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天然气管道合同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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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天然气管道工程

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方(甲方):有限公司

承接方(乙方):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为明确甲乙双方责任,保障双方的权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双方自愿、平等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安全管规定》、《省燃气管理条例》、《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乙方所负责施工的天然气设施配套工程内容包括如下:

(1)工程内容:主要包括委托设计院设计、工程监理、设计图纸里面的公司红线内(本次包含天然气热水锅炉、厨房用气,锅炉天然气高峰小时用气量为h,供

气压力为0.09MPa。)燃气管道、燃气表、阀门和调压设备、报警器及报警箱的安装

(材料乙供)及管道探伤、工程报建等,包设计、包施工、包材料、包安全、包质量,

包报建、包验收。

4.监理:双方约定按以下第(2)种方式执行;

(1)甲方负责聘请,监理费由甲方承担;

(2)乙方负责聘请,监理费包含在工程费中。

5.报建验收:乙方办理天然气工程的监检报告手续。

第二条工程进程

(1)合同总工期共日历天,从开工日期起至完工日期止。

开工日期:暂定2016 年12 月1 日,最终以甲方现场书面通知进场并具备连续施工条件为准。

连续施工条件是指:庭院管道具备安装条件即庭院场地平整、给水、排水、污水、电缆管道等安装完毕;打眼、立管、挂表、表后管分项工序的施工能衔接有序进行;甲方为乙方协调提供堆放材料的场所。

(2)完工日期:暂定2017 年12月30日,最终以天然气管道工程通过双方内部验收合格并双方签字确认之日为完工日期。

(3)竣工日期:工程通过质监部门验收并发放使用许可证之日为竣工日期。

2. 通气时间:暂定2018 年1月30 日,要求工程施工完毕,经质监部门验收合格,

庭院管网及用气设备具备通气条件并且不存在安全隐患。

第三条工程费金额及付款方式

1.根据工程预算,本项工程总包干工程款为人民币¥:1800000(小写),元整(大写): 该费用包括:设计、监理、材料费、燃气表、仪表检定费和质保期内维修费、管道探伤费、施工人工费和税金、监理费、报建费、质检等部门验收费。

2.付款方式:

1、合同鉴定日起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材料备料预付款,为工程总价30%,即人民币(¥:元

人民币,大写:元整)给乙方做为工程订金。

2、材料进场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30%,即人民币(¥:元人民币,

大写:万肆仟元做为工程进度与报检进度款)

3、工程尾款:管网工程完成,乙方提交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量确认单及全额正规工

程发票,乙方提供监检报告及工程竣工后七天内甲方支付35%工程尾款(¥元人民币,大写:元整)。

4、竣工一年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工程质保金尾款5%,(¥元人民币,大写:元整)。

5、乙方应在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竣工图纸资料两份。

第四条工程材料、设备

1、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由乙方提供,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乙方所提供的管材、管件、调压设备、燃气表及阀门等材料、设备应根据图纸采购,并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等相关证件。

3、甲方如提出选用超过此标准的材料、设备,工程费将由双方协商书面确认。

第五条工程质量

1、乙方应按照国家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JJ33-89《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JJ94-2003《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确保工程工期、质量和安全供气。

2、本工程质量标准应为合格。质量标准的评定以现行国家、地方、行业或企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第六条工程施工

1、甲乙双方应指定专人进行设计定位与现场的施工协调和确认。甲方指定为甲方工程负责人,联系电话为,乙方指定_ 为乙方工程负责人,联系电话为_ 。一方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指定人员或联系电话的,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图纸交接、通知、会议纪要、内部验收等事项,必须经双方指定的人员签字确认。

2、对于隐蔽工程,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或监理进行位置确认。事先没通知甲方或监理,乙方自行隐蔽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开挖检查;若乙方通知甲方,但甲方人员在1日内未到现场检查视为同意乙方隐蔽,甲方要求开挖检查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延期开工

(1)乙方因故不能如期开工,须在约定的开工日期3天之前,书面向甲方指定的工程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须在收到乙方相关要求后3天内做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同意乙方的延期开工要求,但完工日期不予顺延。

(2)由于甲方原因要求延期开工未获得乙方同意,或甲方将开工日期推迟,由甲方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费用和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4、施工过程中如遇到下列情况中一条或几条,乙方可顺延工期并相应顺延通气时间:

(1)按施工准备规定,业主方不能提供施工场地、水、电、障碍物未清,影响进场施工的;

(2)由于业主方原因变更计划或提出修改施工图或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准,致使设计方案改变或由

施工无法进行的原因而影响进度的;

(3)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有关款项的;

(4)甲方的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乙方无法施工的;

(5)出现洪水、飓风、暴雨等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的;

(6)合同中约定或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7)验收时甲方承诺整改的项目在验收完毕后没有及时进行整改的;

(8)通气前经乙方检查,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如楼栋主体内外装修正在进行、管网旁路面正在施工且没有及时恢复等);

乙方在上述情况发生后3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书面通知。甲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后3天内予以书面确认,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意见,视为甲方同意顺延工期。

如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为持续性时,则在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消除后3天内乙方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5、暂停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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