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实施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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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工作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5〕258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依据《公路法》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现将实施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严格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和《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的规定执行,施工许可程序和有关要求见附件1。
二、申请人(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填写《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申请书》(见附件2),并按要求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报相应的施工许可实施机关审批。
施工许可实施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许可工作,并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定的有关格式实施。
三、各级交通部门要高度重视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的实施工作,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确保该项制度的贯彻落实。
要通过实施施工许可制度,规范项目管理,实现依法建设。
此前实行的公路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1.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程序和有关要求
2.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1: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程序和有关要求
一、施工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
二、施工许可条件: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
4.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三、施工许可申请材料目录: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当向相关的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2.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3.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4.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5.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6.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7.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四、施工许可程序
国家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新建、改建)的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新建、改建)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
许可程序如下:
(一)国家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
1.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2.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
3.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将许可决定通知并送达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将理由书面通知并送达申请人。
(二)其他公路建设项目。
具体程序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确定。
五、施工许可办理期限
国家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上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经初审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
可决定。
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确定办理期限。
六、施工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施工许可办理机构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附件2:
(此处填写公路建设项目名称)
施工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实
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