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珠海主要入海排污口及其邻近海域环境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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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18年珠海市主要入海排污口及其邻近海域

环境质量监测方案

1. 监测目的

通过开展主要入海排污口污染物调查监测,全面掌握珠海市陆源入海排污口排放入海污水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以及各种污染物的浓度状况,掌握陆源污染物排海的污染效应,以及对邻近海域海洋生态损害的状况与程度,特别是对重要海洋功能区的影响情况,为海洋环境监管和治理提供科学依据。

2. 组织实施单位

珠海市海洋环境监测与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

3.监测区域

珠海市内代表性入海排污口及重点排污口邻近海域。

4. 监测站位

入海排污口监测站位:珠海市实施监测的代表性入海排污口10个,具体见表1-1和图1-1。

重点排污口邻近海域水质监测站位:珠海市重点排污口邻近水域监测选取水质监测站位7个具体见表1-2和图1-2;沉积物和生物监测站位一致,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个,全部在水质监测站位中选取。另外,距入海排污口最近的水质监测站位和对照站位必须是沉积物和生物监测站位。

站位布设:

1)排污口采样点位布设:

——布设原则:陆源入海排污口的监测点位应布设在其入海口处,且应保证所采污水样品不与海水混合。不同类型的陆源入海排污口监测点位布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污水直排口的采样点位一律设在该排污口的入海口处,采样时采样点位不能受到潮水的影响;

排污河的采样点位设在该排污河不受潮水影响的入海口附近河段;

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排放口的采样点位设置在陆上处理设施出水

口或入海口附近竖井中。

——布设数量

一般在入海口的污水主流道的中心点布设1个采样点位;

水面宽度≤50米的排污河在中泓线布设1个采样点位;

水面宽度50~100米的排污河在近左、右岸有明显水流处各布设1个采样点位;

水面宽度>100米的排污河在左、中、右有明显水流处各布设1

个采样点位。

污水采样方式:

——采样方式

对于排污连续且稳定的排污口,可以采集瞬时水样。

当污水流量日变化小于20%,按等时间间隔(每2小时采集一次,每次采样体积500毫升)采集等体积混合水样。

当污水流量日变化大于20%时,采集流量比例混合水样。

——采样层次

在入海排放口采样点位中心采集表层水样。水深大于1m 时,在表层下1/4水深处采样;水深小于或等于1m 时,在1/2水深处采样。

对于排污河,水深<5米时在水面下0.5m处采集表层水样;水深>5米时在水面下0.5m、河底上0.5m采集表底层混合水样。

2)排污口邻近海域站位布设:

排污口邻近海域监测站位不少于7个,其中沉积物监测站位不少于5个。

集表层样品,生物采集该海域的主要优势贝类样品。

5. 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

(1)市政及生活污水类排污口排污状况监测

排污口监测指标为:流量,水温、溶解氧、pH、盐度、COD Cr、TOC、氨氮、总氮、总磷、粪大肠菌群、BOD5、悬浮物、石油类、汞、镉、砷、铅、铬,污水生物毒性(发光细菌法)等20个项目。

(2)工业废水类、排污河口和其他类型的入海排污口排污状况监测

排污口监测指标为:流量,水温、pH、盐度、COD Cr、氨氮、总氮、总磷、BOD5、TOC、悬浮物、石油类、汞、镉、砷、铅、铬、氰化物、挥发酚、污水生物毒性(发光细菌法)、粪大肠菌群等21个项目。

(3)重点排污口邻近海域环境质量监测

①海水水质监测指标:水温、溶解氧、盐度、pH、COD Mn、BOD5,TOC、悬浮物,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氨-氮,活性磷酸盐,总氮、总磷、石油类,重金属(汞、镉、铅、砷、铬)等20个项目。

②沉积物质量监测指标:有机碳、硫化物、石油类、重金属(汞、镉、铅、砷、铬)等8个项目。

③生物质量监测指标:石油烃、粪大肠菌群、重金属(汞、镉、铅、砷、铬)等7个项目。

④海域环境实况记录:使用数码照相机拍摄海域环境状况照片至少1幅。

注:水质采样应在低潮时进行。

(4)监测项目分析方法

①排污口排污状况监测项目分析方法见表1-3;

②重点排污口邻近海域环境质量监测项目分析方法见表1-4。

6.监测频率与时间

排污口排污状况监测:共6次,监测时间分别为2018年3月、5月、7月、8月、10月、11月;

重点排污口邻近海域环境质量监测:水质监测2次/年,监测时间分别为5月、8月;沉积物和生物质量监测1次/年,监测时间为8月,与8月份水质监测同步实施。

7.质量控制

采样时必须采集现场平行样和现场空白样,所有上报数据都必须有平行样和空白样的分析检测结果,以及占样品总数5%的密码样分析结果作为质控样结果。密码样由海区中心统一配置并按需求发放至我监测中心。

8.数据报送

2018年4月8日前提交3月份监测数据及质控报表;6月8日前提交5月份监测数据及质控报表;8月8日前提交7月份监测数据及质控报表;9月8日前提交8月份监测数据及质控报表;11月8日前提交10月份监测数据及质控报表;12月8日前提交11月份监测数据及质控报表。12月31日前提交2018年珠海市海洋环境状况公报(《陆源入海排污口及邻近海域环境质量状况》章节的编写)。

数据格式:按《全国海洋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系统》的标准格式报送。同时报送“海洋环境监测工作量统计表”(格式见表1-5)和“入海排污口环境质量评价表”(格式见表1-6)。

表1-1 珠海市实施监测的入海排污口

备注:留诗山排洪渠站点是我市增加站点,没有全省统一编号表1-2 珠海市重点排污口邻近海域监测站位表

表1-3排污状况监测分析方法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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