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保险资金运用的政策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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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管理世界》2003年第10期:

新形势下保险资金运用的政策取向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保险学系主任、教授、博导

国发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

张洪涛

保监会吴定富主席在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提出,与传统保险业相比,现代保险业不仅包括经济补偿功能,还包括资金融通功能和社会风险管理功能,这是对保险业功能的新界定,也说明保险业务和保险资金运用是现代保险企业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两大主导业务,且保险资金运用业务日益成为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

(一)用足现有政策,再造间接入市

目前,保险资金可通过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间接入市,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为保险公司上年末总资产的5% ~ 15%不等。

1、继续适当放宽保险公司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从基金的运作方式上看,由于基金采取组合投资的办法,能在很大程度上规避风险,并且基金还能获得许多优惠的扶持政策。目前部分保险公司投资基金不得超过上年末总资产5%,最高不得超过15%,这一比例限制对保险公司参与开放式基金将形成一定的制约,因此,应对其适当放宽。目前这个比例是10%和15%,可以将它提高到15-30%。不仅如此,适当放宽保险公司投资于基金的比例,还可有效增加基金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增大对基金的市场需求,促进基金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2、允许保险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一级市场交易。1999年下半年,管理层允许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股票一级市场交易。其实,也同样可以允许保险公司参与股票一级市场交易。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在目前一级市场风险较低、收益较为稳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参与一级市场交易,可以获取较为稳定丰厚的收益;保险公司参与一级市场交易,可以增加股票一级市场需求,减少股票发行对二级市场的压力;保险公司参与一级市场交易,可以提高保险公司对行业及具体企业的研究分析能力,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管理水平。

3、允许保险公司参股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利于保证保险资金安全性。同时,也能够为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稳定的收益来源,为保险业赢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探索直接入市,改革管理模式

目前应该从提高和培养保险资金运用人才素质入手,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循序渐进,逐步放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改革保险资金管理模式。

1、保险公司设立中外合资的保险基金管理公司。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的保险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先尝试让保险公司设立中外合资的保险基金管理公司,中国保险公司与富有经验的外资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中外合资的保险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较好地解决人才和风险控制问题,这对保持稳健的保险资金的运用尤其重要。

2、允许保险公司将其资产进行委托管理。资产委托就是保险公司将一部分资产委托给证券公司或投资基金去经营,双方根据委托合同分配收益。委托资产占保险公司资产的比例可根据保险公司自身的情况而定,如果资金较为充沛,而且使用期限较长,可适当增加投资的比例,但考虑到资产委托存在对投资主体的选择以及信用风险等问题,一般而言比例不宜过大,目前应控制在总资产的15%以下。

3、允许保险公司发起设立并管理保险专业投资基金。保险资金运用非常注重安全性和长期性,市场上现有的基金种类难以满足其需要。设立具有保险特色的专业投资基金(包括专门适应寿险和财险特色的证券投资基金),是保险资金运用发展的需要。它是指借鉴国外证券投资保险基金的经验,由我国主要保险公司作为发起人设立保险基金,并成立保险基金管理公司对其进行经营管理。

应当允许正式运行达3年以上、无重大违规行为的中资保险公司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都可以发起设立证券投资保险基金。保险基金的募集采用向保险公司定向募集的形式,保险基金可以向一家保险公司定向募集,也可以向数家保险公司定向募集。保险基金可以采取封闭式和开放式两种形式。如果采取封闭式基金形式,存续时间不得少于5年,由人寿保险公司发起设立的保险基金的存续时间可以相对长一些,如10 ~ 20年。这样保险基金基于安全性的考虑,以及对其投资目的、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的考虑,可以完全成长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长期性机构投资者,对于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增强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和影响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4、设立专业化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随着中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公司可运用的资金规模迅速扩大,部分保险公司的可投资资金规模,从数十亿元到上千亿元不等。设立专业化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的实际需要,从市场研究、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诸方面对保险资金运用实行规范化的管理和风险控制。因此,设立专业化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做到保险业务与投资业务相分离,既是保险公司适应投资规模迅速扩大、投资领域不断拓展的需要,也将是中国保险业面对WTO接受挑战而做出的正确选择,是从中国保险业长远健康发展出发的中国保险资金运用长远发展大计。

(三)多元组合比例投资

多元化投资组合策略是所有金融机构包括保险业增加收益、规避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要想达到保险资金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的统一,就必须重视保险资金的多元化组合投资策略的开发与应用。

1、从投资方式控制转为比例控制,实现投资的多元化。投资方式的灵活多样能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保险监管机构也可以利用明确的资金比例引导保险资金的投资方向,确保保险投资的稳定性,防止过度投机,保证保险公司在兼顾安全性的同时获得较好的收益。

具体地说,比例投资可以分为方式比例和主体比例,方式比例规定风险比较大的投资方式所占总投资的比例,可有效控制有关高风险投资方式所带来的投资风险主体比例可有效控制有关筹资主体所带来的投资风险。主体比例也应按投资方式的风险情况分别对待,对于高风险的筹资主体、高风险的投资方式,其比例应低一些,如购买同一公司股票不得超过投资的5%,对于较安全的投资方式但存在一定风险的筹资主体,其比例便可高一些,如存款于每一银行不得超过投资的10%。每一种技资方式的风险大小不同,为了保证保险投资的盈利性,同时控制高风险,应规定有关高风险投资方式所占的比例。同时为了控制每一筹资主体给保险公司所带来的风险,必须规定投资于每一筹资主体的比例。根据现阶段我国的情况,这里主要强调一点,即必须严格区分产寿险的资金投资。

保险公司应根据金融市场的成熟程度以及自身业务的特点选择投资工具。由于寿险是长期保险,许多寿险带有储蓄性,更强调安全性而不十分要求其流动性,因而宜选择安全性和盈利性均较高的投资工具,如不动产、贷款。非寿险是短期保险,要求流动性强,不宜过多投资于不动产投资,而应投资于股票、存款。同时,从风险控制看,寿险公司投资的比例在主体比例方面,应严于非寿险,因为寿险期限长、带有储蓄性,控制主体比例,便于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从而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2、灵活有效的运用多元化投资策略。一般来说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应符合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三原则,并在遵循安全性原则的前提下以求取得更多的收益,同时应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以应付日常开支和保险赔付。根据保险资金运用原则的要求,结合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具体情况和投资环境并借鉴国外保险资金运用的经验,我国保险资金应适时、灵活、有效地组合以下投资工具,实施多元化的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加快发展债券市场,完善保险资金的债券投资。国债市场应进一步市场化,提高国债的流动性,并努力形成一个长、中、短期相配合的完整体系,或向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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