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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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仲裁
篇一:保密协议
保密公约
鉴于甲乙双方正在探求或业已建立合作关系,为了积极促进双方在指定领域的业务开发与商务合作,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同意向对方披露自身的保密信息,并签订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1.保密信息指本协议的一方(披露方)依据下文设定的条件,以书面、口头或电子文件的形式提供给另一方(接受方)的任何信息或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计划、专有技术、研究成果、客户信息、财务数据以及其它技术和商业信息。
披露此类保密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传真、备忘、纪要、协议、报告、方案、协议、电子邮件等,或以口头方式披露并以书面方式确认为保密信息的任何信息或
数据。
上述保密信息不包括任何已出版的或其它形式处于公
有领域的信息,以及在披露时接受方通过其它合法途径已经获得的信息。
2.接受方同意只在本合作的目的范围内使用对方的保
密信息并
(1)采取足够的措施,保护披露方的保密信息,不将
对方的保密信息向任何第三方公开转让,也不以其它方式让无权接触该信息的单位或个人接触该信息。
(2)如为本合作的目的确实需要向第三方披露对方的
保密信息,则必须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并与该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
(3)应约束其接触本保密信息的员工遵守保密义务。
(4)如果双方经探讨后未建立合作关系,则接受方不
能使用披露
方的保密信息;如合作关系出现终止,则接受方应按照披露方要求将保密信息及其载体返还给披露方。
3.如果接受方根据法律程序或行政要求必须披露保密
信息,则接受方应事先通知披露方,并协助披露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或限制保密信息的进一步扩散。
4.双方确认,本协议任何条款不构成对保密信息的转
让或许可,接受方也不能在本协议目的之外使用本保密信息。
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对签字双方及
其关联机构及其继受者均具有约束力。如保密信息因接受方之外的原因而成为公知信息,则本协议对该部分保密信息自动失效。
6.本协议包含双方关于此事项的全部约定。双方在此之前达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协议或约定,如果与本协议冲突,则以本协议内容为准。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须以书面方式做出并经双方签字才能生效。
7.如果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万元人民币,并可采取其它必要的补救措施。
8.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应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在广州进行仲裁。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9.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篇二: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
与(以下简称“”)拟进行项目(定义见下文)。鉴于一方在进行项目期间需要向另一方提供某些保密资料,为了保护双方的保密资料,双方在此协商确定如下条款和条件,谈
判需在保密合同双方签订后的情况下进行:
1.在本协议:
“关联机构”指,就任何一方而言,系指通过一家或数家中间方直接或间接控制该方或受该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或与该方直接或间接共同收第三方控制的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控制”一词(包括“控制该方”、“受该方控制”和“与该方共同受控制”等相关意义)系指拥有一个实体超过百分之五十(50%)的注册资本或有表决权的股份。
“”指。
“保密资料”指,不论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由提供方向收受方提供的或由收受方造访提供方或提供方的一家关
联机构而获得的或双方在项目履行过程中共同开发研究所
得到的以书面、电子形式或其他有形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内部政策和程序、报告、商业模式、预测、数据库、市场调查、预算、图表、图画)的任何和所有业务性、战略性、经济性、财务性及技术性的数据、备忘录和资料以及双方对于项目的任何谈判,会议的内容、文件,及为履行项目所签署的任何项目合同、协议(如果有的话),亦应作为保
密资料。保密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双方正在进行项目的事实、双方可能就任何焦炉煤气项目进行的合作以及本协议的内
容及其存在。
“欧罗福”指上海欧罗福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各方”指和;“一方”指或。
“项目”指双方(和/或其关联机构)就可能于中国实行的焦炉煤气方面的投资机会所共同进行的评估及合作。
“提供方”指提供保密资料的一方。
“收受方”指收受保密资料的一方。
“有关人士”指收受方的关联机构以及收受方和其他关联机构的职员、雇员、代理人、承包商和顾问。
2.鉴于收受方被提供或获得保密资料,收受方确认收受方被提供的或获得的保密资料具有
保密性并为提供方或提供方的一家关联机构的财产。收受方向提供方承诺,自收受保密资料日期起计为期三(3)年,对保密资料保密及保守秘密(法律规定则除外),并且:
(a)确保上述保密资料不会向任何第三方予以透露、复印、复制、分发或提供;
(b)以其保护自己类似的专属和/或保密资料之相同方式保护提供方的保密资料。只限于
下述人士接触获取保密资料:即从事项目并必须知悉上述资料的有关人士及从事项目、已获告知本协议项下接受方的义务并且已同意遵守极受约束于本协议条款之接受方的法律顾问、代理、顾问或外聘顾问;
(c)除了为开展项目以外,确保不以任何模式、形式或方法使用上述保密资料;
(d)不申请或不直接地或间接地协助其他任何人士使用保密资料的任何部份申请或注册
登记任何专利权和其他任何知识产权;
(e)不使用保密资料的任何部份以反对或寻求使任何不论是否已注册登记的专利或其他
任何知识产权失效或使上述任何一项之任何申请无效;及
(f)确保各有关人士应对上述保密资料保密及保守秘密并且遵守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3.在本协议第2条列载有关对使用和透露保密资料的限制不适用于任何下述资料:
(a)并非由于收受方的任何行为在透露时或以后以公开或其他方式使大众可以得到的
资料;或
(b)收受方能证明,在向收受方透露以前,资料已由收受方合法持有并非直接或间接从
提供方以保密方式获得;或
(c)收受方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从第三方所获得的资料是由第三方有权个别的向收受方
提供的资料,且该第三方没有对使用或透露该资料的限制。
4.就本协议第3(a)条而言,保密资料不应该因为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