的发展和广泛的应用。但同时任何自由都并非没有边界,每一个公民又要自觉地遵守法律和秩序,维护国家的、社会的和集体的利益。2006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温家宝总理在记者招待会说,作为人民的政府,应该接受群众的民主监督,也包括在网上广泛听取意见,因为只有人

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懈怠。只有人人负起责来,各项事业才能顺利发展。他还引用箫伯纳的话“自由意味着责任”,倡导互联网业界行业自律,实行自我管理的同时,也强调政府对互联网的依法管理。

二、互联网——言论自由的平台

言论自由是近代大众传播媒介兴起的同时产生的概念。但是在互联网出现以前,世界上所有地方所有传播媒介上的言论自由都是经过把关人才能发布的言论自由(广播电视的热线直播是一个例外,但是它在广播电视里不占主要地位),而互联网提供了一种没有把关人就可以直接向社会发布的言论自由的新形式。我们不能说在把关人审检下的言论自由不是言论自由或者没有言论自由,但是恐怕也不能说没有把关人的言论自由是非法的言论自由或者必定导致非法言论的泛滥。互联网是一种特殊的大众媒体,它以极其低廉的消耗和非常快捷的速度向人们提供各种各样的商业,政治,文化等信息。互联网上的每一个用户都可以通过网络以公开的或匿名的方式发表自己的观点意见和看法,互联网大大拓展了言论自由的内容,它具有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信息的功能。而由于没有了把关人,那些非理性的、情绪化的言论得到传播的机会就会大大增多。

(一)体现舆论的力量

十七世纪英国启蒙思想家约翰.密尔顿在其《论出版自由》中对封建国家设置种种新闻审查、压制人们公开言论和表达自由表示抗议,他认为,政府对新闻设置的特许审查和检查制度,实际上是限制言论自由的制度而不是保护言论自由。有人说:“中国的新闻言论自由,自由到‘只报喜不报忧’,一切以所谓稳定大局为重;中国的新闻言论自由,自由到只可以狠批外国领导人,盛赞中国领导人;中国的新闻言论自由,自由到一旦有不利信息,随时封杀电视信号;中国的新闻言论自由,自由到可以超越法律秩序,随时用行政暴力报复新闻从业人员。”恰恰,网络传播的好处在于,互联网的虚拟性使人们摆脱了现实社会中的种种限制,在这个独立的空间中,任何人在任何地点都可以自由地发表自己的看法,不受身分阶层的限制。网络论坛使普通公众包括弱势群体、边缘群体也拥有了某种话语权,网络成为公民讨论公共事务、表达意见、进行舆论监督的一个重要公共平台与话语空间。网络言论的活跃与规模已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其产生巨大的舆论压力,达到任何部门、机构甚至公众人物无法忽视的地步。随着网络媒体,网络论坛,社区等持续快速发展,网络言论渠道多元化,博客为代表的传播者作为多种“声音”的自由表达者,塑造网络社会的理性交往。各阶层人群通过网络更加快捷了解和关注国家动态和社会热点,如孙志刚案受到网民极大关注,引发了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质疑,催生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

助管理办法》。中国网络媒体表现出的影响力、社会地位、政治认可度、对重大事件的报道能力都清楚地证明,它们已经成为中国的主流媒体之一。

(二)抵制不良传播

言论自由是我国公民广泛享有的一项宪法基本权利,党和政府对网络自由保护与互联网管制都十分重视,但网络舆论管制政策的显著成绩和一些不足也同时并存。网络在带来传播自由与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和非法内容在网上的传播,侵犯公民名誉、传播淫秽图像,进行网络犯罪的行为也是屡见不鲜。诸如:色情黄色信息泛滥、重大的虚假经济信息流传、反党反政府言论的传播以及叛乱分子利用BBS发表煽动性民族分裂言论等等。

言论自由是相对自由,而不是绝对自由。在特定的条件下,遵循一定的原则,政府可以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二战以来,围绕言论自由究竟是相对自由还是绝对自由这个问题,各国思想界展开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论战。一种观点认为,言论自由在公共事务领域具有绝对性。近年来,我国的一些地方政府也相继采取诸如网吧监控、网络实名制等等的政府治理形式。然而,网络的快捷性、广泛互动对话性、发表意见隐匿性等传统媒体所没有的特性,又使政府又不能像对待传统大众媒体那样对互联网进行简单的限制,中国的互联网舆论管制政策与网络治理措施也只能是谋求言论自由与网络限制之间的适度平衡和保障公民言论自由与防止网络侵权、打击犯罪的平衡。我国人大常委于2000年颁布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主要规定了对通过网络诽谤等犯罪的刑事规范。也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纯净网络信息,才更有利于人们使用言论自由的权利,才能使互联网这个言论平台发挥更大的作用,优化我们的生活,优化我们的社会。

三、结语

互联网由于其平等性、开放性、自主性的特点成为实现言论自由的重要平台和渠道。互联网上的信息全球化传播跨越了时空限制,文化限制,打造了一个开放的言论平台。,每一个公民都有利用互联网的权利和自由,但同时任何自由都并非没有边界,每一个公民又要自觉地遵守法律和秩序,维护国家的、社会的和集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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