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托盘代理采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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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贸代理采购协议书
协议编号:
甲方签订地点:
乙方: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就甲方委托乙方以乙方名义向承钢,本钢,唐钢,太钢(以下简称“供货商”)采购1000(以下简称“代购商品”)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代购商品的
1、名称:热轧卷
2、产地:承钢
3、规格:2.5/2.753.0/4.5-11.5(2.5*1250/1500各100吨,2.75*1250/1500各100
吨.3.0*1250的80吨,4.5-9.75的520吨)
4、型号:Q235B
5、数量:2.5*1250/1500 4750元/吨,2.75*1250/1500 4730元/吨 3.0*1250
4700元/吨 4.5-9.75 4700元/吨)
7、货物交货周期:2个月必须提货。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不以所列责任为限)
1、确保本协议所述委托代理事项合法,对乙方依本协议所为的代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承担本协议以及购货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货物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代购货物市场跌价风险、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等)在本协议及购货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非乙方重大过失引起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2、供货方(承钢,本钢,唐钢,太钢)及货源(1000吨)由甲方提供,甲方应自行对该供货商资信和产品质量负责,并无条件按货物采购后的现状接受代购货物,且应自行承担代购货物流通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税款和费用。甲方应负责协调供货商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并负责向供货商追索货款余款。
3、因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致使甲方受到损害的,乙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与第三方人发生纠纷,乙方有权自主、全权处理相关纠纷而无需事先取得甲方的同意,所需要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并预先支付;在相关纠纷获得最终解决前,乙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有权要求甲方付清代垫货款、代理手续费、代垫运费等全额应付款项,甲方付清相应款项后相关纠纷可由甲方自行处理,因此产生的收益由甲方享有。
4、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导致本协议或购货合同等履行不符约定条件的,甲方仍应全额支付本协议约定的代理手续费。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
1、收到甲方依约支付的保证金后与供货商签订并履行购货合同,并有权变更、中止、解除购货合同。
2、收到甲方依约支付的货款、代理手续费及代垫费用等款项后及时办理交货。
四、相应款项支付、结算的约定
1、保证金合同签订后,甲方必须在2011 年7月14日前支付保证金人民币60万元(大写:陆拾万元)整。
2、甲方在2011年7月14日支付清总货款的百分之十五,余款在提货时付清,款到发货。
3、代理费:甲方按1-9天按20元每吨,10-19天按40元每吨,20天按1.2%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代理费在提货时付清。(计息时间以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算)
4、若超过2011 年9月14日甲方仍未提完货物,则乙方有权将甲方所付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予以没收并自行处理未提完货物。
5、保证金抵作甲方应付的最后一批货款。
6、若甲方指定的供货商(承钢,本钢,唐钢,太钢)逾期交付代购货物或逾期退还货款余款,甲方应在乙方要求的期限内以乙方已付供货方的货款余款为标准将相应款项转入乙方指定账户,并由甲方自行向供货商追索。
7、其他费用:甲方认可并承认本协议项下所发生的一切相关税、费。其中,有关的进出仓费用、仓储费、运费、转库费、堆存费等均由甲方自行承担,并由甲方和有关仓库或运输公司直接结算,但不影响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所享有的任何权益。
8、甲方未付清应付款项前,代购货物所有权属乙方(货物风险依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约定)。
五、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逾期支付本协议项下任何款项,其应以逾期付款金额为标准按月利率2.5%(不含税)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且乙方有权依据第四条第四款约定转售代购货物。
2、如果甲方逾期支付本协议约定的保证金,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及相应的购货合同,因此产生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3、乙方依法或依双方约定终止本协议后有权参照市场价格转售甲方尚未提取的货物,所得款项用以抵作甲方应支付的货款、各项费用、违约金等应付款项,不足部分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依据本条第3款约定转售货物时,若乙方将货物拟转售的价格、数量等信息通知甲方之日起1日内甲方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但未在这一期限内以该价格来款并补足该转售价格与甲方依据本协议应向乙方支付款项数额之间的差额的,乙方这一转售价格视为合理的销售价格。但本条款不得理解为乙方承担代购货物转售前通知甲方转售价格的义务。
5、依据本协议约定应由甲方与供货商结算的费用,若甲方未按时、足额付清并因此影响乙方权益的,乙方有权代为支付相应费用并就此向甲方进行追索。
6、在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如解除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对方。
六、争端解决办法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交签约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七、其他违约事项
1、甲方不得自行与供货商变更或修改购货合同。甲方因购货合同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损失不得向乙方提出赔偿,自行承担责任。
2、甲方有放弃要求法院调减本协议项下违约金数额的权利。由于乙方重大过错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应以乙方根据本协议可收取的代理费的3倍为限。
3、就本协议发生的通知应以书面作出并应按双方在本协议所列示的传真号传送或按所列示的联系地址寄送或当面送达。以传真送达的,一方按本协议所载传真号码发送传真当日即为送达日;以邮寄送达的,一方按本协议所载地址向对方以EMS发出通知后的第二个日历日即为送达日。如果甲方、乙方任何一方的联系地址发生变化应提前十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本协议中列示的传真号码或地址发出通知后的第二个日历日即视为已送达日。任何一方拒收对方寄送的通知的,对方按本协议中列示的地址发出通知后的第二个日历日即视为已送达日。
4、本协议经双方签订后生效。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协议的变更或解除须由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确认方为有效。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发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住所住所
电话电话
传真: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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