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股票期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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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股票期权
方案
XXX有限公司员工股票期权方案
一、本方案之目的
本方案的目的是:
1、为各重要职能岗位吸收和留住最佳人员。
2、为雇员、管理人员和顾问提供额外的激励,以及推动本公司业务的成功。
本方案亦适用于股票购买权。
二、定义
”执行委员会”董事会、或根据下述第4条执行本方案
的董事会下属的任何委员会。
”准据法”普通股于其中上市或竞价交易的任何证券交
易所或报价系统中与施行股票期权方案有关的
规则,以及依本方案给予期权或股票购买之地
点所属国家或法域的准据法。
”董事会”本公司董事会。
”委员会”由董事会根据下述第4条规定任命饿董事组成的委员会。
”本公司”XXX有限公司。
”顾问”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任何母公司或子公司聘用
的提供咨询或建议服务的任何人。
”董事”董事会之成员。
”能力丧失”任何妨害服务提供者继续以此种资格提供服
务的全面和永久的能力丧失。
”员工”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任何母公司或子公司聘用
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董事。在下列情况下,
一个服务提供者仍应被视为员工:
1、经本公司批准的任何缺勤;或于本公司的经营
场所之间,
或本工地与其母公司、任何子公司、或本公司
的任何继承者之间进行调动。
”合理市场价”于任何日期,经如下方法确定的普通股的价格:
1、如果普通股于任何已成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全
国性市场系统
上市或公开交易,则其合理市场价为”华尔街
时报”登载的(或执行委员会其认为可靠的其
它渠道了解的)、此交易所或交易系统于合理
市场价确定之时的前一个市场交易日产生的此
种股票的最终成交价(如果无成交价,则为最
终的出价);
2、如果普通股由经委托人认可的证券商定期报价,但其交易
价格未被登载,则其合理市场价为于合理市场
价确定之时的前一个市场交易此种股票最高与
最低出价的平均值;或在普通股没有流通市场
的情况下,则其合理市场价应由执行委员会在
咨询了其认为合适的法律与会计专家后依诚信
原则确定。
”期权”根据本方案给予的购买股票的期权。
”期权协议”本公司与期权人之间用于证明给予个人期权
的条款和条件的书面或电子协议。期权协议应
受限于本方案下的条款和条件。
”期权交换安排”待实施期权以较低的实施价格交换为另一期权的安排。
”期权化股票”期权或股票购买权所针正确普通股。
”期权人”取得本方案下已给予的期权或股票购买的权利人。
”普通股”本公司之普通股。
”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至少百分之五十点一
(50.1%)的表决权的任何实体。
”本方案”本员工股票期权方案。
”限制转让股”根据下述第11条给予的股票购买权获得的普通股股票。
”证券法”任何可管辖法域的证券交易立法及其修订案。
”服务提供者”雇员、董事或顾问。
”股票”依下述第12条调整的普通股之一股或多股股票。
”股票购买权”指根据下述第12条的规定购买普通股的权利。
”子公司”被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不少于百分之五十
点一(50.1%)表决权的任何实体。
”税法”可管辖法域的相关税收立法(包括其修订)。
除非根据上下文另有说明,对男性的指称同样应包含对女性的指称,本问任何定义的单数形式应同样包含其复数形式。
三、适用本方案之股票
受限于本方案第12条,适用本方案下之期权及售出的合计股票数量最多为股。于本方案的有效期内,且当存在任何待实施的期权或股票购买权时,本公司应始终保留不少于本方案规定数量的股票,并使该等股票处于已授权但未发行状态,或将其作为库存股;或者以其它方式保证本公司履行其下述义务的能力。
如果一项期权或股票购买权因任何原因过期或终止,或在未完全实施前即成为不可实施,或因参与期权交换安排而被交还,则除非届时本方案已终止,属于上述各情况的未被购买的股票应成为依据本方案能够于将来在给予期权或出售的股票。可是一经实施期权或股票购买权,则其所针对之股票便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