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创业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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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院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规范毕业生就业创业管理与服务,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高校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豫教学〔2016〕1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学校整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毕业生就业状况的优劣是衡量学校办学水平与质量的重要指标,关系到学校的生存与发展,全校上下各部门要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第三条毕业生就业创业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服务学生、服务学校、服务社会为宗旨,采取有效措施,完善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工作机制,维护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毕业生的充分就业,稳步提升就业质量。

第四条学校努力为毕业生就业创业创造良好环境,提倡和鼓励毕业生自觉为国家和社会服务,到基层去建功立业;提倡毕业生继续升学深造,参加“三支一扶”、应征入伍等;提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为其提供具体的就业创业指导、咨询与服务。

第五条毕业生在就业创业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和相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坚持“学校主导、院(系)主体”的日常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学校、院(系)两级的积极性,把毕业生就业创业质量作为评估各级主体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

第七条学校成立以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其它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院(系)行政负责人为成员的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就业创业工作。

学校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定学校就业创业相关制度;

(二)研究制定学校每年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规划;

(三)为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人员、经费、场所“三到位”;

(四)指导、检查学校各单位就业创业工作,开展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总结、考评、表彰;

(五)研究和解决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学校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

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协调、指导院(系)开展日常就业创业工作;

(二)拟定学校年度就业创业工作计划,进行工作总结;

(三)负责《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大学生就业指导》课程的教学组织,提供职业发展与就业创业咨询服务;

(四)拓宽各类就业渠道,指导院(系)建立毕业生就业基地,巩固和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

(五)负责学校就业创业工作网站建设,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六)组织大型毕业生就业洽谈会、校园供需见面会,指导协调院(系)开展各种就业招聘活动;

(七)开展就业困难毕业生帮扶工作,保障困难群体毕业生顺利就业;

(八)组织开展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工作,建立毕业生就业信息跟踪、反馈机制;

(九)负责做好毕业生生源信息、就业率等各类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

(十)负责毕业生就业推荐,编制毕业生派遣方案;

(十一)组织开展“专升本”报名资格审查、考试、志愿填报指导及录取统计工作;

(十二)完成学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十三)处理毕业生遗留问题。

第九条院(系)是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院(系)成立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系)毕业生的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与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具体落实。

院(系)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学校关于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部署、规章制度及工作要求;

(二)制定本院(系)的就业创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开展本院(系)毕业生择业指导及思想教育活动,做好毕业生的推荐工作;

(四)负责本院(系)毕业生资格审查及生源统计、《XX 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的审核、《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等就业资料的审查;

(五)组织本院(系)开展各种“供需见面会”、“洽谈会”等招聘活动;

(六)负责本院(系)毕业生就业基地建设,拓宽毕业生就业创业渠道;

(七)负责本院(系)困难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工作;

(八)负责本院(系)就业信息和数据的录入、统计和报送工作;

(九)负责本院(系)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并形成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十)负责本院(系)毕业生就业情况专题分析报告和年度就业创业工作总结。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十条毕业生就业程序分毕业生工作程序和毕业生择业程序。

第十一条毕业生工作程序:统计生源信息,上报毕业生基本情况数据,发布毕业生就业需求信息,进行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教育,组织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审核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转送毕业生档案。

第十二条毕业生择业程序:准备择业材料(成绩单、相关获奖证书以及能够证明自己综合素质和能力的有关材料),填写《推荐表》,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书》,领取《报到证》,办理离校手续,到单位报到。

第四章指导教育

第十三条就业创业指导是高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前提,是帮助学生了解国家就业创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创业观念,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创业的有效手段。

第十四条就业创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采取授课、报告、讲座、大赛、咨询等各种形式,其中就业指导等系列课程作为公共必修课列入人才培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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