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中村改造暂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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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中村改造暂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4月1日起正式执行。对合肥而言,新《规定》的出台与执行将为今后合肥城中村改造带来曙光,更使城中村改造有法可依。
城中村失地农民养老有保障
城中村的存在直接影响城市化进程。合肥市出台《规定》,更深远的想法是“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提升城市形象,完善城市功能,改善群众居住环境,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消灭一处处城中村的同时,合肥市还可同步实现村改居、农转非、群众永久安居、培训上岗就业、落实社会保障、集约用地指标、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多个目标。
据了解,今后合肥市城中村的改造,将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涉及集体土地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各区政府办理土地征收申报手续。涉及到的土地以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这意味着,经过改造,合肥市可用土地面积总体上将又有增加。
对城中村的普通百姓而言,《规定》给他们解决了不少实际问题。其中明确,“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在籍农业人口,应当转为非农业人口,村委会改为社居委”;此外重要的一条是: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将依照《合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拆迁补偿不得藏“猫腻”
城中村改造后,居民的补偿不得有“猫腻”。《规定》要求,各区必须“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实行三榜公示”,同时还要由建委、财政、审计、国土等七部门予以符合确认。
经费问题一直是城中村改造的“拦路虎”,过高的开发成本让政府和许多商家望而却步。对此,《规定》明确,今后其前期开发费用由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建委、审计局等部门核定后支付。较大规模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由市土委会一次性审定,由开发建设单位预支付,各区政府按期组织完成房屋拆迁。
“不改造还好,一改造,自己却从城里搬到了城外”,这是以往城中村改造拆迁中居民最普遍的担心,不少拆迁因此遭抵制。对此,《规定》也明确:由于拆迁改造,拆迁房屋实行实物安置的,应当就地、就近安置。
拆迁安置人均建筑面积30平米
除了进行原则上的明确,《规定》还对具体补偿给出标准: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符合《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常住人口和祖居户的,拆迁房屋安置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实行产权调换,并可按建安成本人均增购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对困难家庭,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还可给予一定经济补助。
不过,不符合该规定的其他人口,在城中村改造范围内自建房屋或购买农宅的,其房屋拆迁不予安置,将按规定方式处理。如户口已迁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在本市无产权住房,家庭人口(二代以内直系亲属)为2人以上,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享受廉租房政策条件的,可在辖区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可申请享受廉租房政策;户口已迁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内,但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享受廉租房政策条件的,以及户口为迁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由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一次性发放困难补助费。
按拆迁面积4%配置商业用房
今后,城中村公共配套设施缺乏的状况也将得到有效解决。
《规定》明确,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房和公共设施建设规模与标准,由建委、规划、审计、土地储备中心及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共同核定。
同时,城中村改造将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设施,还应当按拆迁安置住房面积的4%配置商业用房,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安排给社居委管理,经营净收益主要用于为拆迁安置户提供公共服务。此举也将有力保证居民的生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