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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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违法建筑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委办[2006]9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中共杭州市委
【发布日期】2006.04.29
【实施日期】2006.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违法建筑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的通知
(市委办〔2006〕9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杭州市违法建筑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4月29日
杭州市违法建筑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为加大防违、控违、拆违工作力度,促进和保障各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有效遏制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筑,维护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违法建筑是指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非法占用土地新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未经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许可或者违反许可规定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超过批准使用期限尚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二、本办法中追究的责任人员是指:
1、对防违、控违、拆违工作负有领导和管理职责的各级党委、政府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
2、对防违、控违、拆违工作负有支持和配合等协助责任的相关责任部门的有关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
3、行政村(社区)基层党组织、村(居)民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负有领导和管理职责的有关领导人员和党员;
4、实施违法建筑单位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5、其他实施违法建筑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有关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是指各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
三、本办法所指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分别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和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指组织处理包括: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调离岗位、降职、停职、免职、责令辞职。
四、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理:
1、不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土地、建设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有关规定,对本辖区范围内防违、控违、拆违工作领导不力,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