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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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杀条款
• 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及复效后的一段时间内,被保险人自 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经支付的 保险费,保险人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或所缴保费;而超过 这段时间之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 险金。
人身保险合同
• 《保险法》第44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 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 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二)规定不可抗辩条款的原因
• 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限制保险人权利的一项措施、 避免保险人方面发生道德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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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法》第16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 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
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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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不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 • 《保险法》第46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
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 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 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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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人身保险投保人重复投保的,不存在各保险人按比例分摊 损失的问题。
除合同。
•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
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保险公司往往将现金价值的数额列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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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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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
• 《保险法》第12条第3款:“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 标的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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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
• (一)保险标的的不可估价性 • (二)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必然性、分散性和相对稳定性。 • (三)保险金的定额给付性 • (四)不适用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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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不可抗争条款的适用 • 1998年10月,肖某因患肺气肿无法正常上班,便办了
提前病退手续。1999年4月,肖某为自己投保简易人身险, 保险期间为3年。在健康询问栏中填写了“健康”字样,起 保日期为1999年4月14日。此后,肖某一直按时缴纳保险 费。2001年9月4日,肖某之子携带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到保险公司报案登记并填写了出险通知书,要求死亡给付。 •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进行了调查,发现被保险人保前 患有严重肺气肿,并且是因患病而提前病退的,这显然不 符合简易人身险的投保条件-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和正 常工作的人。肖某在“健康状况”-一栏中故意隐瞒事实, 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反了《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 且肖某所隐瞒的事实,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肖某死于肺心病,这与 其曾患有肺气肿有一定联系。对于这种情况,保险人是有 权解除保险合同的。肖某之子则提出保险合同订立已超过 两年,适用不可抗争条款。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分歧颇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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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龄误告条款
(一)年龄误告条款的含义 年龄误告条款的一般规定为:投保人在投保时如果误报被保
险人年龄,将根据真实年龄予以调整。当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超 过保险公司规定的最高年龄时,保险合同自始无效,保险人退还 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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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法》第32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 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 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 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 (七)人寿保险的保险费支付的不可诉性。 • 《保险法》第38条:“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
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 (八)保险期限的长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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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 • 保单具有现金价值 • (十)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具有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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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类型
• 1、人寿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 • 2、补偿性人身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人身保险合同 • 3、长期保险合同和短期保险合同 • 4、个人保险合同、联合保险合同和团体保险合同 • 5、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
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
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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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及特殊规则
• 一、不可抗辩条款
• (一)不可抗辩条款的含义
•
又称不可争议条款(Incontestability Clause),
是指长期人身保险合同生效一定时期后(一般为两年),
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为理由而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 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 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 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 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 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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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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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丧失价值条款(不丧失价值选择条款)
•
该条款通常规定,投保人享有保单现金价值的权利,不因
保单效力的变化而丧失。保险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保单的现金
价值仍然存在,并且,投保人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处理