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法制》多媒体课件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三司”:将晚唐以来中央所设的盐铁司、度支司
和户部司统合管理,称为“三司”
--强化中央集权
行政法制
二、地方行政 1. 州(府、军、监为其同一层级机构)、县
--知州由中央派文官出任 --通判,可随时向皇帝报告情况 --知县,由皇帝任命文官担任
2 转运使、提刑按察使、提举常平使,称之为 “四司”(帅司、漕司、宪司、仓司)
--宋太祖、太宗∶“垦田即为永业”
--红契
又叫赤契,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经官府承认,交 纳契税,然后由官府在买卖契约上加盖公章
经济法制
二、专卖制度盛行 --食盐专卖法(榷盐) --酒类专卖法(榷酤) --茶叶专卖法(榷茶)
三、海外贸易法(市舶条法) --市舶司:海外贸易官吏机构
经济法制
北宋仁宗天圣元年 (1023年)的货币 ——交子 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 使用的纸币
第五节 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
一、中央司法机构
--大理寺
中央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地方上报的刑事案件以及 京城百官案件
--刑部
司法行政机关,同时负责复核大理寺所断全国的死刑已 决案件
--御史台
国家最高监察机关
--宋太宗时,在宫中设审刑院:
民事法制
二、物权 2. 倚当
所有权人将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使用权及部分收益权 转让他人,以换取现钱的活动,主要以田宅为标的
3. 抵当
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田宅的契据作为债务的担保,在 约定日期清偿借款后即可取回抵押的契据,是一种更 为便利的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的借债方式。
民事法制
三、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如有父母、妻、子、亲兄弟、未嫁之姊妹、未嫁女 和亲侄等随行者,可任其继承收管;相随之人不在此 范围的,只能由父母、妻儿持官府的公文前来收认。
--如死亡客商无人相伴,先由官府保管,并通知其原 籍追访亲属;待父兄、子弟等有继承权人前来识认, 依数酬还
经济法制
一、土地所有权
--宋初,“不立田制”,“不抑兼并”,允许土地自 由流转
京师开封府和所属诸县、相邻四州划为重法地,在 此区域内窝藏贼盗者,一律加重处罚
--《盗贼重法》(神宗,1071年)
将重法地由开封府诸县扩大到十几个州、军
刑事法制
一、重典惩治贼盗
--《宋刑统》敕文:擒获强盗,不论有赃无赃,并 集众决杀。持杖行劫,不问有赃无赃,并处死;其 同行、同情、知情者都同罪。 --《宋刑统》准用唐德宗建中三年(782年)的敕 文:“自今以后,捉获窃盗,赃满三匹以上者,并 集众决杀。”
司法制度
三、诉讼制度
--重视证据和检验
--对不合拷讯者,据众证定罪 “称众者,三人以上,明证其事, 始合定罪,违者以故失论” --重视检验与现场勘验
宋慈南宋理宗淳佑七年 (公元1247年)
司法制度
三、诉讼制度
--重视证据和检验
宋慈《洗冤集录》自序:
“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 验。”
第四,在考试的内容上,除诗赋外,进士科增经义 等内容
行政法制
四、官吏考课 1.考课机构
--审官院:负责京朝官的考课 --考课院:负责幕僚官和地方官的考课
2.考课的方法 --磨勘制
即磨勘转官,定期勘验官员的政绩,以定升迁
--历纸制
类似于考勤,规定官吏按日自计功过,并上交给主管的官 员
行政法制
三、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2.继承 (3)遗嘱继承
北宋时遗嘱继承一般以户绝为前提,南宋时遗嘱继承 的范围扩大
--“无承分人”的财产可依遗嘱处分
--遗嘱应“自陈,经官公凭”,或“经官投印”,由 官府进行公证,或由族众进行见证
--遗嘱继承人应是缌麻以上的亲属
--遗嘱纠纷的诉讼时效为十年
民事法制
三、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2.继承 (4)客商死后钱物的继承 《宋刑统》“死商钱物”门:
刑事法制
二、刑罚制度 (二)刺配
杖刑、刺面、配役三刑同施 --始创于五代后晋天福年间,原为宽恕死罪之刑 《宋史·刑法志》∶“配法日多,犯者日众,黥配 之人,所至充斥”
刑事法制
二、刑罚制度 (二)刺配 --刺配刑执行复杂: 1.杖责有数量之差和脊杖、臀杖之别 2.刺字有刺背、额、面之分 3.配役有军役和劳役的不同
仁宗年间设立“详定编敕所”,此前由大理寺兼管
--以敕代律
神宗时∶“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
--大量民事、经济、行政法律规范以编敕的形式颁布
立法概况
三、编例 将原临时性的例上升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 (1)“条例”:皇帝发布的特旨 (2)“断例”:审判案件的成例 (3)“指挥”:中央官署对下级官署下达的命令 --例是制定法的补充:“法所不载,然后用例”
立法概况
一、《宋刑统》
--所有的敕、令、格、式的前面都有一“准”字, 以示经过皇帝的批准
--新增“臣等起请”32条 “臣等起请”指窦仪等修律者为适应宋时形势发 展的需要,对前朝行用的敕令格式经过审核详 虑后,向朝廷提出的变动建议。这些新增条款, 每条冠以“臣等参详”四字
--总括“余条准此”条,附于名例律后
地方上奏中央的案件,须先送审刑院备案,再交大理寺 审理,待刑部复核后,再返回审刑院,由其出具书面意见, 奏请皇帝作出最终的裁决(神宗时,罢审刑院归刑部)
司法制度
二、地方司法机构
--县为诉讼的第一审级,有权判决杖以下的案件;徒 刑以上的案件须报送州做出正式判决
--州是诉讼的第二审级,有权直接判决徒以上的案件; 死刑案件须上报提点刑狱司复核;部分重大疑难案件 要上报刑部,由大理寺审议或经皇帝亲自审核
立法概况
二、编敕 敕:皇帝诏令的一种形式,一般是针对特定的人
和事所发布 编敕:对颁布的敕进行整理、删定,分门别类汇
编在一起,颁行天下,具有稳定性和普遍适 用性的法律形式
--神宗时以敕代律,形成“敕、令、格、式”的 新体系
立法概况
二、编敕
--编敕活动频繁,敕条数量繁多
--国家设有专门的编敕机构
刑事法制
二、刑罚制度
--以笞、杖、徒、流、死为常刑 --折杖法 --刺配 --凌迟
刑事法制
二、刑罚制度
(一)折杖法 用决杖来代替笞、杖、徒、流的刑罚方法 --除死刑外,均可用决杖替代 --折杖法不适用于反逆、强盗等犯罪
刑事法制
二、刑罚制度 (一)折杖法 《宋刑统·名例律》“五刑门”:
1.笞刑:笞五十,决臀杖十,放;笞四十、三十,决臀杖 八,放;笞二十、十,决臀杖七,放。 2.杖刑:杖一百,决臀杖二十,放;杖九十,决臀杖十八, 放;杖八十,决臀杖十七,放;杖七十,决臀杖十五,放; 杖六十,决臀杖十三,放。 3.徒刑:徒三年,决脊杖二十,放;徒二年半,决脊杖十 八,放;徒二年决脊杖十七,放;徒一年半,决脊杖十五, 放;徒一年,决脊杖十三,放。 4.流刑:加役流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决脊杖 二十,配役一年;流二千五百里,决脊杖十八,配役一年; 流二千里,决脊杖十七,配役一年。
行政法制
三、官吏选任
--科举 选官正途
--恩荫 贵族官僚子弟,根据祖父辈的爵位、官品,荫补
任官 --捐纳
富家子弟出资买官
行政法制
三、官吏选任 --科举 与唐朝相比:
第一,录取和任用的范围较宽
宋朝一经录取便可任官,不限应试者的出身,僧道 亦可科举
第二,宋英宗定“皇帝三年一次亲自殿试考选”
第三,“糊名(弥封)”“誊录”“回避”等考制
第九章 宋朝法制
第一节 立法活动 第二节 行政法律制度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第四节 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第五节 司法制度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 握宋朝法制的基本内容。
本章教学要求:介绍宋朝刑事、民事法制 和司法制度的主要内容。
• 本章教学重点:宋朝的法律体系、民事 与刑事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
1. 妇女法律主体地位得到扩展
--“七出三不去”、“义绝”、“和离”
--南宋:已成婚而丈夫移乡编管,其妻愿离者, 听;妻子被同居亲强奸,虽未成,而妻愿离 者,听。
--妇女的再嫁权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障
民事法制
三、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2.继承 (1)一般财产的继承:诸子均分 第一顺序为儿子:
“未娶妻者,别与聘财”
--可遵照遗嘱执行
民事法制
三、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2.继承 (2)户绝财产的继承
继绝:户主死后,无子寡妻为亡夫立嗣,或近亲尊长 为夫妻双亡的户绝者立嗣 --立继:亡夫之妻为亡夫立嗣 《宋刑统·户婚律》:立继子须“同宗昭穆相当者” --命继:夫妻俱亡的户绝之家由被继承人之近亲尊长 立嗣
民事法制
司法制度
三、诉讼制度
--翻异别勘 当犯人推翻口供、临刑称冤或家属代为申冤时,改由 另—个司法机关重审或监司另派官员复审的制度 -由原审机关的另一官司复审,称“移司别推” -由上级机关派其他机关复审,称“差官别推”或“移 推” -按照法律规定,可翻异三次(南宋五次) -“慎刑”:杜绝冤假错案的产生 -影响司法机关的审判效率
立法概况
四、条法事类
根据法律的内容、性质、功用,分门别类,依事编排
--宋孝宗淳熙八年颁行《淳熙条法事类》,为宋代 第一部“条法事类”体例的综合法典
--现存《庆元条法事类》残卷(原有80卷,残存48 卷,共16门)
第二节 行政法律制度
行政法制
一、中央: “二府三司” 1.“二府”:中书门下与枢密院 --中书门下:皇帝之下的最高权力机关 --枢密院:皇帝之下的最高军事机关
第二顺序是孙、守寡妻妾:
若儿亡,孙子可以“子承父分”,代位继承
--在室女没有继承权,“减男聘财之半”
民事法制
三、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2.继承 (2)户绝财产的继承 户绝:无男姓子嗣之户 户绝资产包括田宅、店铺、奴婢以及其他资财
--户绝继承的顺序依次是女儿、近亲、官府
--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户绝资产除丧葬费外,全部 由在室女继承;未有在室女的,出嫁女可分得三分之 一,其余入官;无亲女则归近亲;无近亲则全部入官
先以信用取得所买物,之后再支付价金
民事法制
二、物权 1.典(当)
亦称“出典”“典卖”,典当契约称为“质卷” 、 “解贴” --典卖权归家长 “辄将田宅、物业典、卖者,准盗论”
民事法制
二、物权 1.典(当)
--一物不得两典 --出典人有权在明确约定回赎期内回赎 --典主享有对典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优先购买权, 但无处分权 --没有约定回赎期限,或约定不清的,法律规定在三 十年内允许回赎
--路设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的派出机关,负责辖区 的司法审判和监察
(1)复查州县所审断的案件,“凡管内州府,十日一 报囚帐”
(2)对有疑狱及拖延未决案件,亲赴州县审问
(3)州县已决案件,由提点刑狱司复推
司法制度
三、诉讼制度
--皇帝亲审录囚
--“御笔断罪”
--鞫谳分司 从州至大理寺,实行审判分离的司法制度: 在州一级,司理院的司理参军 “掌狱讼勘鞫之事”, 司法参军掌“议法判刑”;大理寺亦有“断司”和 “议司”之分。 目的:为防止刑狱宽滥和官吏作弊
• 本章教学难点:宋朝民事和刑事法律的 发展变化。
第一节 立法活动
法制思想的变化
--君主集权 --崇文抑武 --义利并重 --慎法慎刑
立法概况
一、《宋刑统》 《宋建隆重详定刑统》
--宋太祖赵匡胤建隆四年(963年)颁布 --体例:篇(12)、门(213)、律条(502)、
律疏、敕、制、令、格、式、起请条 --篇目、律文、疏议几乎与《唐律疏议》同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五、监察机构 1.中央
御史台,御史中丞为长官,设台院、察院和殿院 --代君主监察百官
2.地方
路:监司 州:通判 沿边和战事地区:走马承受 --监司出巡和失察受罚制度 --尚书省监察御史,御史台监察地方监司官,监司监 察走马承受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刑事法制
一、重典惩治贼盗
--《窝藏重法》(仁宗,1062年)
刑事法制
二、刑罚制度
(三)死刑 --绞、斩、凌迟
元、明、清相沿 --决重杖一顿处死
第四节 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民事法制
一、契约
买卖、借贷、租赁、抵押、典卖、雇佣……
买卖契约: --绝卖
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 --活卖
又称典卖,当所附条件达成,所有权才发生转移; 在合理期限内,出卖一方可以赎回典卖物 --佘卖
司法制度
三、诉讼制度
--“务限法”
农忙时节停止民事审判的制度
《宋刑统》“婚田入务” :
“取十月一日以后,许官司受理,至正月三十日住接 词状,三月三十日以前断遣须毕,如未毕,具停滞刑 狱事由闻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