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通知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重大事项报告方式等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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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重大事项报告方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部门】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查看
【发文字号】上海银监办发[2004]123号
【颁布时间】 2004-08-13
【实施时间】 2004-08-13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重大事项报告方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市各中外银行业金融机构:
自我局制定并印发《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上海银监发[2003]19号)以来,本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要求,及时上报各单位发生的各种重大情况,为我局、银监会及政府有关方面准确掌握金融领域内发生的各类风险情况,及时进行风险处置争取了时间,提供了决策依据,总体执行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报送渠道不统一,不规范,延误处理时机。为规范报送方式,提高重大事项接报后的处理效率,现再次重申: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单位所有重大报告事项,均以正式行文报送我局办公室,向我局对口监管处可以抄送但不能主报主送。紧急事项在以传真方式报送我局后,仍须以正式文件寄送我局。
二、重大事项报告须按我局《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我局在对各单位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汇总、分析和处理后,及时进行案情通报,以利各单位及时加强防范。同时还将根据银监会办公厅近日制定的《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通报制度》要求,对有关案情进行分析梳理,半年进行一次通报,以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防范意识。
四、根据《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通报制度》规定,列入通报案件的类型包括经济案件和违规经营案件两类。经济案件指个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依据刑法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包括挪用、贪污、侵占、贿赂行为。违规经营案件指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和监管机构规章的行为,如违规承兑、违规担保、违规贷款、违规拆借等行为。因此,各单位在以正式文件向我局报送或续报这两类案件时,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总体情况。包括案件和基本情况、作案形式、作案经过、作案手段、涉案金额、风险金额、损失金额等。
(二)案发原因及分析。
(三)违法违规机构和人员的处理情况。包括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基本情况、应承担的责任,处理依据、处罚种类和责任追究情况。
(四)查处意见、拟采取的措施及建议。
(五)应吸取的教训。
特此通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