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燃气设施设计、施工及维修指引(DM12)》第四版(2013).pdf-2019-09-21-20-13-21-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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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CSD/DM12/2013
地上燃气设施设计、施工及维修指引
地上燃气设施设计、施工及维修指引
DM12-2013
文件号:TG/CSD/DM12/2013
版本号: 4.0
日期:2013年07月31日
港华燃气集团客户服务部编制
总序
为使港华燃气集团各企业在地上燃气设施设计、施工及维修等方面有统一的安全技术
标准,集团客户服务部基于香港中华煤气的相关工作指引,结合国内相关技术标准,
并充分考虑各企业的实际应用经验,制订了港华燃气集团《地上燃气设施设计、施工
及维修指引》(以下简称《DM12》),以期为各企业的相关人员提供完备的工作指引。
《DM12》自2004年2月确立第一版以来,不断地汇集了集团内各企业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来自香港和国内燃气行业的先进工艺和最新标准,历经2007版(第二版)、2010版(第三版)的修订过程。
到目前,《DM12》进行了2013版(第四版)的修订,结合了集团最新的技术要求和各企业最前沿的应用经验。
本指引涉及地上燃气设施在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中的各项技术要求,主要由工作
守则(OP)和技术指引组成:
一、地上燃气设施设计、施工及维修工作守则(OP)
1)客户紧急事故处理程序(OP1)
2)立管装置(OP2)
3)燃气表装置(OP3)
4)低压用户管装置(OP4)
5)家用燃气燃烧器具(OP5)
6)工商业燃气燃烧器具(OP6)
二、客户服务各项技术指引
本指引主编单位:港华燃气集团客户服务部
本指引代替《地上燃气设施安全工作守则》DM12-2010版
各企业在修订本企业的《DM12》版本时,建议以此指引为蓝本,并参考当地省/市的
燃气管理条例。
若各企业对本指引内容有任何建议,请联系港华燃气集团客户服务部。
二零一三年七月
此文件只供港华燃气集团指定的企业使用,不可翻印。
此电子文件内的文字记录是经管理版本。
所有纸质复印本如未在首页盖上红色的“经管理版本”印章是未经管理版本。
只有经管理版本内的文字记录是最准确齐全的资料。
修订说明
本次OP的修订,主要新增条款如下:
IV
TG/CSD/DM12/2013地上燃气设施设计、施工及维修指引
本次OP的修订,主要修订条款如下:
TG/CSD/DM12/2013地上燃气设施设计、施工及维修指引
TG/CSD/DM12/2013地上燃气设施设计、施工及维修指引
TG/CSD/DM12/2013
地上燃气设施设计、施工及维修指引总目录
工作守则
文件号名称页码
OP1户内抢修处理程序OP1-1~OP1-29
OP2立管装置OP2-1~OP2-19
OP3燃气表装置OP3-1~OP3-13
OP4低压用户管装置OP4-1~OP4-18
OP5家用燃气燃烧器具装置OP5-1~OP5-16
OP6工商业燃气燃烧器具装置OP6-1~OP6-17
技术指引
文件号名称
TOO1户内安全检查隐患及整改标准指引
T002燃气表连接用不锈钢波纹管安装指引
T003多层住宅集中挂表实施指引
T004燃气专用非定尺不锈钢波纹管安装指引
T005燃气专用定尺不锈钢软管安装指引
T006热水器烟管安装指引
T007燃气表互动遥读及控制系统(IMS)技术标准
T008家用燃气报警器安装指引
T009工商用户定期安全检查工作指引
T010燃气立管及户内管防侵蚀保护技术指引
T011家用燃气设施及燃具维修技术及服务工作指引
T012民用定期安全检查工作指引
T013家用燃气设施及燃具安裝工作指引
T014通气点火工作指引
T015实操工位设计指引
地上燃气设施设计、施工及维修工作守则(OP)OP1 客户紧急事故处理程序
前言
本守则主要涉及户外及户内立管,以及用户室内燃气设施的抢修作业。
管网工程及生产厂区系统紧急情况的处理,不在此守则范围内。
本守则内容会随国标版次更新、物料参数及工作方法变动时,作出适当的修订。
使用守则的人士应确定持有最近期的修定附页或版本。
本守则可在负责工程师的判断下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作适当的变更。
本守则未授予豁免法律责任的权力。
在任何情况之下,除执行本规程外,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条例、标准的规定。
守则为港华燃气集团的操作文件,供港华燃气集团内各燃气公司使用。
如未经许可,不得对外翻印此档的全部或部份内容。
TG/CSD/DM12/OP1/2013
客户紧急事故处理程序
地上燃气设施设计、施工及维修工作守则
客户紧急事故处理程序
目录
页数
定义4
1.处理客户紧急事故的原则6
2.紧急事故的初步举报6
2.1消息来源6
2.2事件详情7
2.3紧急事故工作单7
3.紧急事故分类
3.1严重紧急事故7
3.2一般紧急事故8
4. 紧急工作程序8
5.现场的修复工作
5.1抢修现场注意要点8
5.2火灾与爆炸9
5.3不受控制的燃气泄漏10
5.4燃气供应故障11
5.5已受控制的燃气泄漏——不安全的炉具及燃气装置12
5.6人员伤亡事故12
6.善后工作13
7.抢修工程记录13
8.抢险制度及预案13
附录
附录1可燃气体检测器(具防爆功能)15
附录2可导致点燃的来源16
附录3事故报告17
附录4事故调查报告 (样本)21
附录5燃气工程停气及回复供气记录册25
附录6紧急事故工作单(参考)29
定义
应用于本工作守则内的名词定义如下:
1.用户设施
指用户燃气管道、阀门、计量器具、调压设备、气瓶等。
2.用气设备
使用燃气作为燃料进行加热、炊事等的设备,如燃气工业炉、燃气锅炉、燃气空
调机、民用燃气用具等。
3.运行
从事燃气供应的专业人员,按照工艺要求和操作规程对燃气设施进行巡视、操作、记录等常规工作。
4.维护
为保障燃气设施的正常运行,预防事故发生所进行的检查、维修、保养等工作。
5.抢修
燃气设施发生危及安全的泄漏以及引起停气、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时,采取
紧急措施的作业。
6.降压
燃气设施维护和抢修时,为了操作安全或维持部分供气,将燃气压力调节至低于
正常工作压力的作业。
7.停气
在燃气供应系统中,采用关闭阀门等方法切断气源,使燃气流量为零。
8.明火
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
9.动火
在燃气管道和设备上或其他禁火区内进行焊接、切割等产生明火的作业。
10.作业区
燃气设施在运行、维修或抢修作业时,保证操作人员正常作业所确定的区域。
11.警戒区
燃气设施发生事故后,已经或有可能受到影响需进行隔离控制的区域。
12.吹扫
燃气设施在投产或维修前清除其内部剩余气体和污垢物的作业。
13.放散
将燃气设施内的空气、燃气或混合气体安全地排放。
14.防护用具
全帽、耳塞、防毒面具和供氧面具等。
15.监护
在燃气运行、维护、抢修作业时,对作业人员进行的监视、保护;或由于其他工程施工可能引起危及燃气设施安全而采取的监督、保护。
16.严重紧急事故
严重紧急事故指属于严重而必须立刻进行抢险的紧急事故。
17.一般紧急事故
一般紧急事故指属于已受控制的燃气泄漏,或者只影响单一用户的燃气供应中止等紧急事故。
18.抢险经理
抢险经理是户内抢险工程师的主管(具体岗位称呼以当地习惯为准)。
19.抢险工程师
抢险工程师是户内抢险技术员的主管,具备更丰富的紧急事故处理经验(具体岗位称呼以当地习惯为准)。
20.抢险技术员
抢险技术员是指进入户内进行抢险作业的技术员,必须持证上岗(具体岗位称呼依照当地习惯为准)。
1.处理客户紧急事故的原则
1.1 所有紧急事故必须超越其它工作,列为最优先处理。
1.2 所有紧急事故应于下列目标时间内到达现场(参看第3章的紧急事故的分类):
(a)严重/未受控制的燃气泄漏 30分钟。
(b)已被控制的燃气泄漏 12小时。
若客户的覆盖区域超出此范围,则应增设不同区域的抢险队伍,以满足按时到
达事故现场的要求。
1.3配备足够人力资源及设备,配合相应协调及监察进行的各项抢修工作。
抢险人
员必须经过专业的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具有客户安装、维修、安
检等工作经验。
抢险经理和抢险工程师除此之外还应具备统筹、协调及指挥现
场抢险的工作能力和经验。
1.4行动时优先处理次序:在处理紧急事故时,应依照以下的先后次序进行:
(a)保障生命。
(b)保障财产。
(c)找出并修理燃气泄漏。
(d)在现场作最后调查。
(e)找出紧急事故的起因及作出报告。
1.5紧急事故优先处理次序:下列为依优先次序排列的各类事故:
(a)燃气泄漏火警爆炸。
(b)燃气供应中止供应不稳定区域压力过高或过低。
(c)不安全的炉具或燃气装置。
(d)医院的燃具或燃气设施损坏或失效。
(e)工商业客户的燃具损坏或失效。
注:在处理紧急事故时的先后次序,还须根据常识及专业知识作判断,因有些不
属以上任何一类的突发事件亦须紧急处理。
1.6当紧急事故发生时,负责地下和地上管网的抢险队伍应随时保持高效联动。
1.7 事故抢险完成后,应对事故点全面检查、清理周边设施和环境并做好善后措施,
确保安全方可离开现场。
2.紧急事故的初步举报
2.l 消息来源
紧急事故通过以下途径获知:
(a)客户;
(b)公安、消防部门及其它公共事业单位;
(c)公司员工;
(d)其他社会人士。
客户服务热线/抢险热线接收紧急事故报告。
如公司其他部门接获这类报告,
应立即通知客户服务热线/抢险热线,以便采取适当行动。
2.2事件详情
对报讯者态度必须谦恭有礼,以便确切了解事件的详情及严重程度,须记录的
资料如下:
(a)报讯者的姓名﹑地址及联络电话号码及客户号码(如具备)。
(b)事件发生的性质、时间及地点(如确知)。
确定为泄漏事故后对报讯者的询问及建议如下:
(a)是在屋内或屋外嗅到燃气味道?
(b)发觉燃气味有多久?
(c)询问燃气表控制阀有无关上,如没有,嘱其立即关上并等候抢险人
员到达。
(d)要求客户打开门窗以利于空气流通。
(e)要求客户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切勿开关任何电闸或电器连接;
切勿按动电钟、门铃;
在燃气泄漏区不要使用电话;
切勿吸烟;
熄灭所有明火;
切勿以明火寻找漏气点。
(f)通知客户在未修复漏气点之前,如需要使用电话与外界(或燃气公司)
联系时,请到非燃气泄漏区拨打电话。
(g)如属严重紧急事故,应询问是否已通知公安、消防部门,物业公司等
单位,及伤亡和送院情况。
2.3紧急事故工作单
在接获紧急事故报告后,接报人(如客户服务主任或抢险热线)应遵行紧急事
故的处理程序,通知相关人员,同时发出紧急事故工作单(附录6)。
3.紧急事故分类
3.1 严重紧急事故
(a)所有来自公安、消防部门的紧急事故报告。
(b)不受控制的燃气泄漏
关闭燃气表控制阀也不能确定可以制止的燃气泄漏。
(d)涉及爆炸或火灾的事故。
(e)燃气供应中止,影响到整幢大厦或单位区域。
3.2一般紧急事故
除3.1所列之外的所有紧急事故,包括:
(a)已受控制的燃气泄漏
已受控制的燃气泄漏是指虽然泄漏燃气的地方仍未修理妥当,但因
客户关闭燃气表控制阀而暂时停止的燃气泄漏。
当处理由电话报告
的燃气泄漏事件时,应反复询问致电者,确定该泄漏已被制止。
因
为关闭燃气表控制阀并不表示一定可以制止燃气泄漏。
除非肯定关
上燃气表控制阀后而使燃气泄漏终止及不再存在任何危险时,才可
将此事件分类为『已受控制的燃气泄漏』。
(b)只影响单一用户的燃气供应中止。
4.紧急工作程序
4.1 接到紧急事故报告时,抢险热线/客户服务热线须通知抢险部门,以采取适当行
动。
严重的紧急事故须由抢险工程师和技术员一同到达现场处理。
如发生或怀疑有
严重/不受控制的燃气泄漏,抢险热线/客户服务热线必须即时通知公安、消防
部门。
一般紧急事故由抢险技术员处理。
4.2当由同一地点有两个或以上人士致电报称燃气泄漏时,此事件应立即升级为
『严重紧急事故』*,抢险热线/客户服务热线必须立即处理。
4.3如紧急事故涉及地下管网,抢险热线/客户服务热线应立即通知公司管网部门主
管人员,以便派出管网抢险人员前往现场。
4.4如抢险人员抵达现场,并将事件界定为严重事故时,应立即通知抢险热线/客户
服务热线、抢险工程师及经理,使其将有关详情通知公安、消防部门。
4.5在有需要时,如客户受影响,客户服务人员亦须加入管网抢险工程队工作。
*注:燃气供应中止时,可视情况决定是否须通知公安、消防部门。
5.现场的修复工作
5.1 抢修现场注意要点
5.1.1 抢修人员应佩戴职责标志,必须迅速赶往现场。
到达现场后,应采取有
效措施积极救护受伤人员、保障财产安全。
接触提供报告的公安﹑消防
人员及其他人士,了解事故详情及查询发现燃气味的位置。
5.1.2 应根据燃气泄漏程度确定警戒区并设立警示标志;应随时监测周围环境的
燃气浓度。
在警戒区内应管制交通,严禁烟火,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5.1.3 综合现场情况,尽快向抢险工程师/抢险经理报告。
如现场需要加派人
手协助,可向公司的客户服务部﹑管网部及其他部门求助。
同时,应留
守现场保护公众,免受爆炸或中毒的威胁(或者需要疏散)。
5.1.4 操作人员进入抢修作业区前应按规定穿戴防静电服、鞋及防护用具,
并严禁在作业区内穿脱和摘戴。
在燃气积聚的地方,必须配戴呼吸设备
进行工作。
5.1.5 作业现场应有专人监护,严禁单独操作。
5.1.6 抢修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应立即控制气源,消灭火种,在安全地方切
断电源,打开门窗驱散积聚的燃气。
5.1.7 在事故现场严禁启闭电器开关或使用电话,严禁使用任何非防爆的电
力设备、通讯工具、拍摄器材等仪器、仪表或装置,严禁使用明火或其
他非防爆照明设备照明。
5.1.8 使用具备防爆性能的可燃气体检测器(见附录1)探测现场附近,查看是
否达到要疏散程度,生命﹑财产有没有受到威胁。
如燃气浓度持续于危
险水平,应报告抢险工程师/抢险经理,以作出进一步的决定。
5.1.9 在自身安全无威胁的情况下,抢修人员被邀请时应协助公安、消防人
员工作。
5.1.10 在任何情况下,抢修人员不可私自向媒体或公众提供事故相关的信息
或承担责任,可建议向公司指定发言人了解情况。
5.1.11 管道和设备修复后,应对夹层、窨井、烟道、地下管线和建(构)筑
物等场所进行全面复查,避免还存有其它的泄漏点或由于抢修作业造成
其他部位泄漏。
确认安全后,抢修人员方可撤离事故现场。
5.1.12 当事故隐患未查清或隐患未消除时对不得撤离现场,应采取安全措施,
直至消除隐患为止。
5.2火灾与爆炸
5.2.1 向用户/报讯者/公安、消防人员了解爆炸/火灾的情况。
5.2.2 了解及勘查现场是否有燃气管道;需要时,向抢险工程师查询。
5.2.3 当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危及燃气设施和周围环境的安全时,应协助
公安、消防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抢救和保护好现场。
5.2.4 燃气设施发生爆炸后,应迅速控制气源和火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防
止发生次生灾害。
如该单位或小区有燃气供应,应关上燃气表控制阀/立管阀。
如无法接
近燃气表控制阀/立管阀时,可关上控制该单位/小区的调压箱阀或地下
管阀。
5.2.5 如火灾或爆炸发生在调压器﹑地下管或立管附近,应立即通知公司管网
部。
采取切断气源或降低压力等方法控制火势,必须规范操作以防止管
道产生负压。
5.2.6 如因燃气泄漏导致火灾、爆炸等事故后,必须进行调查,并立即将损失
及伤亡情况向抢险工程师报告。
5.2.7 如出事现场的住户、建筑物并无燃气设备,向抢险工程师报告及等候进
一步指示。
如现场有公安/消防部门官员,应将此情况向他们报告。
如
现场无有关官员,抢险工程师应向消防或地区公安报告此情况。
5.2.8 火灾与爆炸灾情消除后,应对事故范围内管道和设备进行全面检查。
5.3不受控制的燃气泄漏
5.3.1 注意要点
在燃气弥漫的空间,应熄灭所有明火,切勿开关任何电器用具﹑电闸及
干扰连接。
严禁按动门铃或使用电话,严禁吸烟,严禁明火试漏。
为安全起见,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步骤止漏。
应有第二位人员在现场协助,可以在屋内与另一人员一起工作,也可在
屋外候命并与他保持联络。
5.3.2 疏散准则
如在密闭空间内发生燃气泄漏(或怀疑),而无法切断漏气源及通风驱
散,或测试显示燃气浓度相等于20%爆炸下限(LEL)并在上升趋势时,
则必须进行人员疏散。
当有怀疑,尤其当燃气渗入多层大厦或较大的建筑物时,又或者认为一
氧化碳气体浓度已达致危险程度或有人被燃气或任何不明气体引致不适,
应将建筑物内人士疏散。
位置相邻或相对的建筑物,如可能受爆炸波及亦须进行疏散。
当抢险技术员到达现场处理紧急事故时,即使最后证实与燃气无关,亦
应采取适当行动以保障生命安全,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做好事故现场的安
全防护工作。
5.3.3 在客户的屋外
(a)使用防爆可燃气体检测仪(附录1的C.G.I.)在大厦走廊﹑管槽﹑
楼梯﹑采光井等找寻可能的泄漏来源。
搜索范围包括上﹑下层楼
房。
(b)如找获泄漏的确切位置,需要时可切断燃气来源并及时修复。
在
现场作最后检查,以确保安全。
(c)如找不到泄漏确实位置,通知抢险工程师/管网抢修队求助。
5.3.4 在客户的屋内未能进入
(a)如相信泄漏是来自客户屋内而生命或/及财产受威胁时,应尝试各种
可行的办法进入室内,并在屋外关上阀门,以切断燃气供应。
如无法
进入室内,可向公安、消防人员求助,及通知抢险工程师。
(b)留守现场,以可燃气体检测器在建筑物周围测试,并将燃气积聚
情况的读数,记录在工作文件上,至有关部门人员到来为止,必
要时须疏散现场。
5.3.5 进入有燃气积聚的建筑物
先获得入屋的许可。
肯定燃气表控制阀/炉具阀已关妥,打开门窗使空气流通。
在屋内搜索。
受燃气影响的人士应移往外间空气清新处。
如受影响人士
失去知觉,向救护人员及公安求助,通知抢险工程师。
在现场试漏。
如泄漏来自炉具、燃气表或户内燃气装置,必须修复泄漏
点;如泄漏点无法及时修复,应关闭炉具阀及关闭表前阀(如带锁的阀
门,并上锁)以截断燃气供应,确保燃气已经停止泄漏,贴上“禁止使
用”标贴及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告知用户注意安全事项,约定再次维
修时间(如炉具泄漏,而炉具不是公司销售,通知客户约炉具厂家维修
或更换炉具)。
在下述情况,须向抢险工程师请示:
(a)查寻不到燃气泄漏处。
(b)燃气供应无法终止。
如需截断燃气供应,必须通知客户及解释原因,如需发出隐患整改通知
书,亦必须告知客户有关的安排。
事故未查清或隐患未消除时不得撤离
现场,应采取安全措施,直到消除隐患为止。
5.4燃气供应故障
5.4.1 接触客户
先获得进屋的许可,向客户查询燃气供应故障的确实时间及持续情况。
5.4.2 检查燃气供应
检查燃气供应﹑检查炉具,需要时调校及修复。
如出现无燃气供应﹑弱
供应﹑短暂中止供应﹑或供应忽强忽弱,可在试压点检查供应压力。
如
发现燃气表损坏及不能正常通气,应安排更换燃气表。
在安装有立管楼栋调压器或表前调压器时,检查这些调压器操作是否正
常。
如肯定供应不正常源于管网系统,向抢险工程师/抢险经理报告情况,
请其通知管网部人员采取适当行动。
5.4.3 燃气供应终止
如肯定某地区的燃气供应突然中止,地上及地下抢险队伍应迅速采取行
动,尽快恢复燃气供应。
a)地上抢险队伍应指派一位工程师与管网人员一起,进行计划﹑工作
部署﹑控制及监察恢复供气操作的各环节。
b)公司管网部门人员向事故发生所在区域的抢险工程师提供受影响的
范围,抢险工程师要确定受停气影响的客户数目及类别,此资料可
要求资讯科技部或公司相关部门提供。
c)取得客户数目及名单后,抢险工程师可计算所需人力及安排每一组
人员负责指定的区域。
d)公司管网部门人员知道实际情况后,在适当地方设立临时地区控制
中心。
各队人员分别前往其负责区域。
e)到达其负责的建筑物后,抢险人员将立管阀及用户的燃气表控制阀
(如能进户)关上,并有效通知用户(如在小区告示板张贴燃气暂
停供应的通告);同时,通知小区物业管理。
f)完成上述行动后,抢险人员须向抢险工程师报告,请其通知公司管
网部门人员。
g)抢险人员在现场待命,等候抢险工程师进一步指示。
h)在准备恢复供气的工作进行时,抢险工程师应部署立管恢复供气作
业所需的人力。
i)在恢复供气前,抢险人员应尝试进入客户室内将所有表前阀关上,
然后进行立管全面检查。
如试压确定无泄漏现象,管网部门人员便
打开管网阀门,抢险技术员进行恢复供气。
如有漏气,抢险技术员
须找出及修妥漏气处。
如漏气是因为一些未能进入的单位内有炉具
开着而致,立管阀便不应打开,及要向抢险工程师报告及请示。
j)立管恢复供气作业完成后,通知客户燃气供应已可复用。
k)修复供气后,应进行复查,确认安全后,抢修人员方可撤离现场。
5.5已受控制的燃气泄漏不安全的炉具及燃气装置
对炉具及燃气装置进行气密性测试。
检查炉具的点火系统/火种/炉头/安全装置及燃烧状况,燃气装置的完整及一般情况。
此外,检查烟道系统是否完好。
如查到燃气泄漏点,应加以修复。
如无法修复,则应采取以下措施:
(a)截断炉具燃气供应,在炉具合适位置张贴“禁止使用”提示标贴并
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给有关单位/客户。
(b)关闭燃气表控制阀,部署下一步修复行动。
向客户解释此情况,并向抢险工程师报告。
5.6人员伤亡事故
5.6.1 此类事故包括:
a)故意或意外吸入不完全燃烧后的废气﹑未燃气体而产生的致命或非
致命严重事故;
b)由燃气爆炸﹑火灾而引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事故。
5.6.2 抵达事故现场后,必须采取以下的行动:
a)如嗅到燃气味,应立即切断燃气气源,关闭燃气表控制阀。
b)打开门窗,严禁开关电器。
c)检查有无人员受燃气影响,如有需要,将伤者抬到空气流通处急救
或立即送往医院救治。
d)检查燃具控制阀是否打开。
e)在关闭燃气表控制阀的前提下,维持所有炉具于原状,其他如管道、
管件等亦不可移动及带走,维持原状。
f)将情况告知抢险工程师/抢险经理。
5.6.3 在得到公安、消防或事故调查组同意的前提下,测试所有燃具是否操作
正常,并对燃具和其他燃气设施进行试漏。
如有漏,截断燃气供应,在
工作单上记下燃气表读数以及所采取的措施。
5.6.4 检查烟道及烟道末端。
5.6.5 测量现场及绘草图,记录当意外发生的时候有关烟道或空气流通情况。
同时列出炉具位置及受害者位置。
5.6.6 记下立管﹑燃气表及有关户内管的尺寸,包括炉具的型号,其使用及安
装年份。
5.6.7 与相关人员沟通,并向公安、消防人员取得更详细的资料。
5.6.8 如伤者已送医院诊治,向医院了解伤者的情况。
6.善后工作
6.l 如炉具/燃气装置已被停止燃气供应,通知客户及客户服务人员以安排修复工
作,但此工作必须于公安、消防或事故调查组在现场完成事故调查后方可进行。
6.2 立管/燃气装置已暂时修妥及无漏气,应安排永久性的修复工作。
6.3 抢险工程师/抢险经理应填写『事故报告』(附录3、4)。
7.抢修工程记录
7.1 抢修工程的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报警记录;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等;
◆事故类别(中毒、火灾、爆炸等);
◆事故造成的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
◆参加抢修的人员情况;
◆抢修工程概况及修复日期。
7.2抢修工程的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抢修任务书(执行人、批准人、工程草图等);
◆动火申报批准书及相关危险作业工作许可证;
◆抢修记录;
◆事故报告或鉴定资料;
◆抢修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和图档资料。
8.抢险制度及预案
8.1 各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抢险电话,并实行专人专线24小时值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