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物资采购合同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编号:

物资采购合同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甲方: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总承包部

乙方:

建设方:

监理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物资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总承包部(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标的物

结算依据。

第二条.质量标准

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交(提)货方式及验收

1.甲方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备货,乙方按甲方要求时间将货物及时送达至。

2.标的物的包装、供货、运输、卸车等工作及费用由乙方负责,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随意在现场卸货。

4.经现场取样验收合格并填写验收单后视为甲方接收。

5.货到现场三日内如有质量问题,乙方应无条件退货,运输费用及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结算及付款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因未尽自身责任义务导致对方损失时,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2.如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按期供货导致甲方损失,甲方有权更换其他供货厂家,并且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3.甲乙双方特别约定本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如违反本约定,除转让行为无效外,违约方应支付另一方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第六条.合同解除

1、乙方所供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并拒绝退货、更换的,或乙方迟延履行合同超过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甲方迟延付款超过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解除合同从书面通知送达对方时生效,如采用邮寄方式送达,双方一致同意按本合同地址发送邮件15日后视为送达。

第七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合同。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双方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依法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

1、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与补充协议不一致的地方,以补充

协议为准;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不能在同一天签字或盖章,以后签字或盖章一方的签字或盖章日为合同生效日;

4、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公章):

工程总承包部

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④: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合同签订说明:

①本合同适用于小额材料采购,如腻子粉、石膏、界面剂、涂料、竹胶板、陶粒砌块、安全网、盖土网、瓷砖、地砖、砂石料、砂浆、保温板、丝杆、螺母、穿墙螺栓、钢筋连接头、火烧丝等。

②签订合同前,应对对方主体资格严格审查,确定其具备合法营业执照及相应资质文

件,审查项应包括合同对方名称、经营范围、有效期、年检证明等。

③结算及付款条款应包括结算方式、付款方式及期限等内容,合同签订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在此不作统一要求。

但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及六十二条之规定,如未约定明确付款期限,合同对方可随时要求我方付款,于我方不利,因此,签订合同时付款期限应予以明确。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④若合同对方并非法人,“法定代表人”应调整为“业主”或“企业负责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