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循环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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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xx银行个人循环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满足个人客户融资需求,增强我行个人贷款业务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按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是否可循环使用,个人贷款分为非循环贷款和循环贷款两种。
(一)个人非循环贷款即在贷款期间内,客户履约完毕后不能就已释放的风险敞口部分再向银行申请支取。
(二)个人循环贷款是指在我行核定的贷款期限和金额内, 借款人根据其自身资金运作计划,通过自助渠道或我行柜台实现多次提取、循环使用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个人循环贷款仅适用于非按揭类的个人贷款业务,对于按揭类的个人贷款业务暂不适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自助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我行柜台、电子银行、电话银行、ATM机等渠道。
第二章业务要素
第五条循环贷款金额
循环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资质、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及担保方式合理确定。
第六条循环贷款期限
(一)循环贷款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含),足额房地产抵押类和优质单位员工消费贷款可适当放宽,最长不超过3年;
(二)循环贷款合同项下单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循环贷款合同到期日,具体规定如下:
1.循环贷款用途为消费的,单笔贷款到期日默认为合同到期日;
2.循环贷款用途为经营的,若为抵押担保方式,则单笔贷款到期日默认为合同到期日;若为其他担保方式,则单笔贷款到期日默认为自提款开始日起一年,但最长不超过合同到期日。
第七条循环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我行规定利率执行。
第八条还款方式
可采用按月付息一次性还本、等额本金、等额本息等还款方式。
第九条循环贷款担保方式
个人循环贷款应采用最高额抵(质)押担保、最高额保证担保或信用方式。
第十条循环贷款的用途
循环合同项下贷款资金用途应与相应的产品授信用途
保持一致。
第三章业务流程
第十一条借款人在申请相应的业务品种授信时,应明确是否循环。
第十二条相关人员按照我行个人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和相关产品管理办法完成授信调查、审查审批。
第十三条授信审批人员应在授信批复中明确业务品种项下循环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用途。
第十四条对于循环合同到期,再次提出循环贷款申请的,借款人需重新提交相关贷款资料,并由有权审批人(机构)确定是否同意借款人的循环申请。
第十五条签订合同
我行与借款人面签循环借款合同等文本。客户经理按授信批复办理相应的抵(质)押、保证等担保手续后,将相关协议文本、贷款用途证明等资料提交至放款中心审核。
第十六条贷款发放
对经放款中心审核通过生效的贷款额度,客户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实现贷款资金提取:
(一)通过我行柜面、自助设备取现或pos刷卡,优先支付卡内自有资金,当卡内余额不足时,以透支形式提取贷款资金;
(二)客户通过我行电子银行渠道提出提款申请,系统自动将提款资金打入约定提款账户。
第十七条约定账户提款及支付限额。
(一)循环贷款用途为经营的,单笔取现提款和单日累计取现提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含)人民币;循环贷款用途为消费的,单笔取现提款和单日累计取现提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含)人民币;
(二)通过pos刷卡形式单笔支付金额不限制;
(三)通过转账形式对外支付的,金额不得超过帐户自有资金,即不允许透支转账。
第十八条借款人可通过自助还款和自动扣划两种方式实现贷款本息的归还。
自助还款是指借款人通过柜台或自助渠道提出自助还款申请,系统自动计算应还本息及其他费用,并从借款人指定的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
自动扣划还款是指在约定的还款日期,系统自动在约定的还款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第四章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循环贷款的贷后检查按借款人获得授信批复的具体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经营机构根据借款人的循环贷款使用情况、综合贡献度等对借款人进行评价,并视情况对借款人循环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进行调整或终止其循环贷款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况时,经营机构应立即暂停其对循环贷款资金的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