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港综合港区海伟液体化工码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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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港综合港区海伟液体化工码头工程

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公示要求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等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建设项目所在地相关政府网站(以下统称网络平台)进行公示。

需修改内容:

1、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公示材料需修改第二条,即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2、网上公示时将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放至第四条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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