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供热管理方案计划实施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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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供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采暖行为,保障供热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管理原则)供热实行政府主导,大企业参与,引入竞争机制,主张政府或国有公司投资,按照特许经营或能源合同管理等方式,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参与经营,并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供热方式)城市供热应当以集中供热为主,2015年前取消能耗高、污染重、效能低的供热方式,提高供热的科技水平和供热质量。
大庆具有丰富的工业余热资源,应由供热管理部门主导,大企业配合,积极推广工业余热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先进供热方式,实现环保节能。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供热管理办公室是大庆市的供热主管部门,对全市供热管理部门及供热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考核。
各区城管局、高新区城管局、县供热管理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供热管理的全面工作。
所有供热企业必须按供热范围接受属地供热管理部门监管。
大庆市供热协会应协助供热管理部门开展工作,负责促进供热行业自律,建立行业服务、协调、奖惩等机制,推动大庆市城镇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表彰奖励)市、县区供热主管部门积极向本级政府申请专项资金,在采暖期后,对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供热规划)
(一)编制单位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由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和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二)编制原则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分期实施的原则,总的指导思想是“以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为主,可再生能源供热为辅,逐步取缔分散小型燃煤锅炉房,调整大型燃煤集中供热锅炉房为备用热源或调峰热源”。
(三)实施单位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由市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供热管网)
(一)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供热管网布局。(二)热源和一级网建设方案必须经市供热主管部门审批,按照热源联网标准设计建设。(三)供热管网敷设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者居民小区时,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施工造成损坏的,由建设单位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九条(新建项目审批)热源建设单位在项目列入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前,应当经市供热主管部门技术论证后,到相应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论证报告书。
第十条(新、扩、改建供热工程)
(一)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并经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用热审批)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市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供热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定项目的热源和供热单位,结合供热单位系统运行参数等实际情况,提出包含热源形式、热源名称、供热单位及我市有关供热系统技术要求的供热方案。
第十二条(供热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核)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供热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方案组织开展供热工程施工图设计工作,在履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前,应将供热工程施工图报送市供热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核,对于审核提出的问题,建设单位要针对有关问题及时进行变更、反馈。
第十三条(供热工程施工全过程监督服务)建设单位按照审核合格的供热工程施工图进行工程建设时,要主动配合区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全过程监督、服务工作,尤其是图纸会审、材料报验、隐蔽工程施工及验收等环节。对监督、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区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要留存影像资料和文字记录,并将问题及时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反馈,建设单位要及时研究整改解决,过程监管记录将作为专项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专项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提出供热工程专项验收申请,市供热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工程专项验收。综合供热工程审批、施工图技术审核、施工全过程监督服务、新建建筑热计量等情况进行验收评定。合格的,出具专项验收意见,准予供热。
因供热单位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热主管部门将进行严肃处理:
(一)不按规划区域供热;
(二)未经市供热主管部门审批,私自与建设单位对接,提供供热服务;
(三)未经市供热主管部门专项验收,私自入网供热。
第十五条(供热工程质量保障)
(一)对于在建工程及最低质量保修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质量或使用功能缺陷,由建设单位负责;
(二)对于超过保修期的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质量或使用功能缺陷,由供热单位负责。
(三)对于其他有关问题,可按照《大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则》处理。
第十六条(申请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一)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自备热电厂和永久性锅炉。
(二)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以外的新建房屋和旧城改造,应当实行区域锅炉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批准新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三)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采暖建筑,可以使用临时锅炉作为供热热源;在集中供热管网到达该地区并具备供热能力时,临时锅炉供热管网应当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第十七条(分散锅炉拆并网)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范围内已有的分散锅炉房,制定计划拆除或者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或者经改造后使用清洁能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拆并网工程。
第十八条(接并热负荷)供热单位接并热负荷,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富余10%的供热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