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危险品的储存和装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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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危险物品的储存和装载

第一节危险品现场作业的基本原则

在危险物品运输的各个环节中,现场作业的正确性是保证安全的关键。现场作业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预先检查

预先检查原则是指危险物品包装件在入库、装板及装机之前,必须由具体负责人进行认真的检查。经检查,包装件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岗位负责人员应拒绝接收,并退回原处。只有当包装件在完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才可继续进行作业。对已装入飞机的包装件,如发现有泄漏或破损,必须从飞机上卸下,并马上采取安全处理措施。此时,承运人必须对飞机上货物进行检查以确认其它货物没有损坏或没有污染。

检查标准如下:

1.外包装无漏洞、无破损,包装件无气味,无任何泄漏及损坏的迹象。

2.包装件上的危险性标签和作业标签正确无误,粘贴牢固。若发现标签脱落、遗失、模糊不

清,承运方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危险物品申报单标注的使用标签重新粘贴完整。

3.包装件上的文字标记书写正确,字迹清楚。

二、请勿倒置

在危险物品运输中,装有液体危险物品的包装件均应按要求贴有“向上”标签(有时还标有“THIS SIDE UP”或“THIS WAY UP”字样)。

请勿倒置原则是指作业人员在搬运、存储、装卸的全部过程中,必须按该标签的指向使包装件始终保持直立向上。对于倒置或放置方向不符合这一要求的包装件,岗位负责人不得接收。

三、轻拿轻放

轻拿轻放原则是指在搬运或装卸危险物品包装件时,无论是人工操作还是机械操作,都必须轻拿轻放,切忌磕、碰、摔、撞。

四、隔离

隔离原则是指为了保证人员的安全和货物的完好,某些危险物品与人之间,某些不同类别的危险物品之间,某些危险物品与其他非危险货物之间,在存储与装载中均需隔离。

五、可接近性

可接近性原则是针对仅限货机运输的包装件而言的,它是指在存储和装载时,必须使贴有“CARGO AIRCRAFT ONLY(仅限货机)”标签的包装件具有可接近性(如图6-1所示)。

可接近性的意思是,在存储或飞行中,仓库管理人员或机组人员能够看见并易于接近这种包装件。在必要的时候,只要包装件的大小和重量允许,上述人员可以用手随时将它搬开。

六、固定货物,防止滑动

固定货物,防止滑动原则是指危险物品包装件装人机舱后,必须防止损坏。装载人员应将它们在机舱内固定住,以免在飞行中滑动或倾倒。

第二节存储

危险物品是特殊的货物,在存储中需要特殊照料,一旦发生货物丢失或其他危险事故,就会给人员、财产带来危害和损失。因此,要求担任危险物品仓库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安全意识,具备危险物品储运的有关知识。

为了保证安全、严格管理,仓库管理人员应注意:不准无关人员靠近危险物品包装件;严防明火,禁止在库房内吸烟,而且应经常查看危险物品包装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搬运货物的机械设备不准停靠在危险物品旁边,以防偶然撞击货物或由于电瓶放电等原因引发危险事故;对货主提出的关于危险物品的特殊存储要求应给予足够地重视,合理采纳,避免事故的发生;对于未按时运出、中转或提取的危险物品,应及时处理,不得在库内长期存放。

在危险物品仓库内应设立防火安全员一职。防火安全员必须受过专门防火与灭火训练,并熟悉各类危险物品的性质及其事故的处理办法。

对于已入库可能引起火灾的危险物品,应首先根据其运输专用名称及危险类项确定出适宜的灭火方案,准备好必须的消防器材及用具,放在危险物品附近易拿到的地方,以便在发生事故时及时采取措施。当然也应随时准备好防护用具,如橡胶手套、防毒面具等。

一、危险物品的存放

危险物品的包装件应在专门设计的库房中堆放。如果在普通货物的库房中存储,必须放在指定区域以便集中管理。

危险物品仓库及普通仓库的指定区域应具备如下条件:通风良好,无阳光直射,远离各种热源,夏季温度不宜过高;消防设备完善,消防器材齐备;远离其他货物,出事故时便于迅速抢运出库。

二、几种危险物品的存储要求

1.气体钢瓶

气体钢瓶可以直立放在瓶架上,也可以平放在干燥的地面上,但不可倒置。气体钢瓶在卧放时必须用三角木卡牢,以免滚动。各个钢瓶存放时,钢瓶的首尾朝向要一致,并应避免将瓶口指向人多的地方。库房温度高于35℃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2. 4.1项的自反应物质和5.2项的有机过氧化物的包装件

自身反应物质与有机过氧化物的包装件,必须避免阳光的直射,应储存在远离热源且通风良好的地方,并且不应与其他货物混在一起存放。

3.毒性和传染性物质

毒性或传染性物质和要求贴次要危险性“毒性(TOXIC)”标签的物质不能与动物、饲料或食品等货物混在一起存放。

4.放射性物品的包装件

仓储人员接触的辐射必须严格控制,尽可能的低,以保证其接受的辐射剂量不会高于允许公众接触的剂量。特殊情况下,辐射控制主管当局可遵照必要的条款做出安排,把此类人员划作辐射工人。

对存放于一地的Ⅱ级—黄色和Ⅲ级—黄色的包装件、合成包装件及专用集装箱的数量必须进行限制,以使每一组包装件、合成包装件及专用集装箱的运输指数的总和不超过50。这些组的包装件、合成包装件及专用集装箱与其他各组包装件间至少保持6米的间距存放。

如果每一单一包装件、合成包装件及专用集装器的运输指数超过50,则应与其他各组的包装件、合成包装件及专用集装箱或其他运载放射性物品的容器之间至少保持6米的间距。

托运LSA-1放射性材料,不在上述要求的范围内。

第三节装载

一、装载的基本要求

当危险物品按照要求装入航空器时,经营人必须保证该危险物品包装件不得破损。必须特别注意在运输准备过程中包装件的操作,其所在飞机类型及装机时所需的方式,以便避免由于拖拽或不正确操作产生的事故性损坏。经营人必须保证,包装件在装上飞机和装入集装器之前,经过检查并确认无任何渗漏和破损。任何出现损坏或渗漏的包装件必须从飞机内搬出,然后做安全处置。出现渗漏时,经营人必须确保其他的货物免受损害和污染。通常情况下,不得将危险物品带入飞机客舱或驾驶舱。另外,只要客机的主货舱符合B级飞机货舱的所有适航标准,则可以将危险物品装如该舱。贴有“CARGO AIRCRAFT ONLY(仅限货机)”标签的危险物品,不得装上客机,只能装上货机,并且必须符合可接近性原则。

经营人必须以某种方式将危险物品固定于航空器中。并保证体积小的包装件不会通过网孔从集装板上掉下;散装的包装件不会在机舱内移动;桶形包装件,难于用尼龙带来束缚固定时,要用其他货物卡紧;用其他货物卡住散装的包装件时,必须从五个方向(前、后、左、右、上)卡紧。(如图7-1所示)

图7-1 包装件的固定

二、不相容危险物品的隔离

1.隔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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