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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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监督
【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08]3号
【发布部门】邵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5.17
【实施日期】2008.05.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运行机制,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提高基金运行效益和农民受益水平,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农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组织管理机构,加强队伍建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县市区、乡镇、村新农合管理机构,各县市区新农合管理委员会由县市区长或常务副县市区长担任主任,分管副县市区长为副主任,卫生、
财政、农业、民政、发改委、审计、食品药品监管、扶贫等部门负责人和乡镇长、参合农民代表为成员;乡镇新农合管理委员会由乡镇政府领导任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参合农民代表为成员;村级新农合管理小组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任组长,村委会委员和参合农民代表为成员。
要健全县市区新农合监督委员会。各县市区新农合监督委员会由主管审计工作的县市区长(副县市区长)担任主任,县市区监察局、审计局长担任副主任,纪检、农业、审计等部门负责人,及参合农民代表为成员。
健全市、县市区、乡镇经办机构,保证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工作用房、交通、通讯工具和办公条件;每个乡镇要配备新农合专职或兼职审核员;所需人员经费与工作经费一并纳入财政预算,严禁从新农合基金中提取费用。
二、完善筹资机制,严格基金监管
根据省政府决定, 2008年新农合基金筹资规模为 80元/人,其中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 70元/人,农民个人缴费 10元/人。从 2009年开始,新农合筹资规模为 100元/人·年,其中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 80元/人·年,农民个人缴费 20元/人·年。筹集资金必须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制收取农民参合资金,更不能由任何机构、个人垫资代缴参合资金(五保户和特困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代缴),不得虚报参合人数。征缴机构收取参合资金时必须向农民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及时足额将资金存入基金专户。
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合作医疗基金管理,严格按照《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湘财社[2004] 31号)和湖南省《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结算报销程序的通知》(湘卫合医发[ 2007] 1号)文件精神,制定完善基金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报销程序,建立新农合基金的使用审批制度。基金的使用必须由各县市区合管办提出计划、报财政局复审后,统一由国库支付,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拆借新农合基金。
各县市区对新农合基金要实行专户储存、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必须选择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基金专户,并建立卫生、财政主管部门与代理银行、经办机构、定点医院之间监督约束机制,加强信息反馈与沟通,确保新农合基金正常运行。要强化审计部门定期对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年度审计制度,把基金筹集、运行、使用情况纳入市、县市区审计部门专项审计内容,有效防止基金的损失和透支风险。要简化医疗费用补偿报销手续,为农民报销医药费用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要建立县市区、乡镇、村医药费用补偿三级公示制度,每月在县市区合管办、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和村部公示参合农民住院补偿情况,保证农民知情权和监督权。监察、财政、卫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新农合基金管理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发生的违规行为,要视其情节,对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合理分配基金,科学制定分配方案
新农合基金要按照“大病统筹为主、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进行分配。新农合医疗基金分为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