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蕴通财富_稳得利”集合理财计划协议(7天周期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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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蕴通财富”人民币对公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客户:

理财资金管理运用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因素,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在您选择购买理财产品前,请仔细阅读以下重要内容:本风险揭示书旨在披露交通银行(下称“银行”)依据产品协议与《理财产品业务申请书》,向交通银行购买的蕴通财富人民币理财产品可能产生的交易风险和损失。

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前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产品协议与《理财产品业务申请书》中的所有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确认已经从银行获得令其满意的信息披露,并确认具有承担相关风险的能力。投资者已经完全理解理财产品的性质、风险及可能的损失。投资者根据自身理财目标、投资经验、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其他相关情况慎重考虑购买理财产品。本风险揭示书列举的具体风险并不能穷尽理财产品的所有风险。

一、风险揭示

(一)政策风险:理财产品项下的投资组合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将可能影响理财产品预期收益及/或理财本金安全。

(二)利率风险:由于市场的波动性,投资于理财产品将面临一定的利率风险。产品存续期间,若人民银行提高存款利率,客户将失去将资金配置于存款时收益提高的机会,或因物价指数的抬升导致收益率低于通货膨胀率,导致实际收益率为负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理财产品并非随时可流动的产品。根据产品条款,如投

资者不享有提前终止权,投资者应准备持有至理财产品合同终止。

(四)投资风险:客户只能获得理财产品明确约定的收益。除产品协议中明确约定的收益及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用语,不代表客户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交通银行对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仅供客户期初进行投资决定时参考。

(五)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如自理财产品募集期至起始日,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交通银行有权宣布理财产品不成立。

(六)再投资风险:如果银行行使提前终止或展期的权利,产品实际期限可能不同于合同期限。在产品终止日后进行再投资时,投资者可能会面临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产品收益率的状况。

(七)信息传递风险:交通银行按照理财产品协议有关条款的约定,发布理财产品的付息、到期兑付、提前终止、突发事件等信息公告。理财产品不提供纸质账单。投资者需要通过登录交通银行网上银行或到交通银行营业网点查询等方式,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公告。投资者应根据理财产品协议所载明的公告方式及时查询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八)不可抗力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理财资产收益降低或损失,甚至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进而影响理财产品的资金安全。在此情况下,交通银行不保证理财本金及收益。

(九)在最不利情况下,由于市场波动导致贬值或者发生信用风险导致相应损失,使产品到期时理财投资收入有可能不足以支付客户预期收益,甚至不足以支付理财计划本金,届时理财资金将按照产品到期时的实际现金资产向客户进行分配。但理财计划将向发生信用风险的投资品种发行主体进行追偿,所追偿的全部收益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继续向客户进行清偿。

二、客户提示

(一)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二)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

(三)请您在购买理财产品前仔细阅读产品风险揭示书及产品协议。

(四)如为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交通银行只能保证您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如为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交通银行只保障您的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如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交通银行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五)在购买理财产品后,请您随时关注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业务申请书及协议书共同构成贵我双方理财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在您签署理财产品相关合同前,请仔细阅读上述文件,并向交通银行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独立作出决定。您签署风险揭示书及理财产品相关合同是您的真实意思表达。

风险提示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此处无需签章)

确认函

本公司(单位)确认已经收到本风险揭示书,且已经认真阅读、理解并接受本风险揭示书的内容。

本公司(单位)确认理解投资交通银行“蕴通财富”人民币对公理财产品将涉及的所有风险,并将承担且有能力承担该等风险。

本公司(单位)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理财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交通银行_________分行(盖章)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本风险揭示书共有两份签字文本,第一联网点留存,第二联客户留存。)

交通银行“蕴通财富·稳得利”集合理财计划协议(7天周期型)

尊敬的客户:

交通银行“蕴通财富·稳得利”集合理财计划(7天周期型)理财合同由《理财产品业务申请表》、风险揭示书以及本理财计划协议共同组成。

本理财计划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购买本类理财计划的合格公司、机构投资者(以下称“客户”或“投资者”)发售。

除本理财计划明确规定的收益或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预期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交通银行对本理财计划的任何收益承诺。

在购买本产品前,请客户认真阅读本理财计划理财合同,特别是粗体印刷的条款,客户若对本理财计划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交通银行各营业网点咨询。

本理财计划只根据本协议所载的资料操作。

本协议包括产品说明、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专页三个部分。

产品说明部分

一、产品概况

“蕴通财富·稳得利”集合理财计划(7天周期型)是指交通银行发行的以7天为投资周期的开放式理财计划。投资者可在任一开放日购买本理财计划,银行于该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扣款,周期到期日兑付投资者应得理财本金和收益。本理财计划以投资者每次认购为单位计算投资周期,周期起始日为投资者购买的下一个工作日(扣款日),周期到期日为起始日后的第7天(遇特殊情况周期到期日可能调整),投资者应得理财本金及收益在周期到期日自动划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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