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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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新技术企业

【发文字号】闽政办[2017]141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11.27

【实施日期】2017.1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17〕14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7日

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力军和引领示范作用,提升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闽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二条省科技厅、经信委、财政厅负责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省科技厅、经信委、财政厅联合建立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申请纳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管理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政府引导、省地联动、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通过备案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发文确认之日起有效,每3年重新备案。已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在资格有效期内的,不再备案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章备案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备案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闽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及规范的财务管理,已设立研究开发费辅助核算账或专账;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企业申报前拥有I类自主知识产权1项(含)以上或申报前三年内拥有II类自主知识产权2项(含)以上;

(三)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

(四)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5%;

3.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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