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保险学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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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的含义
风险是指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风险的三要素——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
风险因素又叫风险条件,是指导致风险事故发生或使损失加剧的条件。(损失的间接原因) 风险事故也称为风险事件,是指损失的直接原因。例如,台风、暴雨、交通事故。
保险学中的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计划的、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一、按风险的环境分类分为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
静态风险—由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动,人们的行为所引起,与社会的经济、政治变动无关。如各种自然灾害
动态风险—与社会的经济、政治变动有关。如:技术进步、人口增长、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二、按风险的性质分类
纯粹风险只有损失的可能性而无获利可能性的风险。后果只有两种:损失;无损失。
投机风险既有损失的可能性又有获利可能性的风险。后果有三种:损失;无损失;获利。风险管理是指经济单位通过对风险的识别、估测、评价,并选择适当的风险处理技术,
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引起的损失,期望达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的管理活动。
风险管理的目标—–成本最小,安全保障最大
(二) 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
1. 自留(自我承担)
2. 转稼保险转嫁——保险人
非保险转嫁(出让转嫁、合同转嫁)
二、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步骤)
第一步风险识别:对企业面临的、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是进行风险管理的基础。第二步风险估测:对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大小进行估计和预测
第三步风险评价:通过定性、定量分析、确定风险等级。
第四步选择风险管理技术:是风险管理的关键,其技术有控制型和财务型两类。
第五步效果评价:对风险管理技术适用性及其收益的分析、修正。
一、可保风险的概念
可保风险是指可以被保险公司所接受承保的风险。
保险公司并非无险不保
二、可保风险的要件
1. 须为纯粹风险(非投机风险)
2. 须为偶然性风险(非必然的风险)
3. 须为意外风险(非故意的风险)
4. 须为大量标的均有受损可能性的风险(非少数标的)
5. 须为有重大损失可能性的风险(非小额损失)
一、保险性质学说
(一) 损失说 (二) 二元说 (三) 非损失说
保险职能
基本职能—分散危险(手段)补偿损失(目的)
派生职能—积蓄基金(由分散危险派生)监督危险(由补偿损失派生)
一、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
1. 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
2. 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3. 有利于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4. 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5. 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
二、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1. 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
2. 推动商品的流通和消费
3. 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4. 有利于财政、信贷收支平衡的顺利实现
5. 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
6. 动员国际范围内的保险基金
总之,保险的作用可概括为社会的稳定器,经济的助动器。
二、商业保险的构成要素
1. 专营机构—保险公司
2. 保险合同—形式
3. 可保利益—前提
4. 大数法则—数理基础
5. 保险基金—物质基础
三、商业保险与类似制度的比较
(一)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
社会保险: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为依靠工资收入生活的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促进社会安定的制度或行为。
相同:都是经济保障制度,其目的和作用都是为了补偿损失,保证经济生活的安定。
区别:社会保险商业保险
1. 实施方式与依据强制;法律自愿;合同
2.保障对象劳动者公民
3. 保费来源多方投保人(单位、政府)投保人一方
4. 保险金额与保障水平统一;较低自由决定;较高
5. 实施原则社会公平个人公平
6. 经营机构及目的政府指定机构,非营利性保险公司,营利性
7.受益人资格法定继承人指定或法定
(三) 商业保险与救济的比较
相同:都是灾后保障经济安定的措施。
不同:救济商业保险
1. 权利义务单方施舍,无偿双务合同,有偿
2. 给付对象事先不能确定,较广泛事先在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受益人
3.主张权利形式多样数量不定严格按保险合同的约定
二、保险合同自身的特征
(一) 保险合同是双务性合同 (二) 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
(三) 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 (四) 保险合同是条件性合同
(五)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六) 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
(七) 保险合同是个人性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保险合同的参加者。
它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一)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与投保人
(三)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持有人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保险标的: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
财产险——各类财产及其相关利益。
人身险——人的生命、身体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
受益权:指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请求权。通常享有此项权利的人为被保险人。只要被保险人活着,则被保险人为保险金的请求权人。
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下,受益人才享有受益权。受益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有着独特的法律地位。
除了有及时通知的业务外,不承担其他任何义务。
受益权的特点
1、受益权的取得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投保人指定或变更所有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2、受益权对某一具体受益人来说是一种不确定的权利。
3、受益权是一种期得权利(等待权)。
4、受益人享有受益权,但对其无处分权利。
受益人可放弃受益权,但不能将其进行转让,也不能继承。
5、受益权具有排他性。
除同一顺序受益人外,其他人均无权分享或剥夺受益人的受益权。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保险标的: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
财产险——各类财产及其相关利益。
人身险——人的生命、身体
(二) 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合同的形式:
1. 投保单,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2. 暂保单,临时保单,效力与保单相同,但有效期较短
3. 保险单,保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合同行为的正式书面证明
4. 保险凭证,小保单,效力与保单相同,但内容简化
三、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 投保人的义务
1. 缴费义务
2. 如实告知义务
3. 通知义务( 危险增加,事故发生)
4. 提供单证的义务
5. 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一)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涉及到保险合同的转让
1、财产保险中,常因保险标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如买卖、让与、继承)而发生。
其转让有两种国际惯例:
第一不得随意转让即转让须经保险人同意
——如一般财产保险合同 ( 理由是保险合同的对人性)
第二可随标的自动转让,不须经保险人同意
——如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2、人身保险主体的变更
第一被保险人不得变更
第二投保人、受益人变更不须经过保险人同意,但转让后须书面通知保险人。
二、保险合同的终止
(一) 含义:当事人之间因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
(二) 终止原因
1. 期满而终止(自然终止,普遍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