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办法(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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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办法(doc 9页)

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发布《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交基建字[2004]17号

各设区市交通局、公路局,厅直属各单位:

《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03年11月21日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施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函告我厅,以利修订完善。

江西省交通厅

二00四年二月四日

第五条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省交通厅工程定额站(以下简称“定额站”)具体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建设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交通部及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订本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报省交通厅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交通部备案。

(二)组织本省劳动定额及养护定额的测定和编制,编制补充计价依据和计价方法,经省交通厅批准后实施,并报交通部备案。参加交通部组织的全国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各阶段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规定的修订和编制。

(三)参与公路、水运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审查。(四)参与交通厅批准的公路、水运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的标底审查工作,监督检查招标标底和中标价的合理性。

(五)参与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以及竣工决算审核。(六)组织本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的执业培训、考核,负责造价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

(七)参与省内本行业优秀勘察、优秀设计的评审及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后评估评审。

(八)负责搜集、分析、储存已完工公路、水运工程的造价资料,建立造价信息数据库,定期发布材料价格信息。

(九)依据国家和交通部有关规定,收取劳动定额测定费和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计价应依据交通部颁发的定额、计价办法和省交通厅补充规定进行编制,非公路、水运工程执行相关专业定额和工程所在地区的统一直接工程费定额和相应间接费定额,但其他费用应按交通部和省交通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贯穿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直至工程竣工决算的全过程,采取分阶段的计价与控制的方法。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交通部颁发的计价办法、定额、指标和省交通厅颁发的补充规定审批相应的项目造价文件;未报造价文件的,不得审批其设计文件。(一)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按规定编制工程投资估算,估算应完整,不留缺口。

(二)初步设计阶段应根据交通部现行规定编制设计概算,并严格控制在批准的投资估算范围内,若总概算突破批准项目投资估算的10%,应修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估算并报请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三)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其静态投资应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范围内。

第八条招标投标

(一)公路基本项目,除相关审批部门在其权限范围内批准的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法规,实行招标投标制。

(二)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

(三)标底由招标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编制标底资格的中介机构编制。一个招标工程项目或划分多个合同段的招标工程项目的每个合同段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四)招标工程的标底经造价管理机构审查确定后,其中标价应在标底的基础上制定的合理的浮动幅度内确定,以利承发包双方合理签订合同价,防止哄抬标价、低价抢标等无序竞争。

(五)投标单位可根据企业自身的技术与管理水平确定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可不受国家颁发的各项计价依据的约束。

第九条合同价的确定

凡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应以中标价和清单单价为依据,按合同条款确定合同价;其他工程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根据合同有关条款,由承包方与发包方约定。

第十条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应严格按省交通厅有关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分级管理和报批,没有经具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的变更事项,其费用不能进入工程决算。

(一)变更费用的计算:

1、如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已包含变更工程项目,应以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工程项目的单价为依据确定变更单价。

2、如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的工程项目,可采用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类似工程项目的单价协商确定变更单价。

3、如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和类似的工程项目及单价时,应由承包人依据有关规定及合同文件编制补充单价,报业主审查确定。

(二)在建项目原则上不予调整工程概算(静态部分),变更工程确要增加费用应按在招标节余的相应项目费用中计列;或从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个别项目取消或数量减少而节余的费用中计列;因客观原因发生的重大变更,必须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后在预留费用中计列。

第十一条工程索赔

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据实做好与索赔事项有关的资料,按索赔程序和合同条款约定协商处理。

第十二条工程结算以承包合同价为依据,按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以合同条款确定的计价方式、内容进行结算。

第十三条工程费用的支付

承包人和监理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和设计要求对合格工程正确计价,严禁高估冒算或不按实际工程进度计量和计价。

项目业主对违反合同条款的工程计价有权拒绝支付相关的工程价款;属业主违约而支付的工程价款,承包人可依合同要求支付;因业主方原因造成停工者,可依合同提出索赔要求或要求工程延期。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的批复意见,不得随意改变项目建设标准和调整建设规模,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建设规模的,须按基建程序上报审批。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造价管理机构,应对建设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超标准工程和违反计价依据的行为应予制止,并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措施限期予以改正。

第十五条竣工决算应按交通部颁发的《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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