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集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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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集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咸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6.03
【实施日期】2011.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集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02〕30号)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的规范管理,维护集贸市场经营秩序,促进我市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现就加强集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集贸市场的领导
集贸市场是商品流通的重要场所,是城市文明建设和开放形象的重要窗口,不仅关系到广大市民的“菜篮子”,而且涉及到居民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是城镇人
流物流相对集中的地方。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制,切实加强对集贸市场的管理。市政府将各地政府对集贸市场管理纳入年终工作进行考核。集贸市场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管理,与市场主办单位或市场业主签定责任状,实行责任追究,督促其创建文明城市、搞好环境卫生和消防安全以及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等,为经营者、消费者提供整洁、卫生、安全的交易环境。
二、明确部门职责,共同加强对集贸市场的管理
集贸市场实行办管脱钩后,各职能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加强对集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1、对市场主办单位或市场业主、市场内的经营户进行登记发照,把好市场准入关,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2、负责市场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制止国家明令禁止上市的产品和无生产许可证、无经营许可证、无生产日期、无产品批准文号、无生产厂名厂址、无质量合格证及未经检疫或不合格的产品上市。
3、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市场经营主体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4、工商部门在流通领域发现商品的质量问题属于生产环节造成的,及时通知或移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生产单位。
5、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起管理市场计量器具,对使用不合格的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部门职责:
1、负责市场内治安工作,打击市场上具有黑社会性质的肉霸、菜霸、市霸,消除集贸市场中的黑恶势力。
2、配合工商等执法部门管理市场,对拒绝、阻碍执法部门执行公务的,要依法查处。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1、加强对强制检验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负责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交的生产环节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