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发项目鉴定意见书(税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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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企业研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区税务局:

根据钧局《关于商请对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的函》(厦*税鉴函[2018]*号),我局于****年**月**日组织专家组对****公司(统一信用代码****)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究开发项目是否符合《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相关文件对于“研发活动”的界定条件进行鉴定。经资料审核、现场考察和质询讨论,形成如下鉴定意见:

一、以下项目符合“研发活动”的界定条件:

二、以下项目不符合“研发活动”的界定条件:

三、企业放弃异议鉴定

该企业自《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将研发项目鉴定所需的资料报送我局,视为放弃异议鉴定。

鉴定专家意见见附件。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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