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科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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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高校科研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研工作“为教学服务,为学院建设服务,为企业、行业服务、为培养高素质师生人才服务”的政策方针,鼓励我院广大教职工积极参与科研工作,促进我院科研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科技进步法》、《高等教育法》、《合同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没有通过科研处审查备案的科研项目,不纳入年度科研计划,在职称(务)资格晋升、评先评优等申报材料中不能作为有效凭据,也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适应于本院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和教学系列部门。
第二章科研成果量化考核
第四条考核对象和标准
1、凡适应本办法的在职人员均应参加一年一度的科研成果量化考核,工人系列、进校不满一年和请假、公派半年以上者不纳入本办法考核范围;
2、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个人科研基本工作量要求如下:
方案1:教师系列、管理系列和教辅系列均按此标准执行;
方案2:教师系列按此标准执行,管理系列和教辅系列按此标准折半。
第五条学院科研成果分为课题、论文、著作、专利、技术服务、获奖和教改项目七个部分进行量化考核。
第六条科研考核计分标准详见附录。
第三章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学院的科研工作由分管院长负责,科研处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条科研考核程序
1、专业技术人员按学院《科研成果申报系统》要求通过网络申报科研成果。
2、专业技术人员每年1月1日前,经所在系部(处室)初审,系部(处室)负责人签署初审意见后,将合格的成果汇总表、成果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报院科研处(成果原件在审定后退还)。考核期间未登录的科研成果,可移至下一年度填报。
3、院科研处负责材料的汇总与审核,并根据该办法提出初步意见,报院学术委员会审定。
4、经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后确认的科研成果和科研计分予以公示,对公示有异议者,应在公示期(15天)内向院科研处提出复核。
第四章科研奖励与惩罚
第九条科研奖励
1、凡符合科研奖励范围的科研成果,按30元/分进行奖励。
2、科研奖励分值标准详见附录。
3、具有良好学术道德、职业道德,认真严谨,热心科研工作,科研总分名列前茅的个人,按全院专业技术人员总数5%的名额,授予“科研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4、科研工作宣传组织良好,年度完成科研考核总分与科研任务总分的比值在前3名的单位,授予“科研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5、对学院科研工作取得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报学院党委批准,可授予“特殊贡献奖”荣誉称号。
第十条科研惩罚
1、凡年度科研考核分值未达到基本考核分值要求的个人,本年度不得评优评先,本年度不得申报晋级职称,并按30元/分扣除绩效工资。对参与学校重大项目建设并有特殊贡献者,根据实际情况提交学术委员会另行处理。
2、凡年度科研考核总分值未达到本部门科研任务总分的单位,本年度不得
评优评先。
3、无故逾期完成任务者,视情况责令项目负责人退还学院项目配套经费的部分或全部、给予通报批评并在2年内停止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申报所有科研项目。
4、未经我院许可,擅自向外转让职务性科研成果者,收回院方投入的经费和奖金,3年内不受理该课题负责人申报课题及晋升专业技术职称。
5、凡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侵犯他人著作权者,一经查出,收回院方投入的全部资金,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责任人承担。
6、学院禁止个人利用职务成果和学院的设备条件私自对外承接科技开发项目并收受经济利益,一经发现上述行为,除追回所收受经济利益外,对直接责任人将给予警告、罚款、缓聘甚至开除的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科研经费管理按照《XX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科研课题管理按照《XX高校科研课题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学术活动管理按照《XX高校学术活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科研奖励管理按照《XX高校科研奖励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技校的科研管理和奖励办法由技校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科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未涉及的问题,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后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录:XX高校科研考核计分和奖励标准与办法
续表二:
续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