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歧视性原则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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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歧视性原则的主要内容
非歧视性原则的主要内容一、什么是非歧视性原则非歧视性原则(non-discriminatory) :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一缔约国在实行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其他缔约国实施歧视待遇。

如果缔约国一方对另一方不用对其他任何国家所同样不适用的限制或禁止,即为非歧视性原则。

非歧视性原则(non-discriminatory) :又叫无差别原则,是针对歧视性待遇的一项缔约原则。

在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领域内,各成员应公平、公正、平等地一视同仁地对待其他成员的包括货物、服务、服务提供者或企业、投资、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等在内的与贸易有关的主体和客体。

在世界贸易组织中,非歧视原则主要是通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来实现的。

这一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最惠国待遇,另一个是国民待遇。

成员一般不能在贸易伙伴之间实行歧视; 给予一个成员的优惠,也应同样给予其他成员。

这就是最惠国待遇。

这个原则非常重要,在管理货物贸易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位居第一条,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是第二条,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是第四条。

因此,最惠国待遇适用于世贸组织所有三个贸易领域。

国民待遇是指对外国的货物、服务以及知识产权应与本地的同等对待。

最惠国待遇的根本目的是保证本国以外的其他缔约方能够在本国的市场上与其他国企业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公平竞争。

非歧视性原则是世界贸
易组织的基石,是避免贸易歧视和摩擦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各国间平等贸易的重要保证。

在非歧视原则下,各成员本着互惠原则,对等地进行双边减让谈判,互惠得到的好处通过最惠国待遇无条件地适用于所有成员,使双边的互惠成为多边互惠,使一成员对各成员的进口产品均无歧视。

国民待遇保障了互惠的好处不受减损,使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同样在一国国内不受歧视。

最惠国待遇的目的是一成员平等地对待其他任何成员,在不同成员之间实施非歧视待遇。

国民待遇的目的是平等对待外国和本国的贸易活动主体和客体,实施非歧视待遇。

非歧视原则要求各成员无论在给予优惠待遇方面,还是按规定实施贸易限制方面,都应对所有其他成员一视同仁,即“最惠国待遇” ; 不应在本国和外国的产品、服务、服务提供者或企业之间造成歧视,要给予他们“国民待遇” 。

非歧视原则是世贸组织及其法律制度的一项首要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国际贸易关系中最基本的准则。

它是国际法上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在国际贸易关系中的延伸。

非歧视待遇原则是世贸组织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又称为无差别待遇原则。

该原则旨在以多边贸易体制来限制经济实力战略及固有的歧视国外生产者的因素。

非歧视待遇原则规定:
一成员方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其他成员方实施歧视待遇。

它表明,如果成员一方对另一方不采用对任何其他国家所同样不适用的限制或禁止,即为无歧视待遇。

反之,如成员一方根据公约或条约规定的某种理由(如例外情况)采用某种限制或禁止,而这种限制或禁止同样适用于其他所有国家时,也
是符合非歧视待遇原则的。

为确保国际经济贸易秩序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关贸总协定自建立起就致力于通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等规定的实施来形成非歧视的、多边国际贸易关系和体制。

二、非歧视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非歧视待遇原则的适用面较广,除了关税减让,还在数量限制、进口配额限制、补贴、国营贸易企业以及在国内税收方面给予进口产品以不低于国内产品的待遇。

此外,在海关估价、原产地标记、输出入手续、贸易条例的公布和实施等方面,无歧视待遇原则同样也适用。

世界贸易组织又使非歧视原则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展。

首先,在涉及货物贸易的保障措施协定、装运前检验协定和贸易的技术壁垒协定等文件中均含有非歧视原则的规定。

其次,在与货物贸易相关领域的协议
(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也规定了非歧视原则。

最后,非歧视原则还是服务贸易领域最基本的准则。

非歧视原则的例外主要包括在反倾销、反补贴、政府对经济发展援助、国际收支不平衡限制等规定之中。

三、非歧视性原则的例外条款
所有国际投资协定对非歧视原则都存在例外。

这对决定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非常重要。

国际投资协定针对国民待遇义务的例外一般相对于针对最惠国待遇的例外要多一些。

许多国际投资协定包含系统例外,将特定的活动、部门和措施排除在非歧视原则的适用之外,这种排除范围比在贸易协定中要大得多。

有些例外是基于互惠的考虑,例如,所有处理税收问题的国际投资协定都没有规定最惠国待遇,以避免损害独立互惠的避免双重征税的双边协定的目标。

独立互惠的安排优先于国际投资协定方面的例子还有农业、渔业、海空陆路运输。

一些国际投资协定回避了gatt/wto 中涉及的问题。

另外一些国际投资协定则不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承认协定缔约方在其他国际知识产权协定下的义务。

还有一些国际投资协定将政府采购活动排除在非歧视待遇之外。

此外还有一些国际投资协定,或排除国有企业控制的部门,或排除文化产业,或排除补贴等等。

大多数国际投资协定对非歧视原则都有一般的例外,通常,这些例外与贸易协定中的例外涵盖的政策领域类似。

不仅包括东道国为追求在诸如公共卫生、秩序和道德等领域的公共利益而采取的措施,还包括为与区域贸易和经济一体化协定保持一致而采取的措施。

许多协定考虑了特定国家的例外。

与gats 中使用的自下而上的“正向”列表方式形成对比的是,大多数协定通过自上而下的“负向”列表方式规定了对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义务的例外。

在国际投资协定涵盖投资开业前和开业后待遇的情况下,例外的
“负向”列表一般比只涉及开业后待遇的情况下要长。

可见大多数协定只适用于投资开业后阶段。

那些在投资开业前和开业后阶段都提供国民待遇的国际投资协定,一般会附加一个详细保留项目的时间表。

这个时间表通常采用“负向”列表的方法,根据列表,国家许诺在所有投资阶段,在所有法律法规和部门都给予国民待遇,同时这个时间表还明确包括了保留的例外。

例如,美国双边投资条约范本中规定了各方采用或维持属于协定附录中列出的部门或问题的例外的权利。

mercosur 在其成员国的投资方面采用了类似的模式,每个成员国有权在一个过渡期内维持例外的限制,但必须在协定的附录中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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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的主要特点国际货物贸易属商品交换范围,与国内贸易在性质上并无不同,但由于它是在不同国家或地区间进行的,所以与国内贸易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国际货物贸易要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在政策措施、法律体系方面可能存在的差异和冲突,以及语言文化、社会习俗等方面带来的差异,所涉及的问题远比国内贸易复杂。

2、国际货物贸易的交易数量和金额一般较大,运输距离较远,履行时间较长,因此交易双方承担的风险远比国内贸易要大。

3、国际货物贸易容易受到交易双方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变动、双边关系及国际局势变化等条件的影响。

4、国际货物贸易除了交易双方外,还需涉及到运输、保险、银行、商检、海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过程较国内贸易要复杂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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