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办法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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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办法15篇
【第1篇】印章管理办法范本格式怎样的
印章管理办法
1.印章的种类:
1.1印鉴:公司向主管机关登记的公司印章或指定业务专用的公司印章。
1.2职章:刻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印章。
1.3部门章:刻有公司部门名称的印章。
其不对外单位的部门章可加注'对内专用'
1.4职衔签字章:刻有部门负责人以上职衔及签名的印章。
2.印章的使用规定:
2.1对公司经营权有重大关联、涉及政策性问题或以公司名义对政府行政、税务、金融等机构以公司名义的行文,盖公司公章。
2.2以公司名义对国营机关团体、公司核发的证明文件,及各类规章典范的核决等由总经理署名,盖公司公章。
2.3以部门名义于授权范围内对厂商、客户及内部规章典范的核决行文由部门负责人签章,盖公司公章。
2.4各部门于经办业务的权责范围内及对于公民营事业、民间机构、个人的行文以及收发文件时,盖部门章。
2.5涉及公司对外业务、经济类协议、合同,盖公司合同章。
3.印章的监印:
3.1法定代表人章及特定业务专用章得由财务部核定监印人员。
3.2公司公章、公司合同章由行政人事部核定监印人员。
3.3其它印章由相关部门主管领导级以上人员或指定监印人员。
4.印章盖用:
4.1文件需用印时,应先填写'用印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核准后,连同经审核的文件文稿等交监印人用印。
4.2监印人除于文件、文稿上用印外,并应于'用印申请单'上加盖使用的印章存档。
5.各种印章由监印人负责保管,如有遗失或误用情事,由监印人全权负责。
6.监印人对未经判行文件,不得擅自用印,违者受处。
7.印章遗失时除立即向上级报备外,并应依法公告作废。
质保部制度
【第2篇】发票管理办法财务印章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规范发票的领用、保管、缴销制度,明确管理及使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发票专指普通发票及机打发票,是单位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三条凡涉及发票的领购、开具和保管的部门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单位使用的所有发票,均由计划财务部根据税务部门有关规定,实行统一购买和管理,并负责发票的保管和监督。
第五条计划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的印购、领缴、保管等工作。
发票管理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认真办理移交手续,移交不清,不得离职。
第六条财务部负责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
需要发票的部门,应事先向财务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领取发票。
领取时应及时登记发票领用人、领用日期、领用数量、起讫号码及归还日期等项目。
第七条计划财务部在购买发票时,应查验印制是否规范,数量是否相符,整箱发票要求封条完整,且加盖封口印章。
第八条发票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和擅自销毁。
对未使用发票指定专人保管,下班
或上班中途不使用及人员离岗时,应放入保险柜保管。
对发票专用章,照此管理。
第九条发票领用部门向计划财务部领用发票时,应当场
查验无误后,签字确认,办理交接手续,如发现有误,应及时汇报。
第十条发票使用部门对已开出票据,发票联、记账联移交财务送单员及送单员移交客户时,必须办理签收手续。
发票存根联按规定顺序
整理好及相关作业委托单装订存档,并及时与计划财务部发票管理人员办理核销手续,财务部检查收回数量和领用数量是否相符,发现缺本少页,按税务局发票管理规定罚款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计划财务部对发票记账联及加盖作废标记的发票联应及时汇总整理作为会计档案归档。
同时按要求定期向税务主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可以提出书面申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销毁时,必须造册登记。
第十一条发票使用部门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出售、代开、虚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实际时间,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第十三条开具发票时,项目必须填写齐全,字迹清楚,书写规范。
要求日期、项目必须写准,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发票的空白处划斜线封闭,注明开票人姓名。
开错的发票不得撕毁,应在全部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保留在原本发票上。
第十四条作废发票的条件、要求及程序
发票作废必须见到联次齐全的原票或无法及时取得退票的相关证明及作废原因说明(可直接写在作废发票上),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注明新开发票号。
①发票已开具,但还在营业室,可以直接作废;②若发票已到财务,必须与财务送单员联系,见到原票后可作废;③若发票已送到客户单位,发票退回营业室后(按原路退回),方可作废;对于无法及时取得退票的必须获得相关证明,可以先作废,待取得发票后合并存档。
第十五条开具红字发票的条件、要求及程序
原则上不得开具红字发票,只有因发票开具错误需作废的以前月份发票及因费收减免、上量达线后有费率优惠的,在取得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具红字发票。
①有对应发票的,根据规定只有3个月之内的发票才可以红冲。
附件为原票复印件、详细原因说明及审批手续。
②无对应发票的,原则上不可以开具,特殊情况附详细原因说明及审批手续。
③上量达线后有费率优惠的,需提供协议、审批表(包含如下信息:约定业务量、实际业务量,已开票金额,新旧费率,差额及需开票金额等)。
第十六条所有部门和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数量和金额。
不符合规定的
发票,一律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十七条《港建费征收专用收据》及本单位使用的其他收据,如无特殊规定的,参照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3篇】印章管理办法-全文
印章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甚至影响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
所以对于印章的管理需要非常谨慎,
一、印章的发放和回收
所有章印由综合办公室发放、回收。
二、印章的刻制
1、印章刻制的申请、审核和批准:由需刻印部门负责人据工作需要提出刻制印章的申请,经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方可刻制。
任何下属单位及部门都不得擅自私刻印章,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2、印章刻制:刻制申请经过批准后,统一由综合办公室办理。
三、印章的管理
1、公司授权综合办公室及其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公司的各类印章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监督印章的使用和保管。
并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备案,并下发印章启用的函告。
2、印章必须由专人妥善保管,不得转借给他人使用。
3、公司建立印章领用登记表,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在表上予以记录。
4、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员工持有公司印章的,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四、印章的使用
1、公司印章使用建立《章印使用登记表》制度,使用印章,及时登记。
2、各类印章使用应具备的条件为:
⑴行政章:仅限于与之相对应的性质文件方能盖章。
非特殊情况,不得当“专用”印章使用。
⑵合同专用章:仅限于各类合同、协议签订时专用。
⑶资料专用章:仅限于各类资料专用。
⑷财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是在涉及到公司财务业务的专门印章。
单位对外的现金、银行收付业务(预留银行印鉴、支票、汇票、业务委托书等)、以及其他外部业务(如工商部门备案等用途)等。
⑸私人印鉴章:适用于签发支票、文件以及合同中需使
用的私人印鉴章。
通常须经过其本人或其授权人确认,方可盖章。
特殊情况下,可通过电话或其他科学有效的方法确认(应有记录),事后补签《印章使用登记表》(见附件1)。
3、章印使用程序:
⑴公司各级人员需使用印章时,每次必须按要求填写《章印使用登记表》,将其与所需盖印的文件一并逐级上报,经有关人员审核,并最终由具有该印章使用决定权的人员批准后,印章保管人方可盖章。
⑵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盖章。
⑶在逐级审核过程中被否决的,该文件予以退回。
⑷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必须依据有关规定经法律顾问审核后方可盖章。
⑸财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使用财务印章无须经上述程序,特殊情况除外。
⑹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公司,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详细注明事由,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由区域经理级以上人员携带使用。
⑺公章的使用决定权归董事长或总经理,其他各印章的使用决定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授权。
五、印章的作废和销毁
1、印章的作废包括不适用作废、磨损作废、遗失作废
等。
2、经确认作废的印章由使用部门提出销毁申请,填写《印章销毁申请单》(见附件2)经分管副总审核,经批准后方能销毁。
六、责任
1、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公司报告。
2、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3、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并赔偿公司的实际损失,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七、附则
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综合办公室。
【第4篇】建筑劳务企业印章管理办法
建筑劳务公司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印章管理,正确使用印章,维护印章的法定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确保印章安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印章的制定、保管、使用、销毁等事项。
第二章印章的制发
第三条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本单位法定名称。
公司印章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第四条印章制发前应登记,并盖首次印鉴,以备查考,严禁擅自刻制印章。
第三章合同专用章
第五条公司对外签订经济合同,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
第六条合同专用章一般不得携带外出使用。
确因需要携带外出时,必须按合同的管理权限,报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借用手续,使用完毕立即交还。
第四章财务专用章
第七条与公司财务相关的业务,一律使用财务专用章。
第五章印章的使用
第八条各类印章必须经该领导批准后方能使用,严禁任何人私自用印。
第九条用印必须在职权范围内使用,不得滥用、错用。
使用各类印章应建立相应登记制度,以便备查。
第十条公司用印范围是:报告、请示、通知、通报、决议、决定、函件、批复、意见、报表、协议书、介绍信以及其他需用印的事项。
第十一条盖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和介绍信,必须使用留有存根的统一格式,并经相应级别的领导批准,持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的必须是公司在岗员工。
第六章印章的保管
第十二条公司行政印章及各类专用章,由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三条各类印章应在保险柜或有加固措施的桌、柜中存放,所有房间的门、窗要有加固措施。
用印后,应及时将印章放回原处并锁牢,严防被盗或丢失。
第七章印章的销毁
第十四条印章因损坏或机构变动而停止使用的,应及时将印章封存。
第十五条建立作废印章销毁登记簿。
印章销毁须经公司领导批准,派两人或两人以上监毁并签字。
第八章检查与考核
第十六条个人擅自刻制和启用印章者,一次罚款200-500元,并由公司研究处以行政处分直至辞退。
因私刻公章造成公司经济和名誉损失的,公司依法将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公章管理人员,未经领导批准或不按相关制度擅自使用印章者,一旦发现,一次罚款100-200元。
第十八条未经领导批准,擅自携带行政公章和合同专用章外出使用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100-300元。
第十九条各类印章要妥善保管,凡检查中发现乱存、乱放的,对责任单位一次罚款50-100元。
第二十条负责保管印章的部门或个人未经主管领导审批擅自将公章借出或在重要文件上盖章,因此引起法律纠纷
的,对经办人罚款300元,对部门负责人罚款500元,后果严重的,经公司研究可直至辞退。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未经公司授权,对外签订工程合同使用合同专用章以外印章的,对经办人罚款300元,由此引起法律纠纷的,经公司研究可直至辞退。
第二十二条违规使用财务印章的,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办法》规定予以考核。
第二十三条印章废止而未在规定期限内交回废止印章的,对印章保管人和部门负责人分别罚款200元。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5篇】印章刻制管理规定办法
印章刻制管理规定
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
(1987年10月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 第一条为加强印章刻制业的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伪造印章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印章刻制业(含承制原子印章,下同)的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以下简称经营印章刻制店户),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经营印章刻制店户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业人员持有营业地常住户口或《暂住证》;
(二)拥有相应数量经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刻章企业考核合格的刻章技术人员;
(三)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场所。
承制国家机关印章的,还须备有保安工房和成品保管室。
第四条凡申请经营印章刻制业的,单位须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个人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申请承制原子印章的则须经国家轻工业部工艺美术总公司批准),报当地县(市、区,下同)公安机关对营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承制原子印章的报当地市(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检查」,领取《印章刻制业许可证》,赁该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准营业。
跨县经营印章刻制业的,须持派出单位或个人户口所在地的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到经营地的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手续。
第五条经营印章刻制的店户需变更名称、地址、负责人、经济性质等事项的,应按第四条规定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原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经营印章刻制店户歇业,应向原发证、照的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缴销《印章刻制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六条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经营印章刻制的店户开业或变更登记后,要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
第七条经营印章(不含私章)刻制的店户,必须严格遵守如下制度:
(一)凭证刻章制度。
要指定专人负责承接业务,凭公安机关核发的《刻章许可证》刻制。
收回的《刻章许可证》和《取印凭单》要妥善保存(保存期三年),以备查验。
承接刻制的印章不得发外加工;
(二)印章刻制管理制度。
要严格按公安机关核定的数量、规格刻制,不得使用承制的印章,要分别指定专人保管印章成品、销毁印章废品;
(三)领取制度。
领取印章,要查验《取印凭单》和领取人的工作证或居民身份证,取印人应在《取印凭单》上签名。
逾期三个月不来领取的,应造册登记,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经营印章刻制的店户及工作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不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泄漏国家印章刻制机密。
要积极协助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印章刻制管理和查缉违法犯罪活动。
发现违法犯罪可疑人员,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犯罪分子。
第九条凡需刻制印章的单位(含个体工商业户),必须持上一级单位出具的证明或营业执照,到所在县公安机关申领《刻章许可证》,凭《刻章许可证》到印章刻制店户刻制。
县以上党政机关刻制公章和业务专用章,应持《刻章许可证》到指定的店户刻制;跨县刻制的,应到刻制地的县公安机关换发《刻章许可证》再到指定的店户刻制。
第十条部队行政机关、党团组织及带有部队名称的企业事业单位,需到地方刻制公章和业务专用章,需持广州军区授权的军以上单位军务部门或组织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到当地县公安机关指定的店户刻制。
非指定刻章店户,不得承制部队印章。
第十一条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必须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规格刻制。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华侨企业、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印章,可参照同级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规格刻制。
有价票证专用章,应采用特殊章形、规格,由使用单位与所在地公安机关商定。
第十二条对模范遵守本规定,或者协助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有功的印章刻制店户,由业务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印章刻制店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警告或停业整顿:
(一)变更名称、地址、负责人、经济性质等而不办理变
更登记的;
(二)不指定专人负责承接刻章业务的;
(三)拒不接受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监督,或拒不协助上述部门工作,情节轻微的;
(四)不按期保存《刻章许可证》或《取印凭证》的;
(五)不指定专人保管印章成品、销毁印章废品的;
(六)歇业的不向有关部门缴销《刻章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第十四条印章刻制店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销营业执照和对直接责任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犯有前条行为之一,经处罚仍不改过,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将承制的印章发外加工的;
(三)不按公安机关核定的数量、规格刻制印章的;
(四)对逾期无人领取的印章,不造册登记送公安机关处理的;
(五)擅自承制部队印章的;
(六)承制无《刻章许可证》的单位印章的;
(七)泄漏国家印章刻制机密的;
(八)利用职业之便进行违法活动,或发现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但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擅自使用承制的印章,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第十五条对无证经营印章刻制业的店户,除没收工具和非法所得外,可并处勒令停业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罚款和没收财物变价款,应按规定上缴当地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犯有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六)、(七)、(八)、(九)项行为之一,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印章刻制店户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或依照有关规定处以劳动教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公布前已经批准开业的印章刻制业店户,应在本规定公布后三个月内补办安全查验手续。
凡符合安全条件的,按规定发给《印章刻制业许可证》,可继续经营;不具备安全条件,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停止经营,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回营业执照。
【第6篇】集团公司印章管理办法-范本
集团公司印章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条为加强ee各专业公司和总公司各部门(以下简称ee各单位)印章的管理,保证印章的绝对安全和正常使用,防止产生不良的法律后果,根据《总公司办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印章是指ee各单位的正式印章作风公章和部门章)、专用印章(即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海关报关章等)、手章(即各专业公司负责人用于文件、报表、票证等的个人印章)。
第三条ee各单位应确定印章管理人员,负责本办法第二条所述印章的保管并按有关制度和程序使用。
印章管理人员应是ee正式职工。
如印章保管人员必须出差或因病请假时,ee各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临时人员保管。
临时保管人员也必须是正式职工并应相对固定。
第四条印章保管人员接到印章后,必须进行登记,登记项目包括印章名称、收到日期、原保管人姓名、批准人签名、保管人签名等。
如指定临时人员保管时,也应办理上述交接手续,做到职责分明。
第五条印章的保管必须安全可靠。
原则上所有的印章均应置于保险柜内,并注意随时锁好,以免发生意外。
第六条未经ee各单位负责人或总公司主管该单位的副总经理批准,不得将印章拿出公司或交由他人代管。
第七条需用印时应先填写(使用公章申请表》,经ee各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后,连同经审核的文件文稿等交印章管理人员用印。
第八条用印文件文稿(包括合同、介绍信)等应复印,以留存备查。
第九条不得在空白介绍信和空白纸上盖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