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行科经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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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门市院构建多元化民行监督工作格局汇报材料
2014年以来,玉门市院根据市院的指导和本院的部署在工作中探索并创新监督方式方法,改变以往单纯以抗诉为中心的民行检察工作模式向行政执法监督、督促起诉、检察和解、诉讼违法案件调查等多元化方向发展。创新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方式方法,打开了新民诉法和民事诉讼办案规则施行以来玉门民行部门开展民行工作的新局面。现将主要做法汇报如下,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大力开展行政执法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在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一项中明确指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监督纠正。这就为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
在十八大精神鼓舞下,我院民行部门坚持监督有依据,建议有根据,工作有力度的工作原则,充分运用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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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监督检察建议、督促履责检察建议、加强社会管理类检察建议等多种监督方法、于今年5至6月,在食品药品监管、农资农药安全、社会保障、工商市场管理、城市建筑市场规范以及林业、烟草、国土资源等涉及民生民利的部门和行业集中开展了行政执法行为检察监督活动,重点针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取证是否客观、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越职权,是否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形进行严格的检查。民行部门干警通过调阅执法卷宗和相关资料,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采用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监督:对个别轻微的程序性问题,及时当面沟通,以口头方式纠正;对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的,发出书面检察建议,及时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对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执法不规范、不合理的,发出书面检察建议,督促整改;对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相关行政机关纠正其违法行为;对于存在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责令撤销处罚决定重新处理;对于发现执法人员在执法过活动中有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等犯罪行为的,及时将案件线索材料移送有关部门查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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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检察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口头纠正意见32条,发出检察建议13份,责令市农农牧局撤销原显属不当的行政处罚决定重新处罚2件,被采纳并收到办理回复函13份,经督促履行职责、协助玉门市国土资源局追缴国有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共计809.38万元,有力地促进了我市相关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规范执法工作的开展,切实发挥了检察机关民行监督工作的积极作用。
二、顺应形势需要,积极开展检察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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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民行检察开展和解工作符合我国立法精神,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均规定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自行和解。法律诉讼活动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化解社会矛盾,定纷止争,因此在民行检察工作中,由检察机关搭建平台,引导,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做法,符合司法实践理性发展的趋势,也符合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实践中,我们坚持合法、自愿和公正三项基本原则,主要对以下四种情形的民事申诉案件进行和解。
一是原审裁判正确的案件。这类案件主要又可分为两类情形,其一是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案件。因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引发的申诉案时有发生,该类案件虽不符合抗诉条件,但却是与公众追求的事实真相不符,若检察机关消极办案,简单的释法工作很难让当事人息诉服判,也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间的纷争。其二是原审裁判正确,但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或案件按原判执行存在困难。对这类案件,检察机关若从办案规则出发,作出不立案决定即可,但从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出发,则简单的不立案是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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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不够的。检察机关通过开展释法工作,引导、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让和解设定的权利义务最大限度地接近事实真相,既达到了监督的目的,也有效解决了纷争。而对于当事人存在特殊关系或存在执行困难的申诉案件,开展和解工作,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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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原审裁判虽有错误或瑕疵,但不符合抗诉条件或无抗诉必要的案件。这类案件争议不大或标的较小,从诉讼经济等因素考虑,对此类案件一宜抗诉,但不抗诉并不意味着错误或瑕疵不存在,当事人因不服裁判,往往会反复申诉或上访。由于已取得差异,个案的差别,同样的标的额对不同的当事人而言也许具有完全不同的价值,而以此为标准不作抗诉,同样不能平息当事人的纠纷。群众利益无小事是司法机关的办案要求,因此,对于这类案件,通过搭建平台,引导,促成当事人和解,既满足了当时人的诉求,又较好地履行了监督职能,同时化解了社会不和谐因素,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朱秀芳与牛红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诉案,法院在当事人没有完全领会法律术语的情况下,法院就做出了撤诉裁定,导致当事人不满进而对裁判的公正性提出质疑。
三是原审裁判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这类案件可分为两种情形,其一是案件虽符合抗诉条件,但为了减轻当事人诉累,当事人愿意在抗诉前以和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终结诉讼程序。其二是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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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裁定再审前或再审过程中,引导当事人和解结案。这类案件的被申诉方,在发现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抗诉理由充分,原审裁判有可能被改判的情况下,会发生从坚持执行原审裁判到主动要求与对方当事人和解,及早解决纠纷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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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已经申请执行,但久久不能执行完毕。因为对法院执行不满才来申诉的案件,单纯地以怠于执行发出检察建议,可能于事无补。而若介入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会同法院研究破解执行难的办法,配合法院做好执行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使双方互谅互让,敦促被执行人履行判决(调解)书义务,往往会收到案结事了的效果。今年我院受理的王景军与玉门市下西号乡政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申诉案,就是主管检察长专门与乡政府负责人协商,才使这一拖延五年之久的民告官案件得以一次性执行完毕的。
三、以“查”促“抗”,切实开展违法调查。
民行检察部门行使违法行为调查、有助于促使审判机关公正司法,保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的效力。通过违法行为调查,发现民事行政诉讼中审判人员的贪污受贿、枉法裁判等违纪违法犯罪行为,是完善和强化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方法之一。
今年以来,我院主要针对下列二类案件开展诉讼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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