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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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和申购的安全管理,预

防火灾、爆炸、中毒及环境污染等灾害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和服务过程中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和申购的安全监督管理。

3 用语定义

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可用于制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可卡因等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质,这些产品既是有关行业生产中常用的基础原料,也可以作为生产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

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废弃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未经使用而被所有人抛弃或者放弃的易制毒化学品;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易制毒化学品。

废弃易制毒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4 职责

4.1 安全生产部

4.1.1 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安全、消防监督管理的综合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4.1.2 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及改建、扩建工程中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审查。

4.1.3 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取证及管理。

4.1.4 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登记注册,取证和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证的申报及其管理。

4.1.5 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评价及备案工作。

4.1.6 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申报备案及取证工作。

4.1.7 按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进行组织和协调。

4.2 市场部

4.2.1 负责易制毒化学品销售、采购、搬运、储存、包装、保管、发货、运输和使用的安全管理及紧急情况的处理,并实施监督检查。

4.2.2 负责申报办理易制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购买证。

4.2.3 负责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要求做好易制毒销售台帐,并报安全部门。

4.2.4 负责对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单位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并对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4.2.5 负责查验易制毒化学品车辆资质证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4.2.6 按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进行组织和协调。

5 程序

5.1 易制毒化学品范围及分类

本公司生产、服务过程中涉及的易制毒化学品:硫酸、盐酸

5.2 管理职权

5.2.1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对不属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它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并对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负责。

5.2.2 对易制毒化学品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a) 进入易制毒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b) 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c)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d) 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e) 各被检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5.3 作业者培训

5.3.1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和服务的员工进行专业培训、教育和考核。

5.3.2 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易制毒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监督管理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新的易制毒化学品作业者必须在进行相应教育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3.3 各单位应保留相应的培训记录,必要时记入个人培训档案。

5.4 易制毒化学品的包装

5.4.1 易制毒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l90-) 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的易制毒化学品,要将其理化、毒理性质等数据(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 ),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5.4.2 相关单位应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易制毒化学品包装和检验的管理规定、规程,并严格执行。

5.4.3 易制毒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5.4.4 易制毒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并发放定点证书的专业生产企业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5.4.5 易制毒化学品应实行“一书一签” 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生产厂应当在易制毒化学品的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易制毒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市场部负责向购买方提供与易制毒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5.4.6 当发现其生产的易制毒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会同生产部、安全生产部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5.4.7 易制毒化学品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5.4.8 重复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使用前要检验合格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对有阀门和安全附件的容器进行充装前,要检查阀门和安全附件是否完好,是否处在应当关闭和开启的位置),并做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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