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与法治变革的友好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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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 有 界 限 的 地 方 才 休 止 ” “ 了 防 止 权 力 的 滥 用 。 须 ,为 必
以 权 力 来 制 约 权 力 ” 7p8 [(6 ]1)在 权 力 的 分 立 与 制 衡 机 制 问 题 上 。 克 、 德 斯 鸠 、 斐 逊 等 都 作 出 了 自己 的 贡 洛 孟 杰 献 . 终 形 成 了 以孟 德斯 鸠 为代 表 的 “ 权分 立 制 衡 ” 最 三
道 ” 权 衡 。 以 ,正 当 的 法 律 ” 实 际 意 义 就 在 于 促 的 所 “ 的
成 全 社 会 成 员 都 能 按 照 正 义 和 善 德 的 制 度 来 规 范 自 己
的言 行 。 2法 律 的 至 上 性 法 律 的 至 上 性 就 是 指 法 律 具 有 . 权 威 的 惟 一 性 、 上 性 , 须 获 得 “ 遍 的 服 从 ” 具 体 至 必 普 。 而 言 .就 是 指 一 切 社 会 行 为 都 必 须 以 法 律 理 性 作 为 衡
需 要 的 友好 型环 境 。
关
键
词 : 法 治建 设 ;法 治 变 革 ;友 好 型 环 境
中图 分 类 号 :D 0 92
收 稿 日期 :2 1 - 8 1 010—5
文 献 标 识码 :
文 章编 号 :10 - 2 7 (0 1 2 0 1 — 6 0 78 0 2 1 )1 — 0 6 0
包 含 两 重 意 义 : 成 立 的 法 律 获 得 普 遍 的 服 从 , 大 家 已 而
所 服 从 的 法 律 又 应 该 本 身 是 制 订 得 良 好 的 法 律 ” …() 。 p 3 可 见 . 里 斯 多 德 所 论 道 的法 治 内 涵 要 满 足 两 个 条 件 , 亚
乇柳元, 王华华, 刘玉侠一 论裁 国法治建设钓威就与法治变革饷友好 型环境
上 知 情 权 和 其 他 政 治 权 利 . 被 迫 接 受 来 自 统 治 阶 级 的
政治机 制 的运行 都 必须 以法律 为最 高原 则并 为法 律所
制 约 。 律 应 当 具 有 至 高 无 上 的 权 威 性 。 各 级 官 员 只 法 而
任 何 指 令 和 蹂 躏 ; 力 不 受 任 何 制 约 , 力 的拥 有 者 为 权 权
所 有 的 私 人 权 力 : : 是 为 了 维 护 公 民 权 利 和 社 会 的 整 不 体 利 益 ,而 是 为 了 维 护 特 定 阶 级 的 特 殊 利 益 .社 会 利 益 、 民 权 利 不 断 遭 到 残 忍 的掠 夺 和 侵 蚀 : 这 种 政 治 公 在
制 度 下 , 治 阶 级 将 政 治 权 力 神 秘 化 和 隐 秘 化 . 会 成 统 社
竹l-强I t .  ̄
量 的 惟 一 尺 度 . 一 切 都 必 须 在 理 性 的 法 庭 面 前 为 自 己 “ 的 存 在 作 辩 护 或 者 放 弃 存 在 的 权 利 ”、 ] )任 何 公 民 、 3p ( 5 社 会 团 体 、 政 人 员 或 是 立 法 者 都 必 须 恪 守 法 律 . 法 执 把
l tj踣 竹
政 府 与 Biblioteka Baidu 冶
论 我 国法治 建设 的成 就 与
法治变革的友好型环境
口 毛 柳 元 ,王 华 华 ,刘 玉侠
( 州 大 学 ,浙 江 温 温州 353 】 20 5
摘
要 :从 “ 力” 与 “ 利 ” 之 间的 关 系来 看 法 治 演进 的轨 迹 , 法 治 建设 主 要 有 三 个阶 段 : “ 权 权 以权 力制 约 权 利 ”
所 欲 为 、 无 忌 惮 ” ( 1 时 的 国 家 不 是 没 有 法 律 . 肆 。 ) 这 而 是 因 为 法 律 不 是 “良 法 ” 是 “ 法 ” 而 恶 这 种 以 权 力 制
需 对 个 别 的 特 例 进 行 裁 决 。法 治 国 家 中 的 社 会 秩 序 是
念 是 有 差 别 的 。 “ 制 ” “ 治 ” 法 治 作 为 一 种 治 理 从 刀 到 水 。
益 . 为 人 类 社 会 的 存 在 与 发 展 以 正 义 为 原 则 。 以’ 因 所 , 由正 义 衍 生 的 礼 法 . 凭 以 判 断 人 们 行 为 的 是 非 曲 直 , 可
要 实 现 法 治 .还 必 须 同 时 具 备 第 二 个 条 件 即 法 律 的 至 上 性 . 言 之 .公 民 普 遍 的 服 从 与 遵 守 法 律 ” 实 现 法 换 “ 是
力 得 到 有 效 制 约 , 护 公 民 的 权 利 得 以 实 现 , 宪 政 时 保 是 代 的主要标 志 . 就: “ 权 力制 约权 力 ” 法 治阶 段 。 也 是 以 的 孟德 斯鸠 认 为 :一切 有权 力 的人都 容 易 滥用 权 力 。 “ 这 是 万 古 不 易 的 一 条 经 验 有 权 力 的 人 使 用 权 力 一 直 到
2以权 力 制 约 权 力 的法 治 阶 段 。 使 国 家 的 政 治 权 .
实现 法 治 的前 提和 必 要条 件 . 仅 有 “ 法 ” 不 能 自 但 良 还 然 达 到 法 治 。 如 亚 里 斯 多 德 所 言 : 邦 国 虽 有 良法 . 正 “ 要 是 人 民 不 能 全 都 遵 循 。 然 不 能 实 现 法 治 ” £( 因 而 仍 。] 4 )
平等 ” 法律作 为政 治权 力意 志和 政治权 力 的规 范化 . 。 与 政 治 相 比尽 管 具 有 从 属 的地 位 , 它 一 经 创 制 . 成 但 就
为 政 治 活 动 的 依 归 。 以 , 府 、 党 的 运 作 乃 至 整 个 所 政 政
员 没 有 作 为 公 民 甚 至 作 为 人 的 最 起 码 的 权 利 .更 谈 不
作 者 简 介 : 毛 柳 元 ( 9 5 ) 男 , 浙 江 江 山 人 , 温 州 大 学 法 政 学 院 研 究 生 ,研 究 方 向 为 法 学 、 社 会 学 ; 王 华 华 J8一 , (9 4 ) J 8一 ,男 ,湖 北 襄 阳人 ,温 州 大 学 法 政 学 院研 究 生 ,研 究 方 向 为 政 治 学 、 法 学 ; 刘 玉侠 (9 8 ) 女 , 黑龙 江 』6 一 ,
正义恰 好 是维护 社会 秩序 的基础 .法律 应该 成 为 “ 公
国 家 和 社 会 的 理 念 . 重 要 的 内 容 就 是 保 障人 权 , 予 很 给 民 众 更 多 的 自 由 . 立 民 主 政 治 制 度 。 法 治 的基 本 理 建 而
念 也 一 直 没 有 超 越 亚 里 斯 多 德 的定 义 . 认 为 “ 治 应 他 法
的 法 治 阶段 、 “ 权 力 制 约 权 力 ” 的 法 治 阶段 、 “ 权利 制 约 权 力 ” 的 法 治 阶 段 。作 为社 会 主 义 国 家 ,我 国人 民 享 有 以 以
广 泛 的 、真 实 的 民主 。法 治 建设 适 宜 “ 以权 利 制 约权 力 ” ,以 实现 人 民 监 督 政 府 与 政 府 服 务人 民 的 有机 统 一 。 改 革 开 放 3 多年 来 .我 国法 治 建 设 虽 然 取得 了 巨大 成 就 ,但 也 存在 着 诸 多不 足 ,而 推 进 法 治 建设 的 步 伐 ,必 须 营造 法 治 变革 所 0
建 立 在 法 律 的基 础 之 上 . 法 律 来 调 节 社 会 生 活 的 。 由 法 律 惟 有 至 上 的权 威 性 , 能 在 全 社 会 得 到 实 施 . 设 法 才 建
治 国家才 成为 可能 。
约 权 利 甚 至 全 然 否 定 和 扼 杀 公 民权 利 的 政 治 权 力 . 绝
一
是 法 律 的正 当 性 . 是 法 律 的 至 上 性 。 二 1法 律 的 正 当 性 法 律 的 正 当 性 就 是 指 法 治 之 法 .
必 须 是 “ 法 ” 因 为 “ 法 ” 能 导致 法 律 的统 治 . 良 。 恶 也 但
“ 法 ” 不 能达 到法治 或 “ 的善 治 ” 即“ 法 非 法 ” 恶 绝 法 . 恶 唯 有 “ 法 ” 是 法 治 的前 提 。 么 什 么 是 “ 法 ” ? 良 才 那 良 呢 - N 断 “ 之 良 恶 ” 标 准 在 于 : 是 “良 法 ” 价 值 原 则 必 法 的 一 的 须 与 人 类 社 会 共 识 的正 义 、 平 相 契 合 . 是 法 律 内 在 公 这 的应 有之 义 : 是 “ 法 ” 够促 进 社 会建 立 合 于 正义 二 良 能
、
法 治 的 基 本 内涵
法 学 家 把 “ 制 ” 为 “ 制 ”. 把 “ 治 ” 为 “ 法 称 刀 而 法 称 水 治 ” 刀 者 . 家 公 器 也 , 则 寓 意 公 平 如 水 。 制 和 法 。 国 水 法 治 的 不 同 点 在 于 . 制 是 制 度 , 治 是 理 念 , 度 和 理 法 法 制
律作 为行 为 的基本 准则 , 得 有超 越法 律之 上 的特权 。 不 即法 律 必 须 平 等 地 适 用 于 每 一 个 人 。法 律 面 前 .人 人 “
这 种 日益 异 化 的 国 家 权 力 的 主 要 特 点 是 : 不 是 为 “ 社 会 和 公 民所 有 的公 共 权 力 .而 是 为 君 主 或 皇 帝 私 人
程 , 是 , 法 治 陷 入停 滞 不前 或 比较紊 乱 的境 地 时 , 但 当 又需 要实 施有 效 的变革 , 推 进法治 建设 的步伐 。 以
一
法 ” 得 剥夺 和 限制 人 们 的 自由 . “ 律不 应 该 被看 不 即 法 作 ( 和 自 由 相 对 的 ) 役 , 律 毋 宁 是 拯 救 ” ㈣ p’ 是 奴 法 ; 2 四 6 是 “良 法 ” 合 公 众 利 益 而 非 只 谋 求 某 一 阶 级 或 个 人 利 符
对 不 可 能 在 人 类 历 史 上 持 久 地 延 续 下 去 。 当暴 政 发 展 到极 至时 . 无 可忍 的人们 终于起 来 推翻 专制 制度 . 忍 建
在 法 治 内涵 的这 两 个 条 件 之 中 .法 律 的 正 当 性 是
立 起 民 主 的 、 治 的政 治 制 度 。 类 社 会 就 结 束 了法 治 法 人 的 “ 权 力 制 约 权 利 ” 阶 段 . 入 到 “ 权 力 制 约 权 以 的 进 以 力 ” 法 治 文 明 的 第 二 个 阶段 的
人
.
温 州 大学 法 政 学 院教 授 ,研 究 方 向 为 法 学 、社 会 学 。
改 革 开 放 3 多 年 来 .我 国 治 国 方 略 顺 利 实 现 了 从 0
“ 治” 向法治 的转 型 。 人 走 ) 0 8 开 始 . 高 人 民 法 院  ̄2 0 年 最 把 “ 个 至 上 ” “ 的 事 业 至 上 、 民 利 益 至 上 、 法 三 即 党 人 宪 法 律 至 上 ” 立 为 其 工 作 指 导 思 想 。 2 0 年 最 高 人 民 确 } 09  ̄
和 善 德 的 政 体 。 能 维 护 这 种 政 体 的 持 久 性 : 是 “良 并 三
法 院 开 始 实 施 的 《 三 个 五 年 改 革 纲 要 》 , 次 明 确 第 起 首
司 法 体 制 和 工 作 机 制 改 革 是 政 治 体 制 改 革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 足人 民群 众 的 司 法 需 求 出 发 ” 列 出 六 大 任 从 满 . 务 强 调 “ 法 为 民 ” 可 以说 . 治 建 设 是 一 个 渐 进 的 过 司 。 法
治 的 充 分 条 件 只 有 同 时 满 足 了 这 两 个 条 件 . 算 是 真 才
正 的 法 治 . 不 是 制 定 的 “ 法 ” 也 不 是 停 留 在 纸 上 的 既 恶 .
“ 法 ” 而 是 动 态 地 得 到 执 行 、人 们 普 遍 服 从 的 “ 良 。 善
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