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基本要求及流程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 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 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二、验收报告编制要求
验收报告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批复文件等要求, 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 同时还应如实记载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三同时”落实情况。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应明确相应配套的 环境保护设施,据此开展分期验收。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 收技术规范(污染影响类、生 态影响类综合性技术规范及火 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 公路、港口等18个行业验收技 术规范。)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表)及审批部 门审批决定
PART 03
验收基本要求及流程
ຫໍສະໝຸດ Baidu
一、验收主体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编 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 范 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 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 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 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二、验收范围
(一)自主验收范围:建设项目竣工后,除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 以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自主实施环境保护验收(水、气、声)。
六、现场检查重点
建设项目竣工自主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组需进行现场检查及对验收报告内容进行审查时, 可参照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及审查要点 的通知》(环办【2015】)113 号)执行,并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一)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环评批复文件或 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二)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的问题; (三)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情况; (四)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 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生 态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是否配套衔接; (五)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是否真实可信,内容是否存在重大缺项、遗漏,验收结论是 否明确、合理; (六)相关地方政府或部门承诺负责实施与项目建设配套的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功能 置换、栖息地保护等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是否落实; (七)是否存在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其它情况
验收监测方案编制:承接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的机构应编制验收监测方案或 验收调查实施方案,经建设单位审定,必要时可请专家审定。
验收监测实施:应委托通过实验室计量认证(CMA),取得计量认证证书的检测 机构依照审定的监测方案实施,检测机构应对其出具的监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验收监测规范:参照国家现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规范执行。 验收监测费用(参考):可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 厅《关于重新核定环境监测收费标准的函》(桂价费字﹝2004﹞301 号)。具 体费用由建设单位与相关检测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议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进行监测。建设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 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验收监测工况要求: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 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国家和地方有关 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 定执行。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 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 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PART 02
验收标准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如 水、气、声、固废等污染防治法、 环保条例等)
2.设施调试公示。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 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如:环保设施于2017年12月1日全部建成,调 试起止日期为12月10日至12月15日。则在2017年12月1日前公开调 试起止日期。【第二次公开】
3.验收报告公示。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 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第三次公开】
现行验收法律法规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第十七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 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 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 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由“单罚” 变“双罚”)
三、组织现场验收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企业可开始组织验收工作组,验收 工作组可以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 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 范围和人数自定。
组织验收工作组会议,根据验收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验收不合 格的情形,并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 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
四、录入验收信息平台 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http://47.94.79.251),填报建 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五、验收(全过程)资料归档备查
验收全过程形成的文件资料,是企业环境守法的凭证,也是环境监管执法的依 据。各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完成验收后建议将以下资料按顺序,形成完整的项 目验收档案,并长期保存备查:1.验收报告(定稿)、2.验收会议通知或方案、 3.信息公开截图、4.网上申报备案截图、5.初步设计(环保部分,已编制初步设 计的项目提供)、6.施工合同(环保部分)、7.工程竣工报告(环保部分)、8.委托 技术机构开展验收工作的合同、9.安装在线监测仪器的,提供在线监测仪器比 对监测报告以及在线监测仪器与当地环保部门的联网证明、10.竣工相关图件 (包括项目竣工图及污染治理工程图)、11.其他相关材料。
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报送上述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并将信息公开网页截图或照片 等其他资料存档。
验收流程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 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自主验收流程简况如图:
一、验收监测要求
“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个创举,是在总结我国环境管理实践经验基础 上,被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这项制度最早规定于1973年的 《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在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做了进一步规定。 此后的一系列环境法律法规也都重申了“三同时”制度。1986年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 护管理办法》对“三同时”制度做了具体规定,1998年对《办法》做了修改并新颁布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它对“三同时”制度做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 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 调试。
四、信息公开
1.竣工公示。企业开始建设主体工程及环保工程,建设项目配套建 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如2017年12月1日全部建 成。【第一次公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
第十四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 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
(二)环保部门验收范围: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 三、验收时限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 不超过 3 个月,需要调试和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 (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 止的时间)
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 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 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 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基本要求及流程
目 录
CONTENTS
1 验收相关法律法规
2 验收标准
3 验收基本要求及流程
PART 01
验收相关法律法规
“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在中国出台最早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它是中国的独创,是在中国社会 主义制度和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是具有中国特色并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
形成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 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 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 否验收合格。 9 组卷形成最终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包含: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 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