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自考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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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

第一章

一、有价证券:指表彰权利,具有财产价值,能成为交易客体的书面凭证。

特征:①~是一种权利凭证②~具有财产价值③不记名有价证券以占有为可能性之公示方式④~具有流通性。

分类:

①依所表彰权利内容不同,分:债权证券(汇票,本票,支票,债权)、物权证券(仓单,提单)、社员权证券(股票)。

②依证券权利发生依据不同,分:证权证券(债券,股票,仓单,提单)、设权证券(汇,本,支)、

③依有价证券之占有与权利享有之间的关系,分:完全证券(货币,票据)、不完全证券(股票)

④以证券的签发是否以原因关系为前提,分:有因证券和无因证券(票据)⑤依有价证券是否记名,分:记名和无记名证券。

二、票据(指狭义):指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按票载金额向收款人或持票人付款的有价证券.

定义表明: ①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②票据所反映的权利为金钱债权.③票据是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发的有价证券④票据是一种无条件付款的约定或委托⑤票据有明确的付款时间.

特征:①设权证券:票据所反映的权利由票据行为所创设,是票据形成后新产生的权利.②完全证券:权券一体性, 票据权利和反映票据权利的凭证不能分离③无因证券: 票据签发,背书,承兑,保证等基于一定的原因关系,原因关系的撤销,无效不影响票据的效力.④要式证券,文义证券⑤流通证券。

三、票据学理的分类: ①依票据由自己付款还是委托他人付款,分:预约证券(约定自己:本票)、委托证券(委托他人:汇票,支票)②依票据的功能,分:信用证券(信用工具:本票,汇票)、支付证券(支付工具:支票)③依票据的到期日,分:远期票据(以将来某一期日届至为付款日:汇票)、即期票据(见票即付的:本票,支票).法律上的分类: ①汇票:委托他们付款的票据. ②本票:约定自己付款的票据. ③支票: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付款的票据。

汇票、本票、支票的异同。相同点①都是票据法上的票据,属于狭义票据范畴②三者的票据基本属性相同;本票和支票适用绝大多数的汇票规则。不同点①票据关系基本当事人不同.汇票,支票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为:出票人,收款人.②付款主体不同.本票的出票人仅限于银行.③付款承诺制不同.④票据责任承担者不同.⑤保证制度不同.支票无保证制度.⑥到期日不同⑦提示付款的限期不同⑧票据权利时效期间不同⑨记载事项与方式不同⑩可能存在的杜撰关系当事人不同.

票据性质:商业信用的工具.

票据功能:①汇兑工具②支付工具③信用工具④融资功能⑤抵销功能

第二章

一、票据法:指调整票据关系及票据运作中形成的非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实质意义上的票据法:指规范票据关系和票据动作中与票据关系相关的非票据关系的一切规范.(本书所指).形式意义上的票据法:仅指1995年5月10日通过的票据法.

二、票据法特征:①具有强行性.票据法属于商法.票据是流通证券,为确保流通安全,规避流通风险,票据法中不少规则是强制性规则.②具有技术性.票据是一种商业工具,票据法是其法律化,由于这种商事交易的严密.体现了精湛交易技术,因而作为规范该交易的规划也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③具有应变性.为适应处于不断变化的票据交易,作为调整票据交易关系,规范票据交易活动的交易规划也应当改变.④具有二元性.表现为:A票据法在性质上为私法,但有公法色彩B票据法为任意性规范,却含有强制性规范.C票据法是实体法,但又有程序性规定D票据法为国内法.但包含国际统一性规则.

三、票据法的基本原则:①票据交易迅捷原则.实现票据交易迅捷,首先要使交易方式简便.还须使交易形态定型化,交易客体定型化,交易程序定型化.②票据交易确定原则.票据交易的迅捷必然要求交易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不允许使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票据交易确定是票据流转的需要.③票据交易安全原则.确立此原则,以维护交易秩序,便交易繁荣与发展.④票据交易公平原则.为维护自由竞争与公平竞争,商事法律必须建立交易公平原则.交易公平包括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公平.形式上的公平强调票据关系当事人地位平等.实质上的公平在于公平的交易结果.

四、票据法的法系:①法国法系.②英国法系③德国法系

五、票据法的体例结构:①票据法与民法,商法的关系:我国采用分立的立法模式.在民,商立法的问题上采用民,商合一制.②三票统一或分别制:法,德,日等国采分离主义.英国,我国采包括主义.③票据法章节的编排:我国票据法的体例结构是先总后分,设总则与分则.

六、票据法的国际统一运动(趋势)。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①海牙统一票据法阶段,②日内瓦统一票据阶段,③联合国国际票据法阶段:1988年12月联合国第43次大会上,通过了《国际汇票本票公约》

第三章.

一、票据关系:指由票据法调整,以票据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商事关系。

特征:①票据关系主要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票据关系是基于当事人意志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是意思自治的表现。②票据关系由票据法调整。③票据关系以金钱债权为内容。④票据关系内容具有多重性和义务承担者的多数性。

二、票据关系的种类:

1、汇票关系: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①银行汇票关系:银行汇票:指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A因票据的签发引起的基本票据关系,即发行关系。B背书关系。

②商业汇票关系。商业汇票(本书所指即是):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或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A票据发行关系。B背书关系。C票据承兑关系D票据保证关系E票据参加关系.(我国无)

2、本票关系:①票据发行关系.限于银行签发.②票据背书关系,保证关系.

3、支票关系:①票据发行关系.②票据背书关系.

三、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指由票据法调整的非票据关系.分为: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四、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的特征:①为法律关系的一种②不以票据权利,票据义务为内容③与票据运作关系密切.④由票据法调整.

五、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的种类:①汇票回单签发关系.②票据返还关系.主要有(A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后请求持票人返还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B票据收款人或持票人在提示承兑后请求接受票据付款人返还杜撰的权利义务关系.C正当权利人请求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人返还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③票据复本签发关系④票据复本返还关系.⑤誊本的持票人与原本接收人之间的票据原本返还关系.⑹利益偿还关系.⑺损害赔偿关系.⑻支票付款人未按照票据规则付款而在付款人与收款人或持票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⑼代理付款人因过错而错误付款致人损害的,应当对受豁人承担赔偿责任.⑽金融机构的过错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关系.⑾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赔偿责任关系.⑿其他违反票据法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赔偿关系.

六、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即票据基础关系.指不被票据法调整,与票据行为,票据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民事法律关系.

特征:①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②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不以票据权利.票据义务为内容.③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不由票据法调整.④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与票据行为有着紧密的联系.

七、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的种类:1、票据原因关系.指票据当事人之所以实施票据行为和接受票据的基本关系.2、票据预约关系:指当事人之间以授受某一票据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3、票据资金关系.指汇票或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委托付款中的资金供给与补偿关系.

第四章

一、票据权利:指收款人或持票人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特征:①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②票据权利与票据密不可分.票据权利以票据为载体,票据以票据权利为内涵.两者互相结合,权券一体,票据权利因票据制成而产生,又因票据的毁灭而消灭.

③票据具有双重性.即两重权利:承兑或付款提示权和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分类:

①以票据权利的主从关系,分为主权利(被保证之债)和从权利(因保证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权利).

②以权利行使顺序先后,分为先序权利(两项以上相互有关联的权利中,应先行使的权利.例:请求付款权)和后序权利(应在后一顺序行使的权利,例: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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