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互联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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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1.1 为加强全国互联电网调度管理工作,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所称全国互联电网是指由跨省电网、独立省电网、大型水火电基地等互联而形成的电网。

1.3 全国互联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1.4 电网调度系统包括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和网内的厂站的运行值班单位等。电网调度机构是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电网调度机构分为五级,依次为:国家电网调度机构(即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简称国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调度机构(简称网调),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电网调度机构(简称省调),省辖市级电网调度机构(简称地调),县级电网调度机构(简称县调)。各级调度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1.5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互联电网的调度运行、电网操作、事故处理和调度业务联系等涉及调度运行相关的各专业的活动。各电力生产运行单位颁发的有关电网调度的规程、规定等,均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

1.6 与全国互联电网运行有关的各电网调度机构和国调直调的发、输、变电等单位的运行、管理人员均须遵守本规程;非电网调度系统人员凡涉及全国互联电网调度运行的有关活动也均须遵守本规程。

1.7 本规程由国家电力公司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章调度管辖范围及职责

2.1 国调调度管辖范围

2.1.1 全国各跨省电网间、跨省电网与独立省网间和独立省网之间的联网系统;

2.1.2 对全国互联电网运行影响重大的发电厂及其送出系统;

2.1.3 有关部门指定的发输变电系统。

2.2 国调许可范围:

运行状态变化对国调调度管辖范围内联网、发输变电等系统 (以下简称国调管辖系统)运行影响较大的非国调调度管辖的设备。

2.3 网调(独立省调)的调度管辖范围另行规定。

2.4 调度运行管理的主要任务

2.4.1 按最大范围优化配置资源的原则,实现优化调度,充分发挥电网的发、输、供电设备能力,以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的用电需要;

2.4.2 按照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使电网连续、稳定、正常运行,使电能质量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4.3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有关合同或者协议,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4.4 按电力市场调度规则,组织电力市场的运营。

2.5 国调的主要职责:

2.5.1 对全国互联电网调度系统实施专业管理和技术监督;

2.5.2 依据年度计划编制并下达管辖系统的月度发电及送受电计划和日电力电量计划;

2.5.3 编制并执行管辖系统的年、月、日运行方式和特殊日、节日运行方式;

2.5.4 负责跨大区电网间即期交易的组织实施和电力电量交换的考核结算;

2.5.5 编制管辖设备的检修计划,受理并批复管辖及许可范围内设备的检修申请;

2.5.6 负责指挥管辖范围内设备的运行、操作;

2.5.7 指挥管辖系统事故处理,分析电网事故,制定提高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水平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2.5.8 指挥互联电网的频率调整、管辖电网电压调整及管辖联络线送受功率控制;

2.5.9 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管理和通信设备运行协调;

2.5.10 参与全国互联电网的远景规划、工程设计的审查;

2.5.11 受理并批复新建或改建管辖设备投入运行申请,编制新设备启动调试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

2.5.12 参与签订管辖系统并网协议,负责编制、签订相应并网调度协议,并严格执行;

2.5.13 编制管辖水电站水库发电调度方案,参与协调水电站发电与防洪、航运和供水等方面的关系;

2.5.14 负责全国互联电网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考核工作。

2.6 网调、独立省调的主要职责:

2.6.1 接受国调的调度指挥;

2.6.2 负责对所辖电网实施专业管理和技术监督;

2.6.3 负责指挥所辖电网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2.6.4 负责本网电力市场即期交易的组织实施和电力电量的考核结算;

2.6.5 负责指挥所辖电网调频、调峰及电压调整;

2.6.6 负责组织编制和执行所辖电网年、月、日运行方式。核准下级电网与主网相联部分的电网运行方式,执行国调下达的跨大区电网联络线运行和检修方式;

2.6.7 负责编制所辖电网月、日发供电调度计划,并下达执行;监督发、供电计划执行情况,并负责督促、调整、检查、考核;执行国调下达的跨大区联络线月、日送受电计划;

2.6.8 负责所辖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及管理,组织稳定计算,编制所辖电网安全稳定控制方案,参与事故分析,提出改善安全稳定的措施,并督促实施;

2.6.9 负责电网经济调度管理及管辖范围内的网损管理,编制经济调度方案,提出降损措施,并督促实施;

2.6.10 负责所辖电网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通信和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管理;

2.6.11 负责调度管辖的水电站水库发电调度工作,编制水库调度方案,及时提出调整发电计划的意见;参与协调主要水电站的发电与防洪、灌溉、航运和供水等方面的关系;

2.6.12 受理并批复新建或改建管辖设备投入运行申请,编制新设备启动调试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

2.6.13 参与所辖电网的远景规划、工程设计的审查;

2.6.14 参与签订所辖电网的并网协议,负责编制、签订相应并网调度协议,并严格执行;

2.6.15 行使上级电网管理部门及国调授予的其它职责。

2.7 其他各级调度机构的职责由相应的调度机构予以规定。

第三章调度管理制度

3.1 国调值班调度员在其值班期间是全国互联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人,按照本规程规定的调度管辖范围行使指挥权。值班调度员必须按照规定发布调度指令,并对其发布的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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