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法庭辩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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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法庭辩论意见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合同法庭辩论意见

篇一:法庭辩论意见(房屋转让合同纠纷)

尊敬的法官:法庭辩论意见

综合今天的法庭调查和举证质证情况,发表以下辩论意

见:

一、原告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证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定,原告显然没有尽到举证义务,因为本人的确对购房合同的事情一无所知,而原告也的确未在诉讼时效内向本人提出主张,根本就不可能存在这样的证据。因此,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判决驳回起诉。

二、从今天庭审情况看,原告提交的证据无非证明了其

与本案另一被告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给另一被告8万元购

房款,并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本人知晓、授权或追认该份合同的效力,这些证据恰恰证明了无权代理行为的存在,严格来讲,原告应当以另一被告为起诉对象,本人同购房合同以及系争事实并无法律上的关系,不是适格的当事人。因此,

请求法院按照无权代理有关规定,判决驳回起诉。

综上所述,原告举证不力,无法证明诉请事项的存在,而本人有离婚协议

关于房产的约定,以及房产证书,能够证明自己是产权人,依法不受他人侵害,特别是产权证书系国家机关出具的公文书证,具有公信力,证据效力明显大于原告的口头说法,请求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全案实际,维护本人合法权益,依法判决。

被告:

年月日

篇二:法庭辩论稿

法庭辩论词

尊敬的法官及各位审判员:

针对原告的诉求和我方的应诉主张,在今天的法庭辩论环节我方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说明,同时也有以下几种观点需要明确:

一、谢潘义夫妇死亡后的遗产继承和幼女谢潘盼的抚养

问题。2000年后季,多病多灾的谢潘义夫妇先后离世,留下

哇哇啼哭不谙人事的5岁孤女谢潘盼,因无任何直系血亲抚

养而事成难题,为及时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当时的吴堀村委

会会同小湾村长就谢潘义夫妇的遗产继承和谢潘盼的抚养问题进行了研究,他

们基于社会管理的职责和人性关怀的目的,出于对亡人魂灵的抚慰和对亡人遗

亲妥善安置的心愿,

才以第三方的身份,参与到此事中来的,他们先后找过谢潘义夫妇的几位旁系血亲商虽此事,但都没有结果,最后才找到邻村居住的谢潘义妻子潘粉梅的旁系亲属侄子潘治家,经过磋商,潘愿意接受谢潘盼的抚养事务,至此谢潘盼的抚养问题总算有了一个明确的结果。但是基于谢潘盼的抚养而谈判的抚养条件

却大大出乎了人们的意外:吴堀村委会、小湾自然村、潘治家、小湾村民慕自强这代表着四方面不同身份不同利益的人通过协议的方式简单粗糙处分了谢潘义夫妇生前承包的29.6亩承包地,将这29.6亩承包地由吴堀村委会和小湾自然村长全部转包给了小湾村民慕自强,而慕每年只需供给谢潘盼的指定抚养人潘治家600斤小麦用于养活谢

潘盼即可,同时慕还承担了每年供给小湾自然村100斤小麦,

不知何意!协议当时签订了10年。这样一份完全显失公平

且无合法继承人谢潘盼任何法定监护人参与的所谓“协议”,

几乎完全剥夺了谢潘盼的所有继承权利!所以这是一份无效合同,一是合同处分的财产不属于参与合同签订的吴堀村委会、小湾自然村、潘治家和小湾村民慕自强任何一方,二是合同内容显失公平。这只能算是一起通过行政参与的社会管理行为,而这件事情的处理足以体现出当时参与的干部和群众法律意识的淡薄和处理社会事务能力的差池!这也就是这

起案子多年争执不休的根源所在!今天的辩论我首先请求法庭撤销当年他们签订的这一份非法协议,而这一份协议更不

能适用《合同法》来调整,因为《合同法》调整的是当事人双方签署的有权处理的自己合法财产,同时还必须本着“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而这起案子面前摆着这份“协议”算什么?

二、原告慕自强恶意冒领谢潘义一家的退耕还林款、意图长期霸占谢潘盼的合法继承财产问题。

通过2000年吴堀村委会干部和小湾自然村长等的协调,慕自强转包取得

了原谢潘义一家的所有承包地经营权,在其有效耕作了仅仅两年后,20XX年国家实行退耕还林,原

谢潘义一家承包地其中26.6亩被国家规划到了退耕范

围之内,慕自强心想:多好的事,真是喜从天降,这26.6

亩地不用种地纳粮,国家每年每亩还补助160块钱,将来载的杏树挂果收益,还归我慕自强所有,多好啊!于是慕自强

“理所当然”地从20XX年开始便逐年从乡财政所和林业站

直接领取了谢潘义名下的26.6亩退耕还林款,直至20XX年底,共领取现金25536元。20XX年,谢潘盼的指定代理人潘治家出面阻止并保留了谢潘盼的“一折统”存折才算真正阻

止了慕自强的侵权行为!而慕自强不但不知错悔过,还执意将谢潘盼告上了法庭,引发官司!退耕还林是国家基于保护生态启用国债资金实施的一项庞大的惠农工程,被规划的区

域地块务必全部实行退耕,然后8年内国家启用国债资金补

助承包农户生活费用,这纯粹是一起行政行为,退耕苗木由

国家供给,退耕工作由乡政府及村委会组织当地群众以乡或以村为单位通过义务工的方式负责落实实施,与你慕自强何

干?退耕后26.6亩承包地每年领取的补助款就高达4256元,

你只给这26.6亩承包地的合法继承人600斤粮,也就是600 元钱,道理何在?假设2000年你们签署的那份协议合法有效,现在退耕了,协议的主体内容发生了巨大变化,你也应该考虑协议的变更问题啊,可你却执迷不悟,堂而

皇之地连续冒领了6年谢潘盼的退耕还林款!道理何在?道义何在?所以慕

自强的行为是有过错的!是恶意的!是严重侵权的!更为可耻的是,慕自强居

然在20XX年要求再次以协议的方式

将转包行为延伸到50年以后!脑子出毛病了还是发疯了,不知道国家的二轮

土地承包政策只有30年权限,到2028年

就结束了?这一行为充分体现出慕自强的贪婪意识和企图长期霸占孤儿谢潘盼的继承权欲望何等强烈!这一切其实都是源于已死亡的谢潘义夫妇的承包地转包行为发生的,与退耕不退耕没有必然关系,不是退耕纠纷,而是承包地纠纷,所以今天的辩论我方认为处理这件事情不能适用关于退耕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应该适用土地承包、转包以及遗产继承方面的法律法规。

三、关于返还原告诉求中的4230元的问题。因为这是一起典型的“恶人先告状”,尽管我方身为被告,但我方有足够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用来保证这场官司的最终胜利,所以

在此我方明确表态不返还原告任何财产,而且还要向原告声

明,在必要的时候我方将要求原告返还20XX年至20XX年共

冒领的谢潘盼退耕还林款25536元,同时关于这场官司我方

也不承

担任何诉讼费用。

四、质证:原被告双方20XX年古2月20日签订的《承

包地合同》和20XX年12月25日吴堀村委会出具的《关于

慕自强承包谢潘盼土地事宜处理意见》这两份材料中,潘治家的两次签名字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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