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法治视角下我国警察权的合理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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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 察 权 的 法 理 学 分 析
二 、 治 视 角 下 警 察 权 的 运 行 原 则 法 ( ) 共 原 则 一 公
学 界 在 对 警 察 职 权 性 质 的 认 识 中 . 对 治 安 行 政 管 理 权 属 于 行 政 权 性 质 的 认 识 是 明 确 并 统 一 的 .但 对 刑
学 ;马 松 林 ( 9 0 ) 男 ,北 京人 ,北 京 市公 安 局 刑 侦 总 队 九 大 队 高 级 工 程 师 , 副 大队 长 ,一 级 警督 ,研 究 方 向 为刑 』 7一 ,
事 侦查 学
警 察 权 是 国 家 公 共 权 力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国 家 依法 赋予 人 民警 察维 护 网 家安 全 和社 会治 安秩 序 .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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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
凯 .马 松 林
( 北京 市 公 安局 刑 侦 总 队 ,北 京 1 2 1 0 6 4)
摘
要 :警 察 权 是 国 家权 力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警 察 权 的 运 行 状 态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标 志 着一 个 国 家 法制 文 明 的 发 展 水
中 图分 类 号 :D 3 . 60
收稿 日期 :2 0 — 2 , 091一9
文 献 标 识码 :A
文章 编 号 :1 0 — 2 7 I0 0 2 0 1 来自百度文库 4 0 7 8 0 2 1 )0 — 0 9 0
作者 简 介 :孙 凯 ( 9 一 ) 男 ,北京 人 ,北 京 市公 安 局 刑 侦 总队 丸 大队 助 理 工 程 师 , 三级 警 司 ,研 究 方 向 为刑 事 侦 查 ,跗 ,
平 目前 我 国正 处 于 社 会 转 型 时期 。在 警 察 权 实施 过 程 中面 临 许 多现 实 困境 。 因此 。合 理 构 建 警 察 权 .对 于促 进 政 府 依 法行 政 、 实现 法治 国家 的 目标 .具 有 非 常重 要 的 意 义
关 键 词 :警察 权 ;运 行 原 则 ;法 治
现 该 原 则 又 包 括 j 项 原 则 : 可 侵 犯 私 人 生 活 原 则 、 不
那 么 .警 察 权 尤 其 是 其 中 的 刑 事 侦 查 权 到 底 应 该
者 。 是 这 种 权 力 也 可 能 被 滥 用 而 假 如 它 被 人 滥 用 . 但 那 么任 何 暴 政 都 要 甘 拜 下 风 ” t㈣ 警 察 权 正 是 这 样 I 1 1
- - 一
组 织 结 构 中 .行 使 侦 查 权 的警 察 个 体 和 组 织 必 须 服 从
和 接 受 来 自 上级 的 领 导 、 挥 、 令 , 一 种 典 型 的 上 指 命 是
障 百 姓 平 安 的 强 制 力 量 。 而 . 所 周 知 . 力 是 把 双 然 众 权
刃 剑 一 万 丽 , 察 权 是 组 织 - 会 、 持 秩 序 、 现 公 共 警 丰 十 维 实 政 策 目标 不 可 或 缺 的 手 段 : 一 方 面 . 察 权 自 身 所 具 另 警
有 中立性 : 是 行政 权最基 本的特性 是 上下一 体 、 i 卜命
下 从 . 而 司法 权 具 有 独 立 性 : 四是 司 法 权 不 能 主 动 运 用 . 有 消 极 性 , 行 政 权 具 有 积 极 主 动 性 这 些 特 性 具 而 , 是 区 分 和 判 明 权 力 属 性 的 基 本 标 准 照 此 标 准 . 察 权 警 应 该 属 于 行 政 权 2 。因 为 它 基 本 不 符 合 司 法 权 应 有 的
种 极 具 两 面性 的 “ 段 ” 此 . 以法 治 的 理 念 重 新 手 冈 应
审 视 警 察 权 .并 应 以法 治 的 原 则 和 观 念 指 导 警 察 权 的
构建。
一
命 下 从 、 下 隶 属 的 行 政 关 系 . 示 着 行 政 权 的 性 质 和 上 显
特 征 。 3
勋 爵 所说 . 每 一 社 会 均 须 有 保 护 本 身 不 受 犯 罪 分 子 侵 “ 害 的 手 段 社 会 必 须 有 权 逮 捕 、 查 、 禁 那 些 不 法 分 . 搜 监 子 只 要 这 种 权 力 运 朋 适 当 . 些 手 段 都 是 自 由 的 保 护 这
事 侦查 过程 中 . 是消 极 被动 地作 为 . 是 主动 m击 , 不 而
有 的 单 方 性 、 动 性 、 制 性 义 使 得 它 成 为 一 种 极 具 扩 主 强
特 性 一 是 公 安 机 关 和 警 察 对 治 安 案 件 的 裁 决 和 刑 事 案 件 的 处 理 不 具 有 终 局 性 : 二 是 公 安 机 关 和 警 察 在 刑
张 性 、 略 性 的 权 力 , H 运 用 不 当 , 会 对 公 民 、 人 侵 一 就 法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造 成 致 命 的 侵 害 正 如 丹 宁
事 侦 查 权 是 属 于 行 政 权 还 是 司 法 权 的 认 识 并 不 统 一
公共 原 则是 指 警察 权 的行 使是 具 有 一定 边界 的 。
只有 出于 公 共 需 要 .才 能 行 使 警 察 权 。 而 对 于 私 人 领
域 , 察 权不 得 介入 , 是 警察 权 行使 的 首要 原 则 , 警 这 是 人 类 文 明 的 必 然 结 果 .也 是 人 权 保 障 原 则 的 另 一 个 体
采 取 的是 典 型 的 行 政 运 作 方 式 :三 是 公 安 机 关 作 为 行
政 管理 和处罚 、 事强 制措 施 的 决定 者 . 护 固家 、 刑 维 社
会 利 益是 其 天 性 . 不 是 中立 于 政 府 和 当 事 人 之 间 . 它 而 是 代 表 政 府 对 影 响 社 会 秩 序 的 人 员 进 行 追 诉 : 四是 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