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亚细亚的产方式看中国的古代社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从亚细亚生产方式看中国的古代社会
柯昌基
亚细亚生产方式——马克思创立的亚细亚理论的结晶,它凝聚了马克思对亚洲前资本主义社会历史研究的主要成果,概括了他对人类文明初期所走道路的成功探索,可是国际学术界对这一用语的理解却各自不同,争论达数十年而莫衷一是。

目前国内史学界就这一问题继续展开讨论,是很有价值的,因为搞清楚这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亚洲和中国古代至中世纪的许多具体问题就可迎刃而解。

一、亚细亚理论创立的经过
马克思亚细亚理论的创立过程,同社会科学的进展是一致的,同学术界对人类原始社会的探讨是声息相通的。

恩格斯在一八八一年回顾这一历程时写道:“在一八四七年的时候,关于社会的史前状态,即关于全部成文史以前的社会组织,几乎还完全没有人知道。

后来,哈克斯特豪森发现了俄国的公社土地所有制,毛勒证明了这种所有制是一切日尔里部落的历史开展所由肇源的社会基础,从而逐渐搞清楚,土地公有制的村社乃是或者曾经是从印度起到爱尔兰止各地社会的原始形态。

最后,摩尔根发现了氏族的真正本质及其在部落中的地位,才把这个原始共产社会的典型的内部结构弄明白了”。

为什么一八四七年是人们研究社会史前状态的分界线呢?原来是普鲁士政府的顾问哈克斯特豪森在一八四七年出版了他的《对俄国的内部关系、人民生活、特别是农村设施的考察》的著作,首先披露了在俄国普遍存在的“农民的公社所有制”,并由此出发对人类的史前所有制状态进行推测。

一八五四年,毛勒的《马尔克制度、乡村制度、城市制度和公共政权的历史概论》一书问世,进一步肯定了哈氏的推测,并证明这种土地公有制乃是人类最初的所有制形式。

一八七七年出版的摩尔根《古代社会》,则揭示了与此种所有制形式相适应的社会组织。

马克思、恩格斯对原始社会的研究,固然受到上述三人的影响,但却是独立地进行的。

他们早在一八四五至一八四六年合写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就指出人类的“第一种所有制形式是部落所有制”,这便是他们最初形成的关于原始社会所有制的概念。

一八五Ο年,他们开始以印度为重点探讨亚洲各国历史发展的特点,发现了普遍残存于印度境内的农村公社遗迹,并得出了这样的结论:“细心地研究一下亚细亚的、尤其印度的公社所有制的形式,可以证明怎样从自然发生的公社所有制的形式,产生它的解体过程的各种不同形式,例如,罗马和日尔受的私人所有制的各种原形,就可以从印度的公社所有制的各种形式追溯出来”。

很明显,马克思在这里所使用的方法,同哈克斯特豪森和毛勒完全一样,都是利用现存的农村公社残骸对原始社会进行上溯和复原,所不同者,亚洲、特别是印度的农村公社,看起来比俄国和德国的更为古老。

于是此种亚洲农村公社便成为马克思深入研究原始社会及其所有制形式的很好的材料,“亚细亚的”术语就是在这以后开始广泛使用的。

而且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关于亚细亚的理论,这方面的研究成果结集在一八五七至一八五八年写的《资本主义生产以前各形态》,及一八五九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两书中,接下去在《资本论》中更得到了充分的反映。

这几部著作对他和恩格斯早年提出的原始社会部落所有制,利用亚洲的、主要是印度的农村公社资料,进一步考索了部落所有制的内在①结构,并作了具体的分析和实际的论证。

“亚细亚的”这个地理词儿从此成为揭示社会性质和标志历史时
①本文载《史学情报》1984年第1期,本文由本科生刘莉录入校对
代的具有特殊意主的字眼了。

但“亚细亚的”一词,在马克思的笔下,随使用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涵义,如“亚细亚的历史”是指亚洲古代和中世纪的历史,而“古代亚洲”(即古代亚细亚或亚细亚的古代)则系指亚洲的奴隶制社会:“在古代亚洲、希腊和罗马,阶级压迫的主要形式是奴隶制”。

“亚细亚的”是个多义词,应该说一词多义是个关键,如果不掌握这点,那我们便读不懂马恩的原著,也无法正确理解和弄通马克思的亚细亚理论。

二、亚细亚生产方式应如何理解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一书的序言里写道:“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与现代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是社会经济形态向前发展的几个时代”。

对文中的“亚细亚生产方式”各家学派的解释不同,争论遂由此展开。

目前国内对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解释亦多种多样。

我认为郭老把《序言》中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解为原始共产社会是正确的。

因为《序言》说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是社会经济形态向前发展的几个时代”,其中“向前发展”几个字,特别值得注意,它意味着过时的低级生产方式为新兴的高级生产方式所代替,从而显示出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原始社会的生产方式为奴隶制的生产方式所代替,后者又依次被封建的与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所代替。

马克思在这里阐述的正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总规律,如果把文中的亚细亚生产方式作反此的任何解释,那么,马克思主义根本原理之一的社会发展总规律就不能成立,这显然跟马克思的原意不合,所以《序言》中的亚细亚生产方式,同古代的、封建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代表着整个人类史上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一样,代表着整个人类史上的原始社会,这几种生产方式依次继起和更替,便形成四种独立的社会经济形态和一个完整的发展系列。

只有这样解释,才能确
切如实地表达《序言》的内在涵义,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精神,而全句的意思也就畅通了。

须要着重指出的是,亚细亚生产方式在《序言》中代表原始社会乃系它的引伸义,不是它的本义,它的本义是亚细亚(即亚洲)农村公社生产方式。

关于这个问题,马克思有极明确的意见。

“前资本主义各国的生产方式,其内部的稳固性和结构,使商业所具有的破坏力受到阻碍,这种阻碍在英国人同印度及中国的来往关系上表现得十分明显。

在中国和印度,生产方式的广大基础就是小农业与家庭工业合成一体,而且在印度还有那种建立在土地村有制上面的农村公社的形式,这种形式过去在中国也是一种原始的形式。

在印度,英国人以统治者和地租占有者的资格,很快就使用了自己直接的政治权力和经济势力,以破坏这些小规模经济村社。

他们以廉价商品来消灭纺纱业和织布业,消灭这种工农业生产合一所形成的历来就有的组成部分,并这样来破坏农村公社,只是在这个意思上来讲,他们的商业对于生产方式才有革命化的影响”。

照我们现在通常的用法,生产方式系指由一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组成的处于特定历史阶段的社会经济形态,但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并非处处如此,有时它指生产关系,如“生产力和生产方式间的这个突”,有时则指某种生产部门或经济类别,“农业是一切多少固定的社会形式的最初的生产方式”,“这种历史规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商品生产)”,农业和商品生产也被视作为一种生产方式。

前面马克思分析英国对印度社会的破坏,正是生产方式的最后这种用法”而且也正是在这一意义的基础上把印度的农村公社称作生产方式的。

为什么叫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呢?因为农村公社从原始社会末期起一直存在于整个古代和中世纪时期,故马克思用“前资本主义”一词以明之。

这里的印度农村公社生产方式,具体地讲,就是指的亚细亚生产方式。

问题已非常清楚,亚洲的农村公社便是马克思所说的亚细亚生产方式,《序言》用来代表原始社会的亚细亚生产方式,它的本义即指亚洲那种以小农业与家庭工业相统一的农村公社生产方式。

因此,我们可以暂时斗胆地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争论多年
的亚细亚生产方式并不是什么不可思议的东西,其实它就是极普通的、人所共知的亚洲的农村公社,它作为一种生产方式,在古代至中世纪的印度、中国以及其他亚洲国家,都曾长期或较长期地存在过。

现在要问:为什么亚洲(主要是印度)的农村公社生产方式,即亚细亚生产方式,要用来在《序言》中代表原始社会呢?一八六八年三月马克思给恩格斯的信中说:亚洲农村公社的集体财产形态,在欧洲也普遍存在过,是欧洲一切财产制度的起源。

这不是明明用亚洲农村公社的集体财产形态来直接称呼和充作人类社会最早的所有制形式—原始公社所有制吗!这封重要的信的原文是:“我对……老卯勒……的最新著作,勤苦地加以研究。

他详细证明土地私有财产到后来才发生等等……现在有趣的恰恰是:在某个期限内(德意志起初是每年)重行分配土地的俄罗斯方法,在德国某些地方直保持到十八世纪,甚至到十九世纪。

我所提出的亚细亚或印度的财产形态在欧洲到处构成发端,这个见解在此处……得到新的证据”。

亚细亚或印度的财产形态(即亚洲农村公社的集体财产形态),本系地域性的以印度为典型的农村公社集体所有制,可是信里把它用作世界性的原始公有制概念,这是由于亚洲,特别是印度的农村公社所保留的原始公有制遗迹较多、较标准,且具有较大的代表性的原故,以致有一次马克思致函恩格斯说:“原始共产主义(印度等处)”,在他们的著作中则通常称之为“印度的共产主义公社”或‘亚细亚的共同体(原生的共产主义)”,此地之共同体即公社,亦可译为共有制。

毫无疑义地表明,亚细亚形态或印度形态——亚洲、印度的农村公社集体所有制——是当时所能发现的原始公有制最古老的样本,实际的情形也正是这样的:“这种公社,在印度各地,有不同的形式。

在最简单的形式上,公社是共同耕作土地,把它的产品分配在公社各成员间”,简直有些近似于氏族公社了。

正由于此,故《序言》用亚细亚生产方式——亚洲农村公社的生产方式——来代表原始公社生产方式即原始社会。

归纳起来讲,《序言》里的原始社会用亚细亚生产方式来表述,不外乎基于三点:一是当时对原始社会内部结构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其次同生产方式本身是个多义词有关,再者也同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本义有关。

三、从亚细亚生产方式看中国的古代社会
亚细亚生产方式——马克思亚细亚理论的浓缩和集中表现,它作为农村公社这种经济类别,存在的时间长,经历了上起原始社会末期,下迄资本主义社会之初,所包含的内容相当多,故马克思在论述时,涉及到亚洲古代中世纪史上一系列复杂的问题,择其重大者言之,至少有这样三个方面:
(一)一人形式的土地国有制。

马克思在研究印度莫卧儿帝国(一五二六至一七六一年)的历史时指出:“东方……君主是国中全部土地的唯一所有人”。

君主充当土地的唯一所有者不过是以一人形式表现出来的土地国有制而已。

故马克思又在另一篇文章中写道:“印度同亚洲大多数国家一样,土地的最高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

而且给了这种土地关系一个专有名词:“亚洲的制度(国家是真正的土地占有者)”。

这种情况,在中国过去的历史上,也可以和印度或其他国家比美。

西周时,全国的土地被宣布为周天子一人所有,“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属于王有的土地是禁止买卖的,即所谓“田里不鬻”。

到了春秋战国间,土地逐渐当着商品公开买卖,一人形式的土地国有制遂崩溃瓦解,可是它并不甘心退出历史舞台,随时都在伺机卷土重来,如失败了的王莽“更名天下田曰王田……皆不得买卖”的复古运动,便是最好的例子。

北魏至唐,土地国有制以均田制的形式普遍得到复辟,但已不是西周王田制的原样照搬,首先允许土地买卖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如北魏规定,对于土地,“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

唐朝则放得更宽一些,“凡庶人徙乡及贫无以
葬者,得卖世业田。

自狭乡徙宽乡者,得并卖口分田”,取消了对土地买卖数量的限制。

经济制度上的这些变化,并不是出于个别人的主观意志,而是历史条件变了,不得不然耳!因为“在土地私有制存在的时间,限制土地的转让是一种有害的和反动的办法”。

封建政府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不重蹈王莽的覆辙,只好在经济规律面前略为让步。

各朝的均田制一般都是实施不久即遭破坏,然而继起的皇朝,总是不厌其烦地在同一地点以同一方式把它再树立起来,原因是以“均田”名义出现的土地国有制,在劳动者普遍均等的贫穷和普遍均等的半饥饿状态中,能给封建国家带来庞大的财富和集中的繁荣,能为政权提供一个安定稳妥的经济基础,往时封建史家对均田制所唱的颂歌实质上不过如此。

自唐代中叶均田制废弛后,一人形式的土地国有制便从此一去不复返了,这也是商品经济和私有制发展过程中必然要出现的事情。

皇帝所有权虽已不再是昔日那种凌驾于全国之上的财产关系和支配力量,可它仍能以各种手段不时施展其淫威,这表现在封建帝王们依然把自己视作全国土地在名义上和政治上的最高所有者,总是按照“联奄有万邦”这样的原则行事,他可以任意取缔私人土地所有制,如洪武初,杭州“有民华兴祖,其家拒富,金蓄千万,田地不计”,华没有任何违法活动,只是因为他太富有了,“有旨籍没家产”。

洪武十二年,“江南大族以次籍没”,也属同样的情形。

皇帝也能依靠国家机器成批地制造私人土地所有制,借以树立自己是“惠养元元”的全国土地最高主宰的形象。

明万历二十八年,界于楚蜀黔三省间的苗民暴动被镇压下去后,政府即下令“无主之田与没官者,许三省之民占籍受田”。

清顺治元年,诏“州县卫所荒地,分给流民及官兵屯种……给以印信执照,永为准业”。

清初以对付海上抗清斗争而放弃的玉环岛,雍正时复收入籍,同样采取“给与印照,计口授田”的形式。

诸如此类表现把天下视为已有的皇帝所有权的材料是很多的,可以说不胜枚举。

大体上讲,一人形式的土地国有制,西周是它的全盛时代,北魏至唐是它的复辟时代,宋至清是它的衰落时代或名存实亡的时代,全盛→复辟→衰落,显示出了一人形式的土地国有制——阶级社会中的一种特殊的共有制形式——所必然会经历的一条道路。

(也是与之相依为命的在农村公社必然要走的一条道路)。

在农业是社会所依存的主要劳动部门与生活源泉、土地财产是人类的主要财产、“土地所有权……成为支配生产从而支配社会关系”的历史阶段上,以最高统治者个人为表征并多少受个人意志喜怒左右的集中起来的土地所有权,实际上就等于可以决定整个国计民生命运和前途的大权。

这样的土地财产关系,对于君王们来说,是政治权力的基础,是一种最大的幸福和愉快,但对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人民精神的进步来说,则是一种最大的灾难和不幸。

中国历史车轮的前进为什么会如此缓慢和步履维艰,这难道还找不出应负其咎的那些原因吗?
(二)农村公社的长期存在。

恩格斯曾直接了当地指出:“古代的公社,在它继续存在的地方,在数千年中曾经是从印度到俄国的最野蛮的国家形式即东方专制制度的基础”,正如印度的学者所证实的,“在某种意义上,印度早期的农村公社是一直存留到今天的”。

亚洲农村公社的最大特征之一是它所保留的特殊的共有制形态:“在大多数基本的亚细亚形态里面,那高居在所有这一切小集体之上的结合的统一体以最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的资格而出现,实际的公社却因此不过作为承袭的占有者而出现”,“在这些集体里边,每一单独的人事实上已经失去了财产,或者说……在他只是间接的财产,因为那是由以作为这许多集体之父的专制君主实现出来的统一体通过这单独的人所属的公社而分配给他的”。

这里的亚细亚形态,即亚洲农村公社的财产形态,在这些小集体(农村公社)的上面,以专制君主为表征的统一体(国家)才是真正的土地所有者,公社对于土地也不过是占有者,至于公社成员个人,实际上是没有任何土地私有权的,或者说巳经失去了财产,他对于国家通过公社分配给他的土地,仅具有耕种的使用权而已。

这便是马克思描述的以一人形式的土地国有制为其存在前提的亚细亚形态的基本特征。

在中国,农村公社有多少形式,最古老的一种是属于亚细亚形态这一形式的,它的确和一人形式的土地国有制血肉相连,而且还同兴同灭、休戚与共,如西周王田制下的井田公社就是这样的,“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方里而井,并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

为什么叫井田呢?“乡田同井”,当是小集体共饮一井之水的原故,一井就是一个基层的生产单位和社会机体,自然在劳动和生活上要发生密切的关系,什么“出入相友,守望相助……”这明系孟柯为宣传其政治主张不得不加上的溢美之词。

“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

每个井田公社不可能只有九百亩土地,因西周农业技术水平不高,一般实行体耕制,耕地必须在三圃制基础上定期轮换耕种,文献上有
“于彼新田,于此菑亩”,“亦又何求,如何新”的记载,按照我国最早的词典的解释:
“田一岁曰菑,二岁曰新田,三岁曰野”,可见公社掌握着相当宽裕的公用地。

另外,公社的土地也不可能像孟柯描绘的,有如九块正方形积木那样整齐划一。

“八家皆私百亩”,这个“私”应该理解为属于个人的使用权,而这样的使用权还是以共同耕种公有地作为向国家缴纳的劳役地租的代价换来的。

关于井田公社更详细的生活况状,我国古代哲学家老子曾有过生动的描写:“小国寡民,使有什伯之器而不用,使民重死而不远徙,虽有舟舆,无所乘之,虽有甲兵,无所陈之,使人复结绳而用之,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

文中的“国”就是散处于各个村落中的公社,这些外表和蔼可亲、风光旖旎的公社,实际上物质生活简陋不堪,它们缺乏日常生活用品,没有舟车,可是却以穷为乐,以粗衣恶食为荣,各自单独孤立地过日子,既用不着把自己的劳动社会化,也不需要与别人交往或外界的文明,宁愿结绳记事、老死其地,终身被固着在某块土地上。

此种互不相关、愚昧无知的小集体恰是统治者所欢迎的,因为这样,国家便可很轻易地从上面代表它们,放肆地剥削和无情地欺诈它们。

井田公社在历史上的存在应是无疑的,从我国西南边陲佧佤族尚保留着的“部落组织和原始公社的残余形态”上,亦可获得印证,“佧佤人没有自己的土地,土地是大家共耕的,佧佤人没有自己的财产,只有自己的部落和种族”。

此种情况,同古代井田公社的亚细亚形态,俨然血缘相承,如出一辙。

还有一种名为“书社”的,据载“武王伐纣,士卒往者,人有书社”。

参战者都获得了书社这种战利品。

管仲相齐有功,桓公也“与之书社三百”。

什么叫社呢?“社者,土地之主,土地广博而不可偏敬,故封土为社而祀之”,可见社乃是代表一定范围内的土地神。

何以言书呢?“古者二十五家为里,里则各立社,则书社者,书其社之人名于其籍”。

一社有多宽呢?“方六里名之曰社”可知书社即大致上处于六平方里的村庄中,由二十五家人组成的农村公社,他们共同祀奉一个土地神,每个成员的名字都登记在公社的册子上。

“书社”不仅在农业上,也在国家的军事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如齐国由于害怕晋国的进攻,乞救于
楚,“楚子使远启疆如齐聘,且请期,齐社军实,使客观之”。

“社览军实”就是命令书社搞军事演习,部队作好战斗准备。

所以,在一人形式的土地国有制下,“书社”当是与井田公社同时并同属于亚细亚形态、主要行之于东方(原商朝管辖地区)的另一种古农村公社形式。

井田公社之泯灭是和一人形式的土地国有制同时的,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

正是这一变化过程在法律上、政治上和社会生活上的反映。

井田公社虽然覆亡了,可是覆亡得并不彻底,它那共有制的流风遗韵,依然余音袅袅,不绝于史。

如汉代,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山林川译,继续作为农民渔樵猎牧的公用地,不准纳入私人土地所有制的范围。

政府甚至屡屡为此同皇亲国戚、官僚大地主们发生冲突。

北魏、周、齐、隋、唐各朝,随着一人形式的土地国有制的恢复,古农村公社也以均田公社的形式得到恢复。

在这个历史阶段上,公社的规模大体上为一百家或一百二十五家的样子,如北魏,“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党长取乡人强谨者”。

唐代的均田公社,表面上似乎比北魏大许多,唐政府规定:“百户为里,五里为乡”。

尽管有乡的编制,但公社的实际存在和活动只在里这一级,“每里置正一人,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查非违,催驱赋役”。

可以看出,公社的组织形式与农村的基层行政机构是一致的,因此,在公社范围内,成员的组成就很复杂,除均田农民外,还有自耕农、地主等各阶层人物。

值得注意的是,最重要的分配和调剂土地的权力是由政府的地方官直接掌握的,不包括在公社的诸多职能中,“凡民田收授,县令给之”。

这就表明,在均田制下,公社对土地所有权完全不沾边,但具体的承办者,还是公社,“诸里正,依令受人田,课农桑”。

它的责任仅仅是贯彻执行法令,为国家提供充足可靠的经济和人力上的支持而已。

再有,均田公社的所有制关系虽仍属亚细亚形态,但却发生了一些变异,以北魏为例,“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老免及身没则还田”,他对分配给他的土地,仅是一个具有使用权的临时占有者,可是另一方面,他又具有非亚细亚形态的因素,他还有政府给他的二十亩桑田,“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则均田公社的农民,即是亚细亚形态下丧失了土地的人,同时又是小块土地的私有者。

基木上各朝均田公社中的成员都是这样的负荷着双重财产关系的劳动者。

唐中叶以后,以亚细亚形态为特征的农村公社便在中国历史上普遍地被消灭了,私人土地所有制和主客租佃制日益勃兴并跻居上风,土地国有制的威风一落千丈。

可是帝王们却十分陶醉于那古农村公社的陈迹,几乎随时都在梦想这种伏拜皇恩浩荡的生产小集体能重返历史舞台,哪怕是局部的、短暂的重返也行。

清雍正就曾在四个县搞过古井田制的复辟试点,“先是以新城、固安官地二百四十顷制井田,选旗民百户,户授百亩,公百亩,共力养公田,嗣后更于霸州、永清仿行,然成效卒鲜,乾隆初改屯庄”。

这一实验之所以很快垮台,原因是这种生产形式已经过时了,没有生命力了。

可是它极不让愿意让自己淹没无闻,作为一种被蒙上了神圣光辉的意识形态在群众中仍保持着迷人的影响,以至公然再现于太平天国的《天朝田亩制度》中,“凡二十五家中,设国库一……陶冶木石等匠,俱用伍长及伍卒为之……当收成时,两司马督促伍长,除足其二十五家每人所食可接新谷外,余则归国库……分田照人口,不论男妇”。

由二十五家织成一个基层行政生产单位,农业与手工业结合,排除商品交换,成员们生活于财产共有制中,仅土地分配给各户单独耕种。

这里描绘的正是一幅具有诗意般的古农村公社图景。

革命人民实行它,当然与封建统治者不同,希望以此达到“人人饱暖”的目的,可是这个目的在这样的乌托邦形式下是无论如何也达不到的。

在生产力的发展尚不足以产生新的社会形态的前提下,封建的经济基础没有任何根本性的变更,故亚细亚形态的农村公社尽管覆灭了,仍随时可能东山再起,这便是它在中国长期断续延存、时隐时显的主要原因。

(三)“普通奴隶”身份。

亚细亚形态的农村公社,无论其属于哪一类,劳动者都受到极大的束缚,被剥夺了自由,人格卑微到和奴隶差不多的地步,如井田公社的成员被视为低贱的“野人”,“死徙无出乡”,不管生与死都不能离开,终身固着于公社。

北魏时的均田农民也是这样,“不得无故而移”,受田则“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劳动者没有迁徙的自由,同奴隶、牲畜一道并列受田,地位之卑下,可想而知。

曹魏时,曾在全国好多地方强制地建立了仿古井田的屯田公社(有两种形式:每营六十人的军屯和每屯五十人的民屯),公社成员——田兵和屯田客——表面上好像是自由人,实际情况完全不是如此。

西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