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国际结算》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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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据法的法律体系和冲突处理原则
• (二)欧洲大陆法系 • 欧洲大陆法系以法国和德国的法律为代表。早在1643年法
国国王路易十四颁布了《商事敕令》,其中对汇票和本票 的签发和流通都作了规定。1807年,法国又颁布了《商法 典》,其中规定了票据法,但仅对汇票和本票作了规定。 法国票据法对欧洲大陆如意大利、荷兰、比利时、西班牙 等国家后来制订票据法产生很大的影响。 • 德国在1871年颁布票据法,1908年又颁布了支票法。欧洲 大陆的奥地利、瑞士、葡萄牙、丹麦、瑞典、挪威以及亚 洲的日本等国家的票据法皆属于德国票据法系统。
从伪造背书的签字起及后手对 汇票都不再拥有权利,受害 人是被骗者
伪造背书签字是无效的,其它当 事人的背书仍有效,受害人是 被窃者
第二节 汇票
• 一、汇票的定义 • 二、汇票的必要记载事项 • 三、汇票的其它记载项目 • 四、汇票的当事人及其责任 • 五、票据行为 • 六、汇票的种类
一、汇票的定义
款必须是无条件的,付款人的支付不能以收款人履行某项行 为或事件为前提条件。 • 一般来说,以下几种情况都不视作支付命令的条件: • (1)注明汇票起源交易,即出票条款(drawn clause),不构 成有条件的支付命令。 • (2)注明汇票付款后如何取得偿付,不构成有条件的支付 命令。(3)注明“对价收讫”或“对价已收”的汇票也是 有效的。
• (一)英美法系 • 在对银行长期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英国于1882年颁布实施了《票据
法》(Bills of Exchange Act),它对汇票和本票作了法律规定,并将支票 作为汇票的一种。此外,英国政府于1909年、1914年和1917年先后三次 修订了该法,现在仍使用该法。1957年英国政府另行制定了《支票法》 (Cheques Act 1957),作为票据法的补充。《英国票据法》实施至今已 经一百多年,但其中绝大多数条款长期有效不变,适用性强。故本章有 关票据实务内容较多地引用《英国票据法》的规定。 • 美国于1952年制定了《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其 票据法部分主要借鉴了《英国票据法》。
二、汇票的必要记载事项
• (三)一定金额的货币(a sum certain in money) • 1.确定的货币金额 • 2.货币金额的大写(amount in word)和小写(amount in
• (二)无因性(Non-causative Nature) • 票据是一种不用过问票据产生原因的债权
凭证,这里的“原因”是指产生票据权利 义务关系的原因,可分为两类:一是出票 人与受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二是出票人 与收款人、票据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 对价关系。
三、票据的特性
• (三)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 • 票据是否成立并不考虑其当事人之间的原
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 2.上述两张汇票在付款期限上自相矛盾。 • 3.两张汇票的出票人在美国,即付款为美元,而付款人却在哥
斯达黎加。 • 案例评析:近年来,以伪造汇票为手段进行诈骗的违法活动
越来越多,在伪造汇票进行诈骗中,最初发生的案件容易侦破, 因为作案手段比较低劣,易于发现。而随着诈骗活动从我国 沿海地区向内陆地区的发展,涉案人员也使用了高科技的手 段,以达到诈骗的目的。他们大多根据一些银行的票据制作 方式,使用虚构的银行名称,在外观上,此类汇票足可以假乱 真。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公司和企业有了进出口经营自 主权的同时,也必须要谨慎防范信用风险。而利用国际贸易 中的汇票结算进行欺诈,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信用风险之一。 要判断是否是伪造汇票,应当从其内容着手,查看其具体记载 是否与汇票要式相符。
三、票据的特性
• 表2.1
票据权利转让和普通债权转让的区别
表现形式 清偿时间
票据权利 票据本身 非常明确
债权转让 流通转让
提前收回 要求方式 偿付方式 债务人责
任 保障程度
转让与贴现 提示、追索 金钱
全部责任、连带责任
较高
一般债权 不明确 表面不明确 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
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基本不能 等待或催收 金钱、有价证券或物品
因关系,但票据却非常强调它的形式和内 容,即常说的要式不要因。所谓的要式性, 主要指票据的作成必须符合规定,票据上 所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需齐全,且符合规定, 同时处理票据的行为如出票、背书、提示、 承兑、追索等的方式、程序、手续也须符 合法律规定,这样才能发生票据的效力。
三、票据的特性
• (四)提示性(Presentment) • 票据的提示性是指票据的持票人请求受票
将票据交还付款人,作为付款人已付清票 款的凭证,至此,票据退出了流通。这也 是票据流通与货币流通最大的不同点,其 流通是有期限的。
四、票据法的法律体系和冲突处理原则
•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种类、票据形式、票据行为及票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现代经济中,票据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绝 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各自的票据法,将票据流通规则法律化。目前最具 有影响力的是以《英国票据法》为基础的英美法系和以《日内瓦统一汇 票本票法》为代表的欧洲大陆法系。
• 英美票据法和大陆票据法的差别见表2.2。
四、票据法的法律体系和冲突处理原则
表2.2
英美票据法和大陆票据法的区别
英美法
大陆法
分类
汇票是基本票据,派生出本票、 支票
汇票、本票一类,支票另一类
持票人权利
受前手权利限制,正式持票人 才对票据有完全的权利
只要背书连续都是合法的持票人, 拥有完全的权利
伪造背书
独立
较低
三、票据的特性
• 3.受让人获得票据后,享有票据规定的全 部法律权利。如果票据的权利未能实现, 票据受让人有权对票据上的所有当事人起 诉。
• 4.以善意并已支付对价获得的票据,受让 人权利可不受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票据 的流通性保护受让人的权利,受让人甚至 可以得到转让人没有的权利。
三、票据的特性
二、票据的作用
• (三)融资和信用作用。票据的融资作用主要是通过票据 的贴现来实现的。
• 票据贴现是指票据尚未到期时,持有该票据的人急需现款, 那么他可以通过扣除一定的利息,卖出票据实现这一目的。
• 票据还有信用作用,这是票据作为商业信用工具的体现
二、票据的作用
• (四)替代货币作用。票据作为支付工具 和结算工具,代替了现金支付和以现金为 内容的结算;票据的背书,使票据象货币 一样得以流通,因此,票据也被形象地称 为“商人的货币”。
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 案例导入 • 某年11月,S省医药器具公司持两张从香港商人那里得到的出口项下的
汇票到国内某银行要求鉴别其真伪。两张汇票的出票人为美国新泽西 州FIRST FIDELITY BANK,付款人是哥斯达黎加的AMERICAN CREDIT AND INVEST CORP.,金额分别为32 761.00美元和61624.00美元,付款期限为出 票后5个月。从票面上看,两张汇票显然不符合银行汇票的特点,疑点很 大,其中可能有诈。于是该行一边告诫公司不要急于向国外进口商发货, 一边致电出票行查询。不久, 美国新泽西州FIRSTFIDELITY BANK回电,证 实自己从未签发过上述两张汇票。 • 此汇票的主要疑点为: • 1.两张汇票金额都很大,通过香港中间商而认识的我方出口商和国外进 口商在对各自伙伴的资信、经营作风都不十分了解的情况下,通常是不 会采用汇票方式办理结算的。国外进口商甘冒付款后货不到的风险委 托银行开出两张大金额的汇票,这本身就有问题。
小提示
• 广义的票据转让有三种形式:1.过户转让。如股 票、债券、人寿保险单等,属于不完全可流通的 权利单据。2.交付转让。如提单,属于准流通的 权利单据。3.流通转让。如汇票、本票、支票, 属于完全可流通的权利单据。
二、票据的作用
• (一)汇兑作用。即异地支付,通常由汇款人将款 项交存银行,由银行作为出票人将签发的汇票寄往 异地或交持票人持往异地,持票人向异地银行兑取 现金或凭此办理转账结算。这比使用现金汇兑方便、 安全,并且节省费用。
• 一、汇票的定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9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
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汇票的必要记载事项
• (一)“汇票”字样的注明 • (二)无条件支付命令(unconditional order to pay) • 1.汇票是一项支付命令,而不是付款请求。 • 2.汇票的支付命令是无条件的,即出票人要求受票人的付
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 受票人出示票据,以表明占有这张票据, 经确认后才能要求承兑或者付款,尤其是 承兑提示,可以确认付款人对付款的态度, 毕竟付款人并不一定同意按照出票人的指 示付款;同时也可以给付款人提供一个付 款准备的时间。
三、票的特性
• (五)返还性(Return Ability) • 票据的返还性是指持票人收到票款后,应
二、票据的作用
• (二)支付与结算作用。票据最早是作为支付工 具出现的。汇票和支票是委托他人付款,本票则 是出票人自己付款。这是票据最原始、最简单的 作用。它代替现金的使用,既可以达到安全、迅 速、准确的目的;又可以加速资金的周转,提高 资金的使用效率。结算作用,是在经济交往中, 当各方当事人互为债权人与债务人时,可运用票 据进行结算,以抵销债务。
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 学习目标 • 通过本章的学习,让学生掌握国际结算中汇票的记
载事项、汇票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以及各种票据行 为及种类,熟悉票据的定义、票据权利和票据的特 征及作用。了解《英国票据法》、《日内瓦统一汇 票本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相关规 定。 • 本章重要概念:票据 汇票 本票 支票 背书 出票 提 示 承兑 追索
第一节 国际结算票据概述
• 一、票据的定义 • 二、票据的作用 • 三、票据的特性 • 四、票据法的法律体系和冲突处理原则
一、票据的定义
• 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活动中的一切票 证,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债券、仓单、提单、保险单、 汇票、本票、支票等。
• 狭义的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承诺自己或命令他人在一定日期无 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书面凭证,它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特定凭证。 若承诺由出票人自己付款的是本票;命令第三者付款的是汇票或 支票。国际结算中的票据就是指这种狭义的票据,它能够代替货 币现金起流通和支付作用,从而抵消和清偿国际债权债务,或者 完成资金转移,因而是国际结算中的重要工具。现代国际结算是 以票据为基础的非现金结算。
四、票据法的法律体系和冲突处理原则
• 由于各国票据法归属的体系不同,其内容也不完全相同,这对票 据在国际间的流通与使用非常不利。为了协调英美法系、法国法 系和德国法系的矛盾和冲突,统一各国的票据法,国际联盟先后 在1930年和1931年在日内瓦召开了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主的30多个 国家参加的国际票据法会议。会议通过了四个关于票据的公约, 即:《1930年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1930年解决汇票、本 票关于法律冲突的公约》、《1930年统一支票法公约》、《1931 年解决支票关于法律冲突的公约》,它们合并简称为《日内瓦统 一法》。由于英美未派代表参加日内瓦会议,《日内瓦统一法》 也就不可能得到英美的承认,因而至今世界上还没有统一的票据 法。
三、票据的特性
• (一)流通性(Negotiability) • 这是票据的基本特性。票据的流通有以下特点: • 1.票据权利可以通过背书或交付进行转让,这是票据权利的两种转让
方式。根据票面上“抬头人”的不同形式可以采用相应的转让方式。 票据经过背书或交付受让人即实现权利的转让。 • 2.票据转让不必通知票据上的债务人(即付款人或受票人),债务人 不能以未接到转让通知为由而拒绝清偿,这一点与普通的债权债务转 让不同。普通的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债权已被转让,否则债务人 仍然可以向原来的债权人清偿。票据转让的这一特性让票据更容易接 受,极大的方便了票据的流通。票据权利转让和普通债权转让的区别 见表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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