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收费权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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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XX公司二期供热热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会计处理意见

委托单位:XX省XX公司热电有限公司

受托单位:啊啊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目录

前言 (1)

一、原始权益人会计处理 (2)

(一)XX公司二期向计划管理人出售基础资产的相关会计处理

(二)XX公司二期认购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会计处理

(三)XX公司二期在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的相关会计处理

(四)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相关的现金在现金流量表的反映

二、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计处理 (2)

三、专项计划的分配顺序及相关会计处理 (2)

四、本方案相关会计处理的理由 (3)

五、其它事项说明 (4)

前言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证资管”)拟实施的XX公司二期供热热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制定。

为规范专项计划中原始权益人兼资产服务机构X省XX公司热电有限公司及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计划管理人等相关专项计划参与方的会计处理,我们依据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会计法规的规定,以及X省XX公司热电有限公司与计划管理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XX公司二期供热热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基础资产买卖协议》、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XX公司二期供热热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以下简称“《标准条款》”)、《XX公司二期供热热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XX公司二期供热热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服务协议》、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设立XX公司二期供热热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之法律意见书》,根据X省XX公司热电有限公司融资业务的特点,提出以下方案。

需特别说明的是根据XX公司二期供热热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上相关的协议、法律意见书等,XX公司二期供热热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能够实现表内融资。

一、原始权益人会计处理

(一)XX公司热电有限公司向计划管理人出售基础资产的相关会计处理

XX公司热电有限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向计划管理人出售基础资产的会计处理,我们建议公司作如下会计处理:

1、专项计划设立日:

根据《基础资产买卖协议》及有关差额支付承诺的相关规定,XX公司热电承诺对专项计划分配资金不足以支付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各期应付预期收益和未偿本金余额的差额部分承担补足义务,由此,可以认定该工业热费债权虽已出售,但企业保留了该应收工业热费债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专项计划设立日,不应当终止确认该应收工业热费债权。

2、XX公司热电有限公司收到专项计划收购基础资产的资金时:

应将:此会计处理将实际收到的资金与应收工业热费款(不含作为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处理,按实际利率法在受益期内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备抵科目。

3、支付的与实施该计划相关的其他费用,由于该费用发生数额较小,可一次性计入公司当期损益。

(二)XX公司热电有限公司认购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会计处理XX公司热电作为基础资产的卖方,同时也认购该计划的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由于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也参与收益分配,因此,我们将认购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作为独立业务进行处理,XX公司热电支付现金并收到计划管理人出具的相关资产支持证券,由于次级证券不能在期中转让,应确认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

(三)XX公司热电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的相关会计处理

1、出售的应收工业热费债权对应的收款期,应确认相关的热费收入及应收工业热费债权,收入确认的时点应根据工业热费规定的收款期确认。

2、每一个回收款转付日前,资产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协议》的相关约定将扣除执行费用后的前一个回收款转付期间的所有回收款转入专项计划账户,并对应结转应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

3、XX公司热电有限公司作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服务商,收到服务费时应确认相关的服务收入。

(四)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相关的现金在现金流量表的反映

1、出售基础资产收到的银行存款在现金流量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的“取得借款所收到的现金”反映,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收到的现金。

2、XX公司热电认购该计划的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在现金流量表“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的“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反映。

3、XX公司热电作为计划服务机构收到的工业用户支付的热费收入,XX公司热电及时支付给计划专用账户,将收到的热费收入在现金流量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反映,支付的计划款在现金流量表“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反映。

二、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投资行为的会计处理

根据《认购协议》规定,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购买资产支持证券后,应将该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

三、专项计划的分配顺序及相关会计处理

根据《标准条款》的规定,正常情况下,专项计划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分配:

(1)专项计划涉及的应纳税负(如有);参与专项计划各方应按财税[200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自行履行纳税义务。

(2)财务顾问的财务顾问费、托管人的托管费、监管银行的监管费、评级机构的跟踪评级费和杂项费等专项计划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3)当期应分配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及预期收益,应当冲减长期应付款余额;

(4)将不超过剩余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未偿本金和截至相应的预期到日期时预期收益之和20%的部分作为留存收益(如有),应当提取相应的专项储备金,留存于专项计划账户;

四、本方案相关会计处理的理由

1、《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以下简称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范了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

(1)按照《资产买卖协议》及财政部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相关规定,如果根据与购买方之间的协议约定,在所出售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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