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写作优秀课件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法律文书的重要性
案情:田某和苗某是前后院邻居,田某家盖的房子挡住了苗某家的采光,苗某多次交涉,田某不听, 反将苗某打成重伤,田某被逮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苗某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委托本市某律师 事务所律师胡某为其诉讼代理人。胡律师接受委托后,为苗某写了如下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原告:苗×,男,34岁,汉族,××公司职员,家住本市四方区花家胡同20号。
2
第一章 法律文书概述
第一节 法律文书的概念和类别
一. 法律文书的概念
所谓法律文书,是指在司法程序中,司法、公正、仲 裁机关处理各类普通诉讼案件和特殊诉讼案件时使用或制 作以及案件当事人、律师自书或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 律意义的文书总称。
3
法律文书是指司法机关或法律授权的专门 组织、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在处理各类诉 讼案件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依法制作的具 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它不包括法律、 法规、规章等立法性文件,仅指涉及具体 案件和法律事务的文书。
一. 体现国家意志 二. 适时地、准确地适用法律,维护人民的民
主权利,惩罚犯罪 三. 调整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四. 教育公民遵守法律 五. 法律工作者素质的评估标准
8
第三节 法律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书的历史沿革
封守 某项的负责人如实记录,根据某县县丞的文书,查封 被审讯人某里居民家的房屋、妻子子女奴婢衣物牲畜。甲 的房屋、家人计有:堂屋一间、卧室两间。都有门,房屋 都用瓦盖建,木构齐全。门前有桑树十株。妻子名某,已 逃亡,查封是不在场。大女儿某,没有丈夫,儿子较小, 名某,身高六尺五寸。奴某、婢妾某。另有公狗一只。当 时还查问里典某、家的四邻公士某某:“家是否还有其他 应加查封而某某脱漏未予登记的?如有,那将是有罪的。” 某某都说:“嘉应查封的都在这里,没有其他应查封的 了。”当即将所封的交某等,要他们和同里的人轮流看守, 等待命令。
4
(一)制作主体:
司法机关 法律授权的专门组织 当事人 诉讼参与人
(二)适用范围: (三)制作依据: (四)法律后果:
5
二、法律文书的分类
1.依制作主体分类。主要包括公安文书、检察文 书、审判文书、狱政文书等。
2.按文体分类。法律文书作为一种专用公文,其 下属文体类别有:报告类文书、起诉类文书、意 见书类、决定书类、判决书类、裁定书类、调解 书类、通知书类、文告类、命令类、笔录类等。
3.依案件性质分类。主要有刑事类、民事类(含 经济)、行政类法律文书。
4.依文书形式分类。包括书写式、填充式、笔录 式三大类。
6
第二节 法律文书的特点和作用
特点: 一.形式的程式化(格式的规范性) 二.内容的合法性(内容的合法性) 三.执行的强制性(效力的稳定性 ) 四.时间的及时性
7
法律文书的作用
被告田×和原告系前后院邻居。今年3月,被告在房屋改建过程中,不顾邻里关系,新建的房
屋后檐离原告家的前窗只有半米,严重影响了原告家房屋的采光。原告多次同被告交涉,被告均置
之不理。今年4月1日,原告再次找被告交涉时,被告态度更为恶劣,不但不听原告交涉,反而拿起
铁锨铲原告,原告躲闪不及,右脚跟踺被铲断,虽经住院治疗30余天,仍然留下残疾,行走不便,
经鉴定为三级伤残。以上事实,有证人××的证言,××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以及××司法鉴定室
的鉴定报告为证。
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现向贵
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具状人:胡×
2003年5月4日
问题:请根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和基本理论,从对执业律师法律文书规范化的角度,分 析本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存在哪些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9
“夫韩之誓曰:失次犯令,死;伪言误 众,死。今郑(庆郑——引者注)失次犯 令,而罪一也;郑擅进退,而罪二也;女 (汝)误梁由靡,使失秦公,而罪三页; 君亲止,女不面夷,而罪四也。郑也就 刑。”
10
拒奸杀人之判
清 张船山
审得陶丁氏戳死陶文凤一案,确系因抗拒强奸,情急自救,遂致出此。 又验得陶文凤赤身露体,死在丁氏床上,衣物乱堆床侧,袜未脱,双鞋并不 整齐,搁在长期的脚踏板上。身中三刀,一刀在左肩部,一刀在右臂部,一 刀在胸。委系重伤毙命。本县细加检验,左肩上一道最为猛烈,当系丁氏情 急自卫时,第一刀砍下者,刃痕深而斜。右臂上一刀,当系陶文凤被刃后, 思夺刀还砍,不料刀未夺下,又被一刀,故刃痕斜而浅。胸部一刀,想系文 凤被刃后,无力撑持,即行倒下,丁氏恐彼复起,索性一不做二不休,再猛 力在胸部横戳一刀,故刃痕深而正。又相验凶器,为一劈柴作刀,正为刀痕 相符。而此作刀,为死者文凤之物。窗前台上,又有银锭两只,各方推勘, 委系陶文凤乘其弟文麟外出时,思奸其弟媳丁氏,有空丁氏不从,故一手握 银锭两只,以为利诱;一手执柴刀一把,以为威胁。其持刀入门之际,志在 奸而不在杀也。丁氏见持凶器,知难幸免,因设计以诱之。待其刀已离去,安 然登榻,遂出其不意,急忙下床,夺刀即砍,此证诸死者伤情及生者供词均 不谬也,按律应奸杀死门载,妇女遭强暴而杀死人者,杖五十,准听钱赎。 如凶器为男子者免杖,本案凶器即为陶文凤持之入内,为助成强奸之用,则 丁氏与此千钧一发之际,夺刀将文凤杀死,整合律文所载。应免于杖责。且 也,强暴横来,,智全贞操,夺刀还杀,勇气加人,不为利诱,不为威胁, 苟非毅力坚强,何能出此?方敬之不暇,何有余杖。此则又敢布诸彤管而载 于方册者也。此判。
诉讼代理人:胡×,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男,36岁,汉族,××公司职员,家住本市四方区花家胡同21号。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赔偿全部医疗费、误工损失费和伤残补助费;
2.请求法院判处被告拆除影响原告家采光的非法建筑;
3.请求法院判处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4万元。
事实和理由:
11
主文:
上诉驳回:
事实:缘张明之妹侯张氏于民国二十二年,经媒说与侯 贤儒之次子侯丁结婚。婚后始知侯丁为神智不清之傻子, 且有角羊疯。并可痊愈,实经九年,医治无效。侯张氏 以侯丁有不治之神经错乱病,不堪同居,要求离异。诉 于庆阳地方法院,经法院判决侯张氏与侯丁离婚。侯丁 不服,有其父代理上诉。主张:侯丁年轻力壮,并无不 治症果;今后无子,亦可以侯丁之侄为嗣。并诉张明从 中唆使侯张氏诉请离婚,图另嫁贪财,要求废弃原判。 经本院传讯两造侯丁确为不识五以上之数,不晓自己之 年龄;不知农时更不知男女之乐,神经错乱,傻且有羊 角风之病。侯张氏以其空有夫妇之名,不能享天伦之乐, 坚主离婚,自属人情之常,候贤儒谓为由张明唆使,另 嫁贪财一节,殊属无据。案经证明,记录在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