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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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内容马永顺律师代理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二、行政许可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2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权限
国家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新建、改建的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新建、改建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
四、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
(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五)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六)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五、行政许可的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二)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三)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四)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五)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六)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七)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申请书》
八、申请书受理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九、申请期限
公路建设项目开工之前
十、申请书递交方式
办公现场递交或信函方式递交
十一、行政许可的程序
(一)国家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
1、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2、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
3、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将许可决定通知并送达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将理由书面通知并送达申请人。
(二)其他公路建设项目具体程序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确定。
十二、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时限
(一)国家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上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经初审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确定办理期限。
十三、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和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四、申请人及公众对审批结果的意见反映方式
信函、电话、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