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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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法规类别】职务犯罪预防
【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60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9.30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二届﹞第六十号)
《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9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 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2016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专门机构职责
第三章预防措施
第四章监督保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指为了预防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家工作人员发生贪污贿赂、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而开展的工作。
第三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构建单位内部预防、职能机关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工作体系。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检察机关、监
察机关、审计机关监督指导,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支持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维护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生产和经营秩序。
第二章专门机构职责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做出工作部署;
(二)组织协调预防职务犯罪职能部门、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加强联系与配合,推动社会预防;
(三)督促有关单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组织检查、考核、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预防工作相关问题;
(四)组织开展本地区预防职务犯罪警示宣传教育活动;
(五)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检察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查处职务犯罪;
(二)结合司法办案,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提交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年度报告;
(三)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预防调查工作;
(四)指导监督有关机关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大项目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
作;
(五)收集、分析、处理职务犯罪信息,依法提出检察建议;
(六)开展预防咨询和警示宣传教育;
(七)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第八条监察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履行行政监察监督责任,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二)督促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检查、考核责任单位开展廉政建设情况;
(三)收集、分析、处理行政违法违纪信息,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检察机关;
(四)结合监察监督工作情况,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五)会同检察机关、审计机关在职务犯罪易发、多发行业或领域开展专项预防活动;
(六)开展廉政宣传教育;
(七)其他预防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