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公共权力的腐败及其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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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公共权力的腐败及其治理
公共权力是指人民赋予公共机构行使的管理公共事务的政治权力,但是,伴随公共权力的产生,不正当运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人利益的可能性就存在了,公共权力腐败由此开始。由于它支配着巨大的垄断性资源,不可避免公共权力主体可能会使公共权力表现出扩张的内在本能,容易背离“公共权力的行使应以公共福利为目的”的初衷而产生政治腐败。通常表现为政府官员行使权力不是按照法律规范与政治公德谋求公共利益的实现,而是谋求私人和小团体利益。
一.中国公共权力腐败的现状
1、公共权力腐败行为的构成要素:一主体是国家工作机关公职人员;二动机或目的是追逐私人利益;三手段是凭借机构或职务上的便利;四方式是非规范地运用或滥用公共权力;五腐败行为的后果是公共利益或公民权利受到侵害。
2、表现形式
目前,中国公共权力腐败行为的基本形式有:
(1)公共权力使用上的腐败。公共权力的腐败通常是以权力来做交易、通过权力的作用来达到个人的目的。公共权力私有化是最明显的特征之一。从王怀忠的案件就可以看出,权力是万能的,权力可以压倒一切,权力可以指使一切,权力可以获取一切。把权力归于个人,就可以谋取个人的利益,满足个人私欲。
(2)金钱上的腐败。公共权力的腐败一般是以金钱获取利益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个人的私欲最终也是通过金钱来满足的。他们往往被金钱所诱惑,不择手段地捞钱,成为金钱彻底的奴隶。
(3)用人上的腐败。选人不凭才干,用人不凭实绩,荐人不凭公认,任职不依程序,把用人看作是自己家事一样,用所谓自己的人。
3、特点
一是在经济领域中用政治权利谋取个人或小团体的财富为权力腐败的主要形式。二是在政治和行政领域“以钱买权,以权换钱”的腐败犯罪有愈演愈烈的迹象。
二.原因
(一)主观方面
从主观方面来说,公共权力腐败突出反映在犯罪分子的人格出现严重问题。
1. 丧失信仰。心态在那些落马领导干部中具有一定普遍性,对信仰的背叛是导致他们开始堕落或者不能自拔的根本原因。
2. 角色偏离
表现为对自我权力的放大,领导干部对自己“一亩三分地”范围的权力行使已到了无法无天的程度。
3. 自律瘫痪
作为“政治人”个体意志力的衰退和自律机能的瘫痪,作为“社会人”自然欲望的膨胀最终让领导干部落马。领导干部既是政治人,也是社会人。政治人的角色要求他们必须降低、限制自我欲求,服从服务于职位权力的要求,但由于个体放松自我约束力,放任私欲膨胀,最后走向角色背离。
(二)客观方面
在分析权力腐败不断上演“前腐后继”的原因时,除了要看到主观方面,还必须看到体系中的存在的缺憾。
1. 制度落实不到位
制度是预防腐败的重要保障。,我们颁布实施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很多相关制度。但现在的突
出问题在执行上。
制度要落实就必须符合实际。可由于人们认识事物不可能一步到位,社会实际不断发展变化,任何制度都会有不完善甚至过时的地方。这就需要与时俱进加以修改。可是我们的一项制度出台后,往往就很少有人去研究它本身的缺点和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甚至无法执行也不去修改。
2. 监督经常“挂空挡”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目前我们有一系列监督形式,如司法监督、政府内部监督、人大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等。可问题是为什么监督效果不佳?
打击报复,不敢监督。党内监督条例明确了监督的重点是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问题是,监督的难点就在“一把手”,人人望而生畏。在机关,“一把手”处于中心地位,班子成员提意见,他可以运用权力,孤立你、排挤你。在企业,党委、纪委领导人从属于“一把手”,提意见就会被挪位子、下岗。
暗箱操作,不好监督。监督必需知情,不论哪种监督,离开了对情况的了解,监督就无从谈起。现在有些领导对上级的要求、政策,不向群众宣传,决策不走民主程序,领导虽是公众人物,但不愿把自己与公众利益相关的事置于阳光之下。虽然要求政务公开,但在一些地方、一些人那里,总是阳奉阴违,欺上瞒下。
上级“护短”,难以监督。有的领导对“自己人”护短,举报者得不到领导支持,被检举人有恃无恐。久而久之,“一把手”失去了监督,公共权力的腐败就难以避免。舆论监督也是一样,媒体批评,得到被批评者支持是不容易的,有的上级并不关心媒体揭露出来的问题,而是先找原因护着、说情,使舆论监督很难进行。监督的关键在于上级要支持对他所领导的下级的监督,这样才能使监督到位。
(三)从理论层面分析
根据上面所讨论的政治腐败主观和客观方面的情况,下面再深入现象背后的本质的东西进行探讨
公共权力的二重性
权力从来就是一把双刃剑:当权力符合人民意志,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时,就有利于促进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给人类带来巨大的利益和幸福;当权力违背人民意志,偏离法制轨道,出现非公共、非规范性运行时,将危害社会公共目标和公共利益,这就产生了腐败。所以,权力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它是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所必需的,具有造福社会的趋向;另一方面,它又可能成为掌权者牟取私利的工具,内在地隐含了腐败的可能。从权力与腐败的关系看,权力本身就蕴涵了腐败的可能,腐败是权力非公共、非规范运作的必然结果。
2. 公共权力腐败产生的主体因素:权力主体的自利性
公共权力主体参与社会生活,提任公共职务,首先是为了获得满足自身生存所需的基本物质需要,只有在此基础上,他才有可能有更高的追求。人的需求是一个无限增长的变量,人们需求的无限性决定了人们利益要求的无限性。不断增长的利益要求,客观上会促使人们努力寻找并利用一切可能利用的途径实现自我利益的最大化。
由于社会历史因素的影响特别是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的落后,再加上人们在道德修养和自我制约能力等方面的差异少数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在不断膨胀的自我利益要求的驱使下,为实现个人利益不择手段,把包括公共权力在内的一切力量作为实现个人利益的工具的可能性。
3. 腐败得以产生的客体因素:权力的可获利性
公共权力腐败的原因还在于权力客观上能为它的行为主体带来利益,即权力具有可获利性。(1)权力的强制性。强制性意味着权力主体拥有对权力客体的支配影响权。权力主体与权力客体地位的不平等使权力拥有者很可能对他人产生支配欲,当这种欲望在一定条件下,超过一定界限,无限膨胀,就会利用手中权力对客体进行压制或者为自己谋私利,从而导致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