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税法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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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营改增政策(2017 年 7 月版)
2017-07-31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实施一年多来,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建筑业相关
税收规定。
一、主要文件依据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
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 号)
(二)《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
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
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 号)
(四)《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
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
156 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
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16 年第 29 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
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16 年第 69 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
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3 号)
(八)《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
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
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17 年第 11 号)
(十)《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建筑服务
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58 号 )
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
务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
(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
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
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印发)。
三、建筑服务税目注释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
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
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
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
服务。
(一)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
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
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
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
工程作业。
(二)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
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
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
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
的工
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
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
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
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
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
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
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
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
业。
(四)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
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
程作业。
(五)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
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
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
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
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
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
业。
(六)特殊税目注释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
金融 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第十五
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
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
金融 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第十六
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
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
务”缴纳增值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
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17 年第 11 号)第四条的规定: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