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政策体系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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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 项目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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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扣除
• 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 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64号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创新能力开放 合作,现就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 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有关 政策问题。
要求: 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
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 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 部门认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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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 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 财税〔2015〕116号
• 二、关于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
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四新”: 新技术、新产品 新工艺、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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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注意事项
1 、 项目名称;
2 、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3 、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4 、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5 、风险责任的承担;
6 、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7 、验收标准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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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Baidu 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12号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减免企 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合同交易总额是指技术合同成交项目的总金额; (二)技术交易额是指从合同交易总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 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剩余金额。但合理数量标的物的直接成 本不计人非技术性费用; (三)技术性收入是指履行合同后所获得的价款、使用费、报酬的金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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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注意事项
技术开发合同 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和新品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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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卖方 地域 一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是 否属于技术合同及属于何种技术合同作出结论, 并核定其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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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技术标的或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限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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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酬金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技术合同享受减免税 优惠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科成[2003]219号)
第四条:科研单位科技人员从事“技术开发、 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可按该项 目纯收入的25%~35%提取奖酬金,奖励本单位做 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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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合同
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 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专利权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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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合同(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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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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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合同(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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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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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下列主要条款不明确的,不予登记: (一)合同主体不明确的; (二)合同标的不明确,不能使登记人员了解其技术内容的; (三)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等约定不明确的。
第十八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合同条款含有下列非法垄断技术、 妨碍技术进步等不合理限制条款的,不予登记:
2技术交易政策体系
增值税(卖方)
税收优惠 所得税(卖方)
加计扣除(买方)
奖励政策 A.奖酬金(卖方) B.奖补(买、卖方, 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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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 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 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9]273号)中提到,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 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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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 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 。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 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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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
(一)一方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的; (二)一方强制性要求另一方在合同标的基础上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科技成果 及其知识产权独占回授的; (三)一方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渠道吸收竞争技术的; (四)一方限制另一方根据市场需求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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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未形成无形资产实际发生额75%税前加计扣除 。 形成无形资产,按成本175%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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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认定登记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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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概述
技术合同
技术开发 技术转让
委托开发 合作开发
专利权 专利申请权 专利实施许可 技术秘密
Page
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
技术服务 技术培训 技术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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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正式颁布 ,在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中规 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 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 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技术所得不超 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 业所得税。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 2、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是为帮助受让方掌握所相关技术,而提供的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 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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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3.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 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 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 机关备查。
加计扣除
•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5〕119号
• 委托开发——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 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 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 合作开发——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 扣除。
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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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证件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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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扣除
• 2008年为进一步鼓励我国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 升创新能力并配合新所得税法的实施,国家税务总 局发布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试行)》
• 国税发[2008]116号(已废止) • 财 税[2013]70号(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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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
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8 、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9 、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10 、解决争议的方法;
11 、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12 、附件 。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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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合同(特别注意点)
1、技术内容一定要详实,有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3、技术交易额明确; 4、成果归属明确; 5、有效期明确; 6、双方签字并盖章。
合作 开拓
江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政策体系及平台操作实务
责任
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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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技术交易相关政策体系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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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01 技术交易概况 02 政策支撑体系 03 认定登记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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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概况
2013-2018年全省技术合同登记成交额(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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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 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 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 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 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 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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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酬金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技术合同认定 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第五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所订立 的技术合同,从技术开发、技术转上、技术咨询和技术服 务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给予职务技 术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应当申 请对相关的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提取 奖金和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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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三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免征增值税(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 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 原免征营业税的政策沿用至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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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奖酬金
2015.8.29《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 2016.2.26 实施《转化法》若干规定 2016.4.21《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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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补政策
1、《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 实施意见》 苏政发〔2018〕73号
买方、中介机构、技术经纪人。 2、《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 干政策》(苏发〔2018〕18号)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总则及第 十八章技术合同 2、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颁发的《技 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3、科技部颁发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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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平规台网址:http://www.jstcr.com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 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其主要事项是: (一)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二)分类登记; (三)核定技术性收入。

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
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
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

2.本通知所称技术,包括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
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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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 116号和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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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扣除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 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三)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 税务机关报送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 存备查:
第十九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约定提交有关技术成果的 载体不得超出合理的数量范围。
技术成果载体数量的合理范围,按以下原则认定: (一)技术文件(包括技术方案、产品和工艺设计、工程设计图纸、试 验报告及其他文字性技术资料),以通常掌握该技术和必要存档所需份数 为限; (二)磁盘、光盘等软件性技术载体、动植物(包括转基因动植物)新品 种、微生物菌种,以及样品、样机等产品技术和硬件性技术载体,以当 事人进行必要试验和掌握、使用该技术所需数量为限; (三)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一般限于1-2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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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第五十一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合同的交易总额和 技术交易额进行审查,核定技术性收人。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载明合同交易总额、技术交易额。申请认 定登记时不能确定合同交易总额、技术交易额的,或者在履行合同中金 额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在办理减免税或提取奖酬金手续前予以补正。 不予补正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第五十一条用语的含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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